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行政法官養成教育 改善裁判品質落實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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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許多專家學者頻頻呼籲稅法應與時俱進,符合時代潮流,減少稅捐紛爭,避免企業出走,提升國家競爭力。4月1日「世界公民日」在台大舉辦的「探討證據法則之理論與實務—證據法則在行政及審判程序之運用」研討會中,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提出證據法則的基本指導原則就是儒釋道的思想,認事用法要能公正不偏倚,公正的審判,公正來認定事實,而情、理、法兼顧就是事實認定的最高指導原則。他同時對行政法院法官的養成教育提出改善的建言,呼籲種下善因才能得到善果,讓台灣賦稅更符合公平正義。

陳清秀談到儒家講究中庸之道,佛家講究慈悲為懷,道家講的就是要符合自然法則,所以事實的認定要符合徵納雙方的利益、國家的公共利益、人民的納稅利益各方面都兼顧,就是公正的認定事實。政府應落實憲法的人權保障,譬如說無罪推定原則,人民當被告、被處罰時,他有保持緘默的權利,沒有義務要自己證明自己的清白。然而政府卻認定人民有協力義務要提出資料來證明,當人民提不出帳目名冊,稅捐機關就用推估來課稅。「可是這個補稅的判決,可以來做為處罰的依據嗎?這是不可以的。」陳清秀提到對於課稅處罰,更要嚴格的證明被告或納稅人有逃漏稅的行為,不可將補稅的判決做為處罰的依據。他直言,很遺憾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聯席會議做了一個決議,認為逃漏稅的處罰判決,在認定事實上要受到本稅事實認定的拘束,「表示我們的法官在人權保障方面,沒有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人權保障思維。」

陳清秀說,法官不能獨立審判,而要受到前面判決的拘束,但事實上每個案件的證據法則都不一樣,還好最高行政法院還有一些判決認為補稅跟處罰本來就不一樣,不應該相提並論,但是這樣的聲音還是很微弱。而最高行政法院的這些正確的判決,居然下級審法院集體不服,集體行使抵抗權,來提會討論要推翻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可想而知我們證據法則的教育還沒有成功。」

為何證據法則的教育不成功呢?陳清秀提到主要是我們的法官養成教育有問題,因為法官從普通法院轉到行政法院只有三個月的受訓,其中一個半月是實習課程,另外一個半月是理論課程,他提到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教育訓練模式,通常大學法律要念四年、司法官訓練所兩、三年,為什麼從普通法院轉來的法官,過去都沒有學過行政法,卻只要一個半月就可以上戰場,他直言:「這好像新兵訓練,刀槍都不知道怎麼拿就要上戰場了。」世界各國沒有法官養成教育是一個半月的,行政法院的法官養成訓練那麼短,上戰場之後又沒有時間看書,那當然呈現出來就是這樣的觀點,這是因果循環的關係,大家都不努力種善因,如何得善果!陳清秀直言:「講白一點我們過去的做法、我們司法行政是很不負責任的,因為他覺得考上司法的專業考試之後,專業知識就很強,但是有這麼強嗎?表現出來就是這個樣子是嗎?這是很值得我們深思!」

陳清秀主張,稅務案件應該要成立稅務的專業法庭,行政法院組織法要加一個條文,辦理稅務案件要受訓三年,裁判品質才能大量提昇。他比較韓國的養成教育,韓國每年派遣好幾百個高級公務人員到國外進修一兩年以上,因為韓國認為要成為一個優秀的公務員,就必須要有適度的專業進修才有辦法達到一定水準,這是對知識的尊重。「我們不可以有知識的傲慢,以為都懂了其實都不懂,那是很危險的事情。」因此過去他曾建議透過立法院來推動修法,要求行政法院每年強制在職進修,所以現在每年都多了大概一個禮拜的時間強制在職進修,但是時間還是太短了。【記者陳屏欣台北報導】

圖: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認為要加強行政法官養成教育,才能改善裁判品質落實賦稅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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