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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未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第二項受理案件,受害者求助困難

2025/03/12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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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文 / 錢薇真

《跟蹤騷擾防制法》(簡稱「跟騷法」)自 2022 年上路以來,旨在保護受害者免於長期騷擾。然而,執行過程中存在諸多挑戰,部分案件未能順利適用,導致受害者難以獲得即時保護。

跟蹤騷擾行為累計 90 次,案件仍待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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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1 : 電子鎖上不明貼紙,已多次影響正常出入,甚至覆蓋感應區。)

自 2025 年 1 月起,藝人 錢薇真(Virginia Chien) 及其配偶反映遭到鄰居長期騷擾,該鄰居多次在住家門口張貼貼紙,次數高達 90 次,甚至覆蓋電子鎖感應區,影響正常出入安全與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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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2 : 貼紙遮擋電子鎖鏡頭,影響監控與住戶安全。)

根據《跟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這種行為屬於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已具備「反覆或持續」的特徵。然而,由於法律適用上的爭議,案件尚在進一步審理中。

報案過程中遭遇困難,案件受理程序有待改善

為了保護自身安全,錢薇真先後聯繫多個單位,包括:
    •新竹西門派出所(報案提告「恐嚇罪」與「跟蹤騷擾罪」)
    •新竹社會處(提供關懷服務,詢問案件進展)
    •新竹第一分局(申請告誡書與確認案件進度)

報案過程中,由於案件類型較為特殊,各單位對法規適用的理解有所不同,導致案件處理進度受影響,受害者期盼能夠獲得更明確的法律適用指引與保護措施。

法律適用挑戰與改善方向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跟蹤騷擾行為包含:
    1.    監視、觀察
    2.    尾隨接近
    3.    通信騷擾
    4.    干擾住家或工作場所
    5.    侮辱或貶低名譽
    6.    不當追求或贈送物品
    7.    濫用個資

第三條第二項明確規定,這些行為不以「與性或性別有關」為必要條件,只要達到「反覆或持續」的標準,即應依法處理。

此外,《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
    •第6條:警方應查證案件相關事實,以確保公共安全。
    •第19條:警方應即時介入,避免影響當事人安全。
    •第29條:人民可對案件處理進度提出異議,並可依法請求行政救濟。
    •第30條:若執法過程影響當事人權益,受害人可依法律提出相應請求。

建議與期待

跟騷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及早介入,防止騷擾行為升級,但由於執行層面尚存在挑戰,受害者期待能夠獲得更即時的保護。未來可考慮:
    •監察院審視案件處理流程:檢討是否有改善空間,以增強受害者保護機制。
    •內政部警政署提供統一執法指引:確保各地警方對《跟騷法》的適用標準一致。
    •立法院適時檢討法條適用狀況:若現行法律條文存在模糊空間,可考慮修法以強化執行力。
    •建立跨部門合作機制:讓社會局、法院、警方能有效合作,提高受害者的保護效能。

法律的實施與執行,關乎每位公民的安全與權益。期待未來在制度完善下,能夠讓所有受害者都能及時獲得應有的保護,讓法律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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