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災天方夜譚】獎金制度 讓官員「養廉」還是「失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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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災天方夜譚】之六

獎金制度  讓官員「養廉」還是「失恥」?

日前,在媒體上看到一篇「浮報績效案 有官員認了」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298204 報導板橋行政執行處爆發疑與稅捐機關浮報績效獎金案。因本案尚在調查中,筆者不便評論。只是懷疑為了所謂的「績效獎金」,難道不會製造更多的冤案、錯案和假案?

張國雄是大羅建設公司的前負責人,由於行政執行署台南行政執行處追不到張國雄解任大羅建設公司負責人後大羅建設公司的欠稅,遂將他這位「前負責人」限制出境,還傳喚他的妻子到案說明,張國雄說:「我太太明明是監察人,卻被要求以董事的身分去說明,簡直張冠李戴,違法濫權。」稅務陰霾籠罩,全家人心情受到嚴重影響,最後導致張國雄妻子敗血症猝死,兒子也跳樓自殺。張國雄表示:「這個國家機器太可怕了!」此案延宕9年,直到2011年張國雄才被解除限制出境,他痛批,「討債公司逼死人,都可以依法嚴辦,難道行政執行處,就真的是合法的討債公司嗎?」或者,是績效獎金的誘因?

按理說,公司仍正常營運中其稅負應由公司負擔繳納,並不及於負責人個人財 產,相關通知及說明也應以現任負責人為對象,執行處誤將監察人以董事身分前往說明,明顯錯誤,間接導致母子死亡,官員實難卸其責。找不到現任負責人就以前任負責責人做頂替並限制其出境,違法濫權實有負官箴。此外稽徵機關對欠稅人限制出境是侵害人民遷徙自由,已違反憲法及人權兩公約的規定,更應修法廢除。

「人為財死,鳥為食亡」自古皆然,愛錢本是人性,無可厚非,但「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況且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五條(保持品位義務)也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第六條(濫權之禁止)更明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稅務人員課稅有獎勵金,行政執行官也有績效獎金。不論課稅或行政執行,難道不是稅務人員、行政執行官的職務行為?難道他們不會為了獎金,而釀成冤錯假案?前財政部長張盛和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還曾說:「沒有獎金不足以養廉」。獎金會讓官員「養廉」還是「失恥」?恐怕只有官員他們自己知道。

張國雄的慘痛經驗告訴我們,「官」字兩個口,說好說歹由他;但「人」民站得穩,捍衛人權在你我!

 

稅災戶資料來源:法稅改革聯盟https://fightforfair.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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