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5日通過彈劾周章欽、韓國一、陳子敬、陳宏平、楊博賢5人。富商翁茂鍾在台南警方包庇下,以不實方式完成易服社會勞動,執行的行政單位明顯違背相關公務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因此通過此彈劾案。(照片提供 / 國會串流電子報)
文 / 林子義 國會串流電子報
監委林國明5日指出,富商翁茂鍾因「佳和公司炒股案」被判決有罪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經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周章欽及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陳子敬指示下,該二機關公務員以不實或不當方式協助完成易服社會勞動,另周章欽和陳子敬明知與翁茂鍾有利害關係,卻仍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違背相關公務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監察院通過彈劾周章欽、韓國一、陳子敬、陳宏平、楊博賢5人。
監委指出,翁茂鍾於91年至93年間炒作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10月24日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讞(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4號案件),經臺北地檢署函請臺南地檢署代為執行,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核准易服社會勞動,時數為2,196小時,履行期間2年;詎料翁茂鍾為便利工作並逃避社會勞動之執行,經由時任臺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指示主任觀護人韓國一,指定鄰近佳和公司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為社會勞動執行機構,時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陳子敬指示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關照翁茂鍾,負責監督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業務的副所長楊博賢,明知翁茂鍾多未實際到該分駐所服社會勞動或遲到早退,仍與分駐所員警於出勤社會勞動相關簿冊上簽章及認證時數,甚至翁茂鍾履行社會勞動期間在官田分駐所批改佳和公司公文,官田分駐所所長陳宏平疏於督導副所長楊博賢及分駐所員警。經監察委員林國明、王麗珍調查相關事證後,認為周章欽、韓國一、陳子敬、陳宏平、楊博賢等5人,違反法官法、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公務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提案彈劾,7月5日監察院彈劾案審查會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的理由包括:
一、周章欽時任臺南地檢署檢察長,綜理臺南地檢署全署事務,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頒訂「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手冊」,應深切知悉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社會勞動人對於其履行社會勞動之執行機關(構)並無選擇和指定之權,卻仍依翁茂鍾之意願(翁茂鍾「佳和公司炒股案」判刑定讞後,為便利工作並逃避社會勞動之執行,選擇和指定離佳和公司辦公地點距離近且有警界關係之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為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機構),於101年1月2日電話交代韓國一將翁茂鍾分配至麻豆分局易服社會勞動,電話聯繫所屬觀護人室主任觀護人韓國一,韓國一因而指示負責媒合執行機(關)構場所之潘姓觀護佐理員將翁茂鍾分配至卷證資料全與麻豆區無關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並造成麻豆分局轄區查核易服社會勞動業務之林姓觀護佐理員不敢公正執行業務。周章欽復於102年7月16日至107年9月24日,收受翁茂鍾11件襯衫(另自承於109年退回1件襯衫),且未向政風單位登錄或向機關報備。
二、時任臺南地檢署主任觀護人韓國一,明知社會勞動人不得選擇或指定執行機(關)構,於翁茂鍾向臺南地檢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依卷證資料及臺南地檢署內部規則應分配至臺南市中西區的執行機(關)構,韓國一卻依臺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之「交代」,指示觀護人室負責分案潘姓觀護佐理員將翁茂鍾分配至麻豆分局。韓國一指示潘姓、林姓兩位觀護佐理員翁茂鍾分配至麻豆分局易服社會勞動,不僅使翁茂鍾得以指定其想要的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並造成負責督導翁茂鍾執行易服社勞之林姓觀護佐理員,擔憂依規定執行查核業務可能將失去工作巨大壓力,乃對於官田分駐所員警放水行為視為不見,韓國一於「交代」所屬將翁茂鍾指定到麻豆分局,應能認知以其機關單位主管職位交代特定人士之特定案件,及觀護佐理員為派遣人員,將會造成下級關照壓力和公正執行社會勞動業務可能失去工作後果之恐懼,是林姓觀護佐理員犯下違失之原因,韓國一難辭其咎,並顯未善盡主管監督責任。
三、時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陳子敬,100年12月中旬臺南地檢署尚未核發翁茂鍾案件易服社會勞動指揮書前,即已知悉翁茂鍾將至官田分駐所易服社會勞動,並向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表示:「警友會的翁理事長過陣子會去你們那邊,他過去對我們警察幫忙很多」,請楊博賢與官田分駐所員警多關照翁茂鍾,致楊博賢與官田分駐所員警明知翁茂鍾易服社會出勤情形異常未實際執行社會勞動業務或遲到早退,仍不實登載「社會勞動工作日誌」、「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手冊」以協助翁茂鍾累積易服社會勞動時數。另陳子敬於95年1月、98年9月、99年2月、99年9月、103年9月、104年2月及104年8月間,收受翁茂鍾襯衫至少14件以上,且於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97年6月實施以來,皆未向政風單位登錄,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且於4次收受襯衫後,向楊博賢表示關照翁茂鍾之意,翁茂鍾不實易服社會勞動結束後,繼續收受翁茂鍾襯衫3次,足以使外界認為係「期約」或「後謝」,核有違失。
四、時任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於翁茂鍾101年1月5日至麻豆分局報到後並經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高階警官協助指定至官田分駐所易服社會勞動後,該所所長陳宏平指派楊博賢負責督導、管理翁茂鍾執行社會勞動業務,惟楊博賢早於100年12月中旬受時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陳子敬關照翁茂鍾之指示,對於翁茂鍾遲到早退、未到勤、未執行社會勞動工作等異常狀況均視而不見,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辦理社會勞動工作日誌」等公文書自官田分駐所值班台取走而置放於自己掌管處所與翁茂鍾共同保管,親自或指示所屬員警於易服社會勞動相關簿冊為不實登載並核章,掩護翁茂鍾不實易服社會勞動犯行,嚴重損及刑罰執行公平性及正確性,並發生翁茂鍾履行社會勞動期間於官田分駐所批改自家公司公文之離譜情形,違失情節重大。
五、時任官田分駐所所長陳宏平,綜理該所警務工作,並指定將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工作業務交由該所副所長楊博賢負責,惟陳宏平因忙於研究所學業及績效工作項目,忽視並疏於督導楊博賢副所長和分駐所10名員警辦理易服社會勞動工作業務情形,導致上開人員犯下刑法等罪,且發生翁茂鍾履行社會勞動期間於官田分駐所批改自家公司公文之離譜情形,而翁茂鍾於該所易服社會勞動工作期間並非短期或偶發情事,陳宏平身為所長,雖無直接事證足認其有教唆或共同參與副所長楊博賢和分駐所等10名員警之違法情事,但官田分駐所為兩層樓辦公空間,面積並不大,不難發現翁茂鍾時常未到勤或是休息未工作情事,或發現翁茂鍾辦理自家公文情事等,甚或視若無睹,顯有監督不周情事,亦應負違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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