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公民營公共交通工具優待實施辦法」施行條文修正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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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於97年2月4日交航字第0970085008號令,發佈修正第一條、第三條修正條文,此次修法重點如下:

1. 修改實施辦法名稱:
  將原先的「公民營公共交通工具法」字樣,修正為「大眾運輸工具」。

2. 更改法源依據:
  實施辦法第一條

原先依照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但此法已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同時母法有刪修,因此條文修成「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3. 陪同購票僅須出示證明供查驗:
  實施辦法第三條原先規定,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若是要購買優待票者,需要填具請購優待票之證明。尤其搭乘「台灣高鐵」時,更是程序繁複,需要花費許多時間處理。因此,基於減少身心障礙者購票之不便,改由大眾運輸業者「主動」登錄身心障礙者出示之證明。也就是說,未來身心障礙者購買優待票時,僅須出示身心障礙者相關證明文件供查驗與登錄姓名、身份證字號等資料,不用再填寫相關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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