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品汎/嘉義民雄報導】
日前古蹟歷史建築消防教育研習會針對「建築消防法規」提出檢討,認為現行的建築消防法規,並不適用於古蹟或文化保存空間等場所,政府必須針對古蹟的特殊性,修訂古蹟專屬的消防法規。
相關單位必須為古蹟量身訂作合適的防災設施。圖為嘉義地區一處廟宇滅火器的擺置情形。 記者陳品汎/攝影
古蹟建築年代久遠,構造脆弱,與現代一般建築物差異很大,當火災發生時,往往損失慘重。現有的「文化資產保存法」對於古蹟要求擬定防災計畫,進行防災管理維護,然而文資法卻未針對各類古蹟提出適用的、必要的防護措施,若古蹟發生重大災害事故,在缺乏標準的救災程序下,容易造成古蹟重大損失。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副教授沈子勝指出,現有的文資法在古蹟防災的規範上只有目標,未制定具體的防災作法。
每座古蹟的特點不同,規劃防災計畫必須針對古蹟個案做合適的考量。由於現行的消防設置法規實際上是針對一般性建築,對古蹟建築這類特殊空間並不適用,相關單位規劃防災措施時,必須考量古蹟本體特殊的結構與原始面貌的維持,選擇並設計適合該古蹟的防災設施,以便火災發生時,設備能適時發揮其功效,若設備選擇不當,不僅對救災無益,還有可能對古蹟造成二度傷害。沈子勝表示,有設備並不等於安全,防災措施若設計不當,就算設備高科技、數量多,也不一定能達到防災的目標。另外,為維持古蹟的原貌,相關單位必須考量設備的外觀能與古蹟環境結合,使設備不會在古蹟空間中顯得突兀。
規劃防災措施的同時,也要顧及風險損失的評估。災害警報機制可分為「人員巡邏」與「保全系統監控」,兩者分別有人力成本與聯繫速度上的風險,古蹟管理者必須考量自身能力,審慎評估選擇恰當的警報方式。另外,救援古蹟過程中,搶救手法也會對古蹟造成損傷,因此相關單位在規劃防災措施時,要針對警報機制以及救災程序兩方面,配合調查該古蹟最能容忍的受損程度或範圍,以防災後結果超出預期。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陳文龍表示,災害永遠有發生的可能,火災發生必有損傷,規劃防災措施目標在於將災害損失減至最低。
此外,防災規劃必須視古蹟的使用情況作調整。防災計畫是古蹟防災基本的架構,若管理者於古蹟空間增建餐廳、紀念館等新空間,應在防災計畫中另外提出「因應計畫」,以預防各種可能發生的災害情況。若古蹟正進行修復工程,施工過程產生的火花、粉塵是重要火源,針對施工中的古蹟利用情形也要提出「因應計畫」。陳文龍表示,古蹟利用的情形有很多種,引發災害的情況也有很多種,政府應輔導管理者重視更細部的因應計畫。
未來政府將與各相關部門合作,訂定一套自成系統的古蹟防災規範,並考慮結合社區基層的力量,增設「文物搶修班」,協助消防隊搶救搬運文物。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組委員林滿圓指出,未來除了積極與相關部門研討修訂防災規範,也期望民眾能熱情參與,與政府共同守護文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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