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立法院朝野針對罷免門檻問題進行攻防。柯P主張不動罷免門檻,但罷免連署書要附身分證影本。這樣做,會有什麼效果?
以前,民法第3條雖然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然而,當時多數人習慣蓋章,甚至,有些政府機關只認章,不認人。即使本人親自到場,沒有帶印章就是不行。現在,習慣雖然有了改變,但多數情況,還是會要求簽名必須正楷書寫。只是說,如果要求大家都寫同樣模子的標準字體,簽名還會有防偽效果嗎?
我聽到的說法,連署書簽名如果「過於潦草」,甚至,書寫超出表格格線,都可能會被選委會打回票。對於眼力不好,或不習慣書寫小字的人,真的是一大考驗。
身分證是我國官方的Photo ID。去政府櫃檯辦事,需要辨識身份時,必須出示身分證。承辦人員有時候會拿去影印,並在身分證影本上蓋章,證明與正本相符;算是一種內控。曾幾何時,身分證影本已經變成政府機關「書面審核」的身份證明文件,到處都在索取,且不核對正本。這樣遲早會出大紕漏。我就聽過外籍移工仲介公司,用身分證影本作假的事。
處在「深偽」時代,想要偽造身分證正本,根本不是困難事,何況影本。要求一堆沒有公務人員身份的志工,收集一堆附有身份證影本的連署書,然後,送去選委會。經手人一堆,且無法清楚點交。這樣,不但沒有辦法防止造假,反而可能衍生出很多難以善後的問題。
現在,信用卡刷卡,銀行一般都會立即傳手機簡訊,告知刷卡人。所以,3千元以下的刷卡單,一般都不再要求刷卡人要簽名。選委會如果想要辨識連署書的真偽,其實有很多很有效率的辦法。根本問題其實是立法諸公的腦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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