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購也課稅 國稅局太超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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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購也課稅 國稅局太超過了吧!


看到「網路揪團購物 主購人需繳稅」的新聞,筆者和一群熱愛團購的好友們,立刻眼前一隻烏鴉飛過。因為,筆者沒有逛街的嗜好,如果不是這群熱心的好友們常常揪團,筆者也不會知道何處有好料,團購不但省很大,更因此加深了好友間的感情。如果熱心還要繳稅,還要去辦營業登記,這又是哪門子的道理?

 

報導中採訪了主購「林可可」提到「有收入好像就應該要申報」,筆者想幫這位林網友補一點法律常識。憲法第19條清清楚楚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不是有收入就應該申報,筆者友人當小學老師,軍教說要課稅叫了好多年,可是到現在也還沒有開始申報。

 

據說,國稅局引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的「其他所得」計算來課稅,國稅局說,雖此條文沒有明訂是針對網路合購,但國稅局會引用這項條文來課稅。這更讓人生氣,明明法條就沒有明訂團購要課稅,為什麼國稅局可以任意解釋法律條文要對團購主課稅?國稅局會不會太超過了!民眾不能太好騙,否則就會被國稅局耍了,國稅局的愚民政策可不只這一樁!

 

再者,稅官在發言之前,不知有沒有查過其他機關的政策。今年7月吳院長在行政院會議中,就鼓勵政府機關直接向農民或農民團體直接團購,以實質嘉惠農民。此舉又可幫公務員省錢,也是一項福利措施,真是一兼二顧,只是閣揆的美意,被國稅局這麼一搞,成了營業行為,到時說不定還衍生出公務員兼職問題,還有誰敢做?國稅局不是歸行政院管的嗎?怎麼還把行政院長的好意弄得好像陷公務員於不義呀!政府一方面鼓勵大家團購,另一方面用課稅來懲罰團購主,到底我們有幾個政府?

 

不僅如此,筆者曾經參加一些讀書會或才藝班,學員們也常揪團購買書本、教材或上課用的材料,不但老師上課方便,大家一起買也省錢,多的錢做公積金,偶偶還能打打牙祭,交流情感。我們都覺得繳稅無異是對較熱心同學的處罰,誰還願意替大家服務?何況這不只是私人才有,像筆者任職於北市府的朋友公餘就參加插花社,常常需團購花材,她就質疑難道一個提升氣質的短短休閒活動時間還要找專人管帳嗎?

 俗話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請國稅局不要想錢想瘋了,台灣人的熱情,如果因為要繳稅就這麼被澆息,試問,買東西的人因而少了,你們還能課到更多的營業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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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0.10.25

涵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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