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適用爭議?新竹警方未依第三條受理案件,受害者求助受阻
文 / 錢薇真
《跟蹤騷擾防制法》(簡稱「跟騷法」)自 2022 年施行以來,立法目的是防止受害者遭受長期騷擾。然而,執行層面仍存有明顯落差,導致部分案件未能順利適用,使受害者在求助時面臨困難,甚至無法獲得即時保護。
本案即是一個典型例子,即便騷擾行為累計超過 90 次,警方仍未依照法規適當處理,讓受害者陷入無助困境。
跟蹤騷擾行為累計 90 次,案件仍待進一步處理

(📷 圖片1 : 電子鎖上不明貼紙,已多次影響正常出入,甚至覆蓋感應區。)
自 2025 年 1 月起,我家電子鎖之貓眼或其感應器上持續遭同社區鄰居張貼不明貼紙,迄今次數高達 90 次。這些貼紙不僅影響電子鎖感應區的正常運作,甚至在深夜張貼時伴隨異常聲響,嚴重干擾日常作息。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該行為已符合「反覆或持續對特定人留置文字、圖畫或物品」的特徵,且足以影響日常生活,理應受法律規範。但警方在案件處理上卻產生適用爭議,使案件遲遲未獲妥善處理。

(📷 圖片2 : 貼紙遮擋電子鎖鏡頭,影響監控與住戶安全。)
根據《跟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這種行為屬於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已具備「反覆或持續」的特徵。然而,由於法律適用上的爭議,案件尚在進一步審理中。
報案過程中遭遇困難,案件受理程序有待改善
為了保護自身安全,錢薇真先後聯繫多個單位,包括:
•新竹西門派出所
•新竹市社會處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報案過程中,由於案件類型較為特殊,各單位對法規適用的理解有所不同,導致案件處理進度受影響,受害者期盼能夠獲得更明確的法律適用指引與保護措施。
法律適用挑戰與改善方向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跟蹤騷擾行為包含:
1. 監視、觀察
2. 尾隨接近
3. 通信騷擾
4. 干擾住家或工作場所
5. 侮辱或貶低名譽
6. 不當追求或贈送物品
7. 濫用個資
而第三條第二項明確規定,這些行為不以「與性或性別有關」為必要條件,只要達到「反覆或持續」的標準,即應依法處理。
此外,《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
•第6條:警方應查證案件相關事實,以確保公共安全。
•第19條:警方應即時介入,避免影響當事人安全。
•第29條:人民可對案件處理進度提出異議,並可依法請求行政救濟。
•第30條:若執法過程影響當事人權益,受害人可依法律提出相應請求。
建議與期待
跟騷法的立法目的,是防止騷擾行為升級,讓受害者能及時獲得法律保護。然而,若執法機關未能正確適用法條,受害者便可能因程序漏洞,失去應有的法律保障。
未來應積極改善執法標準,包括:
- 內政部警政署應制定明確的執法指引,確保警方理解並正確適用跟騷法。
- 立法院可適時檢討法條,確保跟蹤騷擾行為的適用範圍清晰,杜絕執法機關自行縮限保護範圍。
受害者不應該因行政機關的解釋爭議,而承受持續的騷擾與安全風險。法律的存在,是為了保護人民,而不是讓執法機關有推卸責任的空間。
法律的實施與執行,關乎每位公民的安全與權益。期待未來在制度完善下,能夠讓所有受害者都能及時獲得應有的保護,讓法律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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