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騷擾再提告?揭露法律濫訴的司法漏洞
近年來,台灣出現一種令人擔憂的法律濫用模式,行為人先長期騷擾受害者,使其身心俱疲,甚至情緒失控,隨後再透過司法程序提告,試圖獲取賠償或其他利益。這類行為不僅對受害者權益造成影響,也加重司法資源負擔。
案件分析:從騷擾到反向提告
部分案件顯示,行為人透過張貼紙條、推動門把等方式長期騷擾受害者,造成極大心理壓力。在警方介入後,行為人反過來提告「妨害秘密」或其他罪名,並索取賠償。公開判決資料顯示,類似案件中,部分行為人過去曾多次利用訴訟獲取鉅額賠償,顯示有系統性操作的可能。
法律觀點:如何應對惡意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法院可駁回「顯無理由之訴」,但惡意提告者往往製造表面上的受害證據,規避此規範。在國際上,美國部分州已通過反SLAPP法(防止濫用訴訟壓迫),英國則有《濫訴禁止令》,對經常濫訴者施加限制。台灣或許也應參考類似機制,避免司法資源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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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 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參考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結論與展望
本案凸顯了一個重要議題,當騷擾行為與法律濫用結合,受害者可能遭遇更嚴重的法律困境。司法機關應強化審查,避免惡意訴訟成為傷害他人的工具。當法律被用來達成不正當目的時,社會該如何反制?這是我們需要共同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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