證據不足起訴卻追訴 立委康世儒砲轟檢察官是「酷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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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檢察官偵查案件擁有極大的起訴、不起訴及強制處分權,近日經由立法、修法,檢察官的權力一再遭到限縮,包括六月一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份條文修正案,賦予被檢察官限制接見的被告與律師有抗告權利;四月二十三日三讀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限制檢察官的上訴權,明定檢察官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即一審二審若判決無罪,檢察官不得再上訴到三審。資深媒體人范立達指出,若要達到速審的目的,應規定,若一審法官判決無罪,檢察官不得再上訴,因在起訴前代表國家的檢察官已經極盡所有國家資源全力證明被告有罪,但是還是沒有辦法讓法官認定被告有罪,故判決被告無罪,被告沒有告檢察官濫權追訴罪、檢察官不被處分就已經不錯了,怎麼還有臉上訴?立法委員康世儒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中指出:「檢察官越來越大,權力太大了,所以為什麼剛剛有很多位委員特別講起,酷吏,酷吏包括檢察官包括所有的稅官,全都是酷吏,讓百姓會怕。」

長期以來檢察官偵查案件擁有極大的起訴、不起訴及強制處分權,近日經由立法、修法,檢察官的權力一再遭到限縮,包括六月一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份條文修正案,賦予被檢察官限制接見的被告與律師有抗告權利;四月二十三日三讀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限制檢察官的上訴權,明定檢察官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即一審二審若判決無罪,檢察官不得再上訴到三審。資深媒體人范立達指出,若要達到速審的目的,應規定,若一審法官判決無罪,檢察官不得再上訴,因在起訴前代表國家的檢察官已經極盡所有國家資源全力證明被告有罪,但是還是沒有辦法讓法官認定被告有罪,故判決被告無罪,被告沒有告檢察官濫權追訴罪、檢察官不被處分就已經不錯了,怎麼還有臉上訴?立法委員康世儒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中指出:「檢察官越來越大,權力太大了,所以為什麼剛剛有很多位委員特別講起,酷吏,酷吏包括檢察官包括所有的稅官,全都是酷吏,讓百姓會怕。」

一名律師指出,檢察官對於起訴的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應負實質舉證責任。,第2項並規定法院如認為檢察官之舉證不足認定被告有罪,應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即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合理限制檢察官的上訴權,可使檢察官在偵查及調查事實程序中,更積極有效率地進行偵查、蒐集證據、提起公訴,才能落實檢察官的實質舉證責任。如果允許檢察官就無罪判決一再上訴,不僅與檢察官應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之基本精神有違,更使被告承受更多、更長的焦慮及不安,有礙被告接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權利。

立法委員康世儒直指檢察官越來越大,權力太大了,包括檢察官、包括所有的稅官,全都是酷吏,讓百姓會怕。他並以太極門案為例,指出當初檢察官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時,用違反科學證據法則的養小鬼名義起訴,導致太極門掌門人與太極門弟子人格名譽受損十數年。康世儒認為侯寬仁把人家搞得一團亂,最後還造成冤賠,杜撰的事情一直跑出來,事實上這是要不得的!康世儒質問法務部次長蔡茂盛,他說,「法院無罪判決代表,檢察官當初提供的所有資料是騙人的,就是假的,我們司法單位才會判他們無罪。」蔡茂盛辯解,「無罪判決是因為證據不足。」蔡茂盛的回答令康世儒十分火大,他再次強調,「就是證據不足才會用虛編、謊報的事證起訴,說起訴資料都是假的一點也不為過。」

太極門義務辯護律師蔣瑞琴表示,經監察院自動調查,確定侯寬仁檢察官偵辦太極門案,經過監察院調查,認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檢察官仍據以提起公訴,不符合證據法則,依法不得提起公訴;此外並詳列侯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且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多處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嚴重侵害被告之權益、戕害檢察官公正執法形象等八大違失。監院這份調查報告由第三屆第四十三次聯席會議十六位委員共同決議,並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調查報告並將太極門案列為「第三屆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彙總報告」之重大人權保障案件。

司法案件之所以造成冤案或延宕最主要的原因是偵查過程中檢察官未就犯罪事實、證據為必要的調查,或沒有依據證起訴,再加上檢察官的「濫權追訴」或「應作為而不作為」而造成法院審理過程的勞費。擔任太極門義務辯護律師蔡靜玫指出,侯寬仁以養小鬼起訴太極門掌門人,嚴重違反科學辦案精神及證據法則,更戕害司法威信,貽笑國際,造成司法史上重大冤案及汙點。蔡靜玫表示侯寬仁所承辦案件,包括周人蔘電玩案、前立委羅福助涉嫌汐止農會超貸弊案、雲林土庫廢土棄置場弊案、馬總統與前副總統呂秀蓮等其他首長特別費案等,偵辦過程的程序瑕疵包括「押人取供」、疑似偽造文書的拼湊筆錄、偵訊筆錄與錄音內容嚴重不符、遭法院撤銷訊問筆錄的證據力,未偵訊嫌疑人就起訴等等,這種一而再、再而三的製作不實筆錄,簡直堪稱偽造筆錄的慣性累犯。

有學者專家提出,刑事妥速審判法雖然限縮檢察官的上訴權,但無法杜絕部分檢察官在「證據不足」下,依自己的「心證」恣意提起公訴,或者像太極門案「依法不得提起公訴,仍據以提起公訴」的弊端。太極門義務辯護律師蔣瑞琴表示,根據監察院調查結果,侯寬仁的起訴不符證據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二條第十款規定,應不得提起公訴,但侯寬仁的濫權與恣意妄為,導致太極門案纏訟長達十年七個月。

誓言將餘生用在「證據法典」的陳祐治法官,在五月二十一日台大法律學院刑事法學研究中心舉辦「社會矚目之司法改革診斷書」學術研討會亦提到,刑案定罪率過低及訴訟延宕的主因在於「起訴和定罪門檻差距過大」及「證據蒐集、辯證與檢驗大有問題」,證據的認定仍未標準化,判決的結果也就「因人而異」。他主張:妥速審判不能光說審判、不談訴訟,訴訟當中提供的資料愈充足,才能保障審判的公正性,他特別提到台灣司法最需要的是一部證據法典,供全國法官、公務員及人民遵守,以避免司法人員濫用心證,造成檢察官之起訴或法院的判決因人而異,司法判決喪失公信力,則使人民對司法缺乏信心,無所措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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