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鄰居變成騷擾者:台灣司法對受害者保護的困境
文/錢薇真
這幾個月,我親身經歷了一場因鄰居騷擾導致的司法困境,也因此錯失了一次美國影集拍攝的工作機會。這次的事件讓我深刻體會到台灣司法制度對受害者的保護仍有很大的不足,甚至讓受害者在提告後,反而成為需要額外承擔風險的一方。
我為何失去了美國工作機會?
幾個月前,我收到一份在美國科羅拉多州拍攝影集的工作邀約,這是我職涯發展中的一個重要機會。本應按流程申請美國工作簽證並順利出發,然而,因為鄰居對我的持續騷擾,我的簽證申請受阻,導致這份工作機會被迫放棄。
行為人的騷擾行為,讓我無法出國工作
行為人長期在我家門口張貼貼紙,甚至在半夜推動我家的電子鎖貓眼,讓我生活在不安與恐懼之中。面對這樣的情況,我依法報警並提出刑事告訴。但出乎意料的是,對方反過來提告我「妨害秘密罪」,導致我名下有了刑事案件。
美國簽證審查極為嚴格,只要有刑事案件正在偵查或審理中,就可能影響簽證核發。即使最終獲判無罪,簽證審查的變數仍可能導致無法在拍攝時間內順利取得簽證,最終錯失這次工作機會。
這不只是間接影響,而是我已經明確告知對方這樣的行為會影響我的美國工作,對方仍執意提告,這是一種直接損害。
如果這種事發生在美國或澳洲?
當我嘗試尋找其他國家的法律規範時,發現台灣的司法制度對受害者的保護明顯落後。例如:
🔹 美國:如果發生長期騷擾或恐嚇行為,受害者可申請「民事騷擾禁制令」(Civil Harassment Restraining Order),法院可快速核發禁制令,禁止騷擾者接近受害人,違反者可能面臨嚴重法律後果。
🔹 澳洲:針對鄰居騷擾或跟蹤行為,受害者可申請「臨時干預令」(Interim Intervention Order, IIO),警方和法院可以立即採取行動,讓受害者獲得保護,而不是讓受害者自己蒐證、報警、提告、甚至承受司法反撲。
這些國家的法律都強調「預防受害者再次受害」,確保騷擾行為在被投訴時就能受到處置,而不是像台灣一樣,需要受害者自己累積證據,甚至還要應對加害人利用法律程序反咬的情況。
台灣的司法漏洞,讓受害者求助無門
我在台灣的經歷,反映了司法制度對受害者的保護缺失:
✅ 警方無法即時介入:面對長期騷擾,警方要求我「蒐證」並多次報案,但過程冗長,無法即時保護受害者的安全。
✅ 法院審查程序繁瑣:法官提醒我注意個資問題,但其他司法單位並未主動提供相關保護措施,我只能自己摸索如何避免加害人透過閱卷取得更多資訊。
✅ 受害者被迫應對司法反撲:當我依法提告後,對方反提告「妨害秘密罪」,導致我被迫應對刑事案件,進而影響我的美國簽證申請與工作機會。
✅ 受害者心理壓力巨大:長期騷擾已影響我的心理健康,但在台灣,要獲得有效保護的難度極高。
這次事件,讓我親身體會到台灣司法體系的漏洞——當受害者勇敢提告,反而可能讓自己陷入更大的法律風險,而加害人卻能利用司法程序拖延甚至反咬受害者。
受害者不該成為二度傷害的對象
如果這樣的情況持續發生,未來還會有更多受害者遭受相同的困境,甚至因此錯失重要的職涯機會。台灣需要更有效率的司法保護機制,包括:
✔️ 加強臨時禁制令制度:讓受害者能迅速獲得法院保護,而非自行蒐證、報案、等待漫長的司法程序。
✔️ 限制惡意反提告行為:避免加害人透過司法程序反咬受害者,拖延案件進度,使受害者身心受創。
✔️ 增強受害者個資保護:法院應有明確的程序,確保受害者的個資不會被加害人藉閱卷取得,造成進一步騷擾。
結語:台灣司法,該做出改變了
這次的經歷,讓我深刻體會到台灣的司法制度對受害者的保護仍然不足。如果我身處美國或澳洲,這樣的騷擾行為早已受到法律制裁,但在台灣,我卻不得不花費大量時間與精力自保,甚至失去工作機會。
當受害者決定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時,卻要付出極大的代價。這不該是司法應有的樣貌,也不該讓更多受害者陷入相同的困境。
台灣的司法,應該讓受害者感到安全,而不是讓受害者成為孤軍奮戰的鬥士。
📌 延伸閱讀與相關法規
🔹 台灣《跟蹤騷擾防制法》解釋與問題分析
https://www.goh.org.tw/perspectives/explain-anti-stalking-law/
🔹 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法》全文(適用部分鄰居騷擾案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211
🔹 美國加州法院:民事騷擾禁制令申請指南
https://selfhelp.courts.ca.gov/CH-restraining-order
🔹 澳洲新南威爾斯州警方:干預令與家庭暴力保護
https://www.police.nsw.gov.au/crime/domestic_and_family_violence/apprehended_violence_orders_avo
🔹 澳洲台北辦事處提供的澳洲家庭暴力防治法解釋
https://www.roc-taiwan.org/public/AUsyd_ahw/39415582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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