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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繼承背債7000萬 何承驥歡喜解套

【本報台中訊】新修正的民法繼承編上月中立院三讀通過後,最興奮的莫過於「隔代繼承」七千萬債務的研究生何承驥及他的家人。長久以來,他為債務煩惱的睡不著覺,該法通過後,他終於得以安然入夢,感覺好幸福。

何承驥繼承祖父,留下的天文數字債務,他向法院訴請拋棄繼承,當時法官深感同情,打抱不平的說「即使是我,要我按月償還,有生之年也無法還掉」,但法官礙於法令規定,無奈駁回聲請。

何承驥發現除了他之外,國內尚有許多兒童、少年背上先人亡父母的債務,認為是立法上一大疏漏,加入自救會,在公證會上現身說法,將他及兩個妹妹「隔代繼承」巨債的遭遇說出,透過立委、學界大力推動民法繼承編修法。

上月十四日是何承驥一生最重要的日子,立法院三讀通過,以後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將採「強制限定繼承」,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可以全面回溯限定繼承者,讓他長久以來的心頭上的重石得以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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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父債子還 聲請限制繼承 不到半小時就辦好
更新日期:2008/01/05 00:05 記者楊才蔚、張仲華/台北報導
民法修正條文「限制繼承」4日正式上路,未來只要申請拋棄繼承,以後不再父債子還,可以向法院聲請限制繼承,辦理很簡單,到法院走一趟。

林小弟弟抱著撲滿,今年才5歲,他已經欠債700萬元;蔡媽媽哭成淚人兒,因為他的爸爸好賭,害7個外孫得揹債600萬元。

從現在開始,他們能鬆一口氣,因為民法限制繼承上路,未成年受保護,只要被繼承人的資產付完負債,不需要債留子孫,那已經成年了該怎麼辦?來帶您到法院先找到為民服務中心就在這裡辦。

要怎麼寫呢?很簡單,身分證字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還有職業地址電話先填好,然後內容部份,要寫上因為不曉得被繼承人有沒有負債?欠了多少錢?債務人是誰?所以要辦理限定繼承,然後再附上死亡證明書、遺產清冊、戶籍謄本,還有印鑑證明。

不曉得怎麼寫的話,可以問法院服務人員,甚至有範本可以抄,接下來只要到收狀處繳1000元訴訟費,不到半個小時,聲請限制繼承就辦理完成,只要等法院裁定登報就完成。

事實上,以前知道繼承的負債比財產多會辦拋棄繼承,但是不知道外頭負債有多少時,最保險的就是辦限制繼承。提醒您知道被繼承人死亡3個月內就要辦理,以免逾期損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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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民法繼承編上路 法扶家扶將提供諮詢 2008/01/04 17:31:37
(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四日電)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今天開始施行,法律扶助基金會和家扶基金會上午舉行記者會表示,將提供弱勢繼承人法律諮詢服務,共同協助於未成年時繼承債務的民眾,透過法律程序落實新法保障的權益。

立法院去年十二月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關於債務繼承的修正條文,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等弱勢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將採強制「限定繼承」,全面溯及既往;保證債務部分,不限對象,改為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溯及既往。

法扶表示,修法後相關的法律程序仍相當繁雜,如債務異議的聲明、遭強制執行的停止聲請等,身為社會底層的弱勢民眾在沒有經濟和法律常識的協助下,會不知如何是好,因此家扶與法扶決定共同合作,提供揹債兒心理面、經濟面和法律面的全方位協助。

家扶也舉個案說明:今年十歲的劉小弟,在兩歲時因父母雙亡被劉爸爸收養至今,去年間劉小弟收到法院通知強制執行,必須為已經過世的父親還債近新台幣兩百萬元,由於劉爸爸目前失業,面臨龐大經濟壓力,因不熟悉法令,在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時,不知該如何進行相關的法律程序。

家扶基金會民法繼承編修法推動小組成員、法官陳業鑫指出,目前家扶及法扶希望讓揹債兒以「聲明異議」的方式,落實新法所保障的權益。另外,法扶執行長郭吉仁說,為了各地的揹債兒,未來地方法院分案時,應將債務聲明異議案件分案至家事法庭,由家事法官處理,而非依目前現況以民事法庭為主。

郭吉仁也呼籲銀行針對繼承債務的揹債兒提供個案協助,而非全部以強制執行處理,以減低社會成本。

法扶強調,若弱勢繼承人符合法律扶助申請資格,將提供必要法律諮詢或代理。家扶則呼籲,新法實施後,保障揹債兒對債務僅負限定責任,家扶鼓勵以往於未成年時繼承債務卻求助無門、不敢出面的弱勢家庭,可以與家扶基金會聯絡,家扶將對個人資料保密,並提供諮詢服務

需要相關法律諮詢的民眾可打以下電話:法律扶助基金會(02)6632-8282,家扶基金會(02)2727-8000。 9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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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糊塗債…「限定繼承」保護你
【聯合報╱陳業鑫/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高縣鳳山)】 2008.01.04 03:25 am
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已經總統公布將於今天正式施行,這是一個畫時代的里程碑。對未成年人而言,自此可免於「天上掉下來的債務」之威脅,已經繼承債務的民眾,如果繼承當時是未成年人,也可以同享修法的益處,也就是「父債,子以父之遺產償還」,完全符合現代民法個人責任之精神。

新法對成年繼承人唯一之保障,就是如果繼承到的債務是保證債務,而且是在繼承後才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就可以對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在未辦理限定繼承之情形下,得主張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所以,如果成年繼承人確定被繼承人沒有任何遺產,或是有遺產,但債務金額超過遺產價值,請務必辦理「拋棄繼承」。依據民法規定,在知悉後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第三種是聲請「限定繼承」,也就是個人強烈建議每位成年繼承人辦理的繼承方式。在親人死亡時,一般可以確定留下多少遺產,比較難確定的是負債,尤其一般民間借貸,如果死者沒有清楚交代,家人不一定知道,更有可能是死者生前幫人擔任保證人,或是在某張票據上背書等等,可能連死者都忘記了。

所以一般的常態是遺產價值可以確定,但是債務金額無法確定。如以前述拋棄繼承程序處理,似乎太可惜,因為遺產價值可能大於債務金額,仍有繼承的實益。但是如果不做任何事,直接概括繼承,很可能後來發現債務金額遠大於遺產價值,那麼繼承人還是要承受很大的風險。

幸好法律提供了一個很好的避險方法,叫作「限定繼承」。以前面例子說明,如果繼承人繼承遺產價值為一千萬元,債務金額不確定,繼承人辦理限定繼承後,縱使嗣後發現債務金額是二千萬元,繼承人頂多就是把遺產吐出來還債即可。

「限定繼承」也是必須在「知悉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繼承人一樣要把握時間,附上死者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及遺產清冊,向法院聲請,然後法院會下裁定,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繼承人再把此一裁定拿去報社登報,再將登報證明寄回給法院,即可完成手續,將可能的債務阻絕,而且只要繼承人中任何一人完成「限定繼承」,全體繼承人都同享限定繼承的利益。

如果您無法百分之百確認過世者的財務狀況,沒有把握他有沒有在外舉債,有沒有擔任保證人而已經代負清償責任,甚至有沒有跟會,或在票據上背書等行為,但他仍有遺產可供繼承,強烈建議辦理「限定繼承」,避免無法預知的法律風險;如果已經確定過世者的債務超過遺產,或是根本無遺產可供繼承,請直接辦理拋棄繼承,以絕後患。

【2008/01/0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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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 明天上路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8.01.03 03:29 am
去年底三讀通過的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修正案,昨(2)日正式公告,並將在明(4)日正式上路,法務部長施茂林以「各人造業,各人擔。」來形容此次的修正,往後未成年人與禁治產人採強制限定繼承,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全面回溯,避免從前「天上掉下來的債務」的悲劇。

新法共有三大保護措施:一、對於無行為能力(未滿七歲或禁治產)和限制行為能力(七歲以上、未滿20歲而且未婚)的繼承人,對繼承債務採「限定」責任,有多少遺產,還多少債務;二、限縮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保證債務的責任,以繼承的財產為限;三、延長繼承人主張限定和拋棄繼承的期間為知悉起三個月。

法務部說明,新法上路後,欲主張限定責任繼承者,要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知悉」自己已成為繼承人時,起算三個月內,到法院作限定繼承的意思表示,再由法院定一到三個月的期間,讓繼承人準備遺產清冊並呈報,若仍準備不及,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展延提出清冊的時間。

要注意的是,依修正後民法第1163條,若繼承人沒有在法院定的時間內呈報遺產清冊,即使已向法院主張限定繼承,還是會被認定是敷衍行事,就此喪失主張限定繼承的權利。

至於因全面回溯而受惠的揹債兒該如何行使自己限定繼承的權利,法務部表示,目前溯及者不須辦理其他手續,可以直接向前來討債的債權人主張適用限定責任繼承,拒絕還債,倘若債權人不服提告,仍要進入訴訟程序;法務部坦承該部分的程序仍有爭議,會再與相關的法官討論。

【2008/01/0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保證債務繼承自救會成員

我們看到新法的上路, 為背債兒高興 但我們成年又何辜!! 請金管會統計就至目前即新修正繼承法前已發生的保證債務繼承受害者總受害金額,事實上遭受這些不合理繼承法的受害人都是還不起此債, 因為都不是自己所規劃的人生, 確債從天上掉下來, 先人死後才發生, 防不勝防, 請金管會統計可以回收的成功率金額, 真的還得起的早就想還, 就是還不起才叫苦 , 金管會不出面解決只讓事件持續擴張, 再拖下去能收到的債權金額其實不多 影響層面確很大, 最嚴重的是葬送這些受害人的後半生, 殘害人的基本生存權,影響家庭甚劇,甚至衝擊整個社會 。
我們不放棄一直求救到成功,我們是被法務部 , 金管會遺棄的可憐人, 但我們都是正正當當的人, 照樣繳稅, 照樣守法, 為什麼要放棄我們? 讓我們自生自滅嗎? 希望有公平正義有能力的人多多站出來幫幫我們 ! 也請金管會良心發現作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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稚齡養子背百萬母債 喜獲解套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2008.01.01 03:55 am
台中縣陳姓夫婦7年前收養喪母的2歲男童「小龍」,不久後發現養子繼承亡母債務150多萬元,陳姓夫婦這幾年來四處奔波求助,上月中旬民法修正案三讀限定繼承全面回溯,養子終於不必肩負母債,陳姓夫婦激動地說:「心頭重石終於卸下,兒子得以免背債務順利成長」。

陳姓男子與妻子結婚10多年,在鄉下擺麵攤維生,家境小康,但膝下無子,89年初獲悉林姓婦人車禍死亡,丈夫離家出走,留下2歲、4歲男童由年邁阿嬤照顧,願將孫子讓人收養。

當時是寒冬,陳姓夫婦前往神岡鄉已歿林婦家,見2歲的小龍穿著單薄衣服,還流著兩行鼻涕,不時以大眼睛望著他倆,陳姓夫婦覺得與小龍有緣,當下決定收養小龍。

未料,收養不到20天,陳姓夫婦就收到法院通知,指小龍的亡母林婦,87年元月向台銀購屋貸款160萬,僅繳了15個月利息,至88年4月即未繳息,林婦同年底車禍死亡,家人未拋棄繼承,因此小龍連帶繼承債務。

由於陳姓夫婦收入不多,無力償還養子債務,當時多名親友要他不要收養,但他見小龍天真無邪,實在不忍心拒絕收養。

7年來,陳姓夫婦向立法院陳情、慈善機構求助,始終未有下文,而小龍當年的百餘萬債務,因未繳本金、利息,在利滾利情況下,驟增為2、300萬元,陳姓夫婦煩惱得幾乎夜夜睡不著。

上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篇及施行法修正案,以後未成年人採強制限定繼承,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全面回溯,讓背債兒解套。

陳姓夫婦說「祖公有保佑,小龍終於能得以免背債務順利成長」,這才是好的法律。

【2008/01/0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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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役期 97元旦為基準縮為一年
更新日期:2007/12/28 22:10
行政院宣布明年元旦起,有多項攸關民眾權益的新政策要實施,尤其是役男兵役縮減為一年,解決了背債兒問題的限定繼承篇新法實施,以下是我們的整理報導。

國防部將第五度實施,縮短義務役官兵的役期,將以97年的元旦為基準,當兵的役期可再縮短為一年,而一般替代役服滿1年2 個月,也可提前退役。

財政方面的消息,明年1月起,台灣最大的台灣金控公司即將成立,由台銀土銀及輸出入銀行共同成立,要成為國家級的領導銀行,提升台灣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躋進世界百大銀行之列。

元旦起,未成年子女繼承債務,將一律改採「限定責任」繼承制度,有多少遺產就還多少債,並可全面追溯,避免過去「父債子還」產生幼兒背債問題,導致許多社會悲劇。

員工分紅費用化正式上路,上市櫃公司分給員工的紅利將視為成本攤開在財報裡,在資方支出增加的情況下,新措施的上路,未來將是高薪低紅利的時代。

勞工的政策方面,政府部門中將近有七萬名臨時人員,明年一月一日起全都適用《勞動基準法》規範,包括最低工資、休假、退休金等,都受勞基法保障,不會任意被裁員,權利更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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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部長講法》天上掉下的債務 有法閃
【經濟日報╱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7.12.25 03:56 am
台灣有句俗話說:「各人造業,各人擔!」剛好符合我們債法的基本觀念,自己的債,就該自己還;只有少數狀況例外,比如:法律上的連帶責任、自願當保證人,或是繼承。關於繼承,今年民法有新的修正,可避免許多父債子還的悲劇。

繼承編修正

別無辜背債

在我辦過的案子中,某甲有個哥哥喜歡花天酒地,在外面欠了數百萬元,有次酒後不幸掉到池塘裡溺斃,由於他和哥哥本來就不合,所以只有簡單處理後事,沒想到,半年後有人上門跟他要錢。他向律師請教的結果是,由於他們的父母都過世了,哥哥又沒娶,也沒小孩,所以他是哥哥唯一的繼承人,但沒有在兩個月內辦拋棄繼承,也沒有在三個月內辦限定繼承,必須承受哥哥留下的債務!

其實,哥哥的債主以前總是覺得錢可能要不回來了,看到哥哥過世,而弟弟有錢,反而喜出望外。

另一例,某乙有個兒子投資新事業,結果經營不善,負債上千萬元,但父子交惡,沒有多加聞問;有天,兒子車禍身亡,但某乙只聽說過「父債子償」,沒聽過「子債父償」,也就沒把兒子的債務放心上。後來,債權人找上門要他還錢。

未成年子女

可限定繼承

上面有關「哥債弟還」和「子債父償」的案例,在新修正的民法繼承編的規定中,並不受到特別的保護,如果當事人沒有在三個月內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結果都跟以前一樣,無辜的兄弟手足或父母仍然要為某些債務負責。

近一年來,很多人關心未成年人繼承債務的社會問題,就像流行歌唱的「總有一天等到你」或是「我倆沒有明天」,因為父債子要還,那些「天上掉下來的債務」讓未成年子女情何以堪!

這種不公不合理的現象,引起各黨重視,所以在多方溝通下,得到最大公約數,提出民法繼承編的修正案,立法院很快就三讀通過,未成年子女因此可以限定繼承,不受上一輩的債務威脅。

新法三措施

升起防護罩

新法共有三大保護措施:一,對於無行為能力(未滿七歲或禁治產)和限制行為能力(七歲以上、未滿20歲而且未婚)的繼承人,對繼承債務採「限定」責任,有多少遺產,還多少債務;二,「限縮」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保證債務的責任;三,「延長」繼承人主張限定和拋棄繼承的期間為三個月。

這次修法,銀行公會高度關注,已有因應作法,以後民眾向銀行貸款可能更加困難,比如,要提出健康證明,證明不是帶病投保;或者,銀行會要求購買貸款信用保險,以銀行為受益人,免得出現鉅額呆帳;而銀行也會防範有人利用禁治產的親友當人頭來貸款,徵信上也會更嚴格。

同樣的,因為有「法定限定責任」的關係,民間私人借貸也會有類似狀況,大家不敢亂借錢給別人,以免要不回來,所以,地下錢莊可能趁虛而入,或者鋌而走險,要債的方法更惡質,手段更殘辣,我們應該有所預防。

(本專欄由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每周二刊登)

盛彥秀

支持!繼承債務自救會,昨天有召開記者會,多家電視媒體有新聞報導,好像自救會也成立部落格。

小潘潘

我也是想知道,謝謝您們!謝謝!

強

各位大大,有誰知道?繼承債務自救會部落格網址,拜託請告訴我,謝謝!

加油

未溯往! 民法:成年子女須承父債
更新日期:2007/12/20 17:11 許甫
新通過的民法繼承修正案中,號稱終結「父債子還」的規定,也就是未成年子女,不必再概括承受父母留下的債務,只是修法中並未溯及既往。

已承擔債務的成年子女,不願平白背負,喘不過氣的重擔,這些受害家屬籌組自救會,希望立法院能夠再修法,解救這群被遺忘的代罪羔羊。

立法院長王金平:「修正通過。」

議事槌一敲,民法繼承修正案通過,未成年子女,不必再揹上父母留下的債務,只是已揹債的成年繼承者,卻無法溯及既往,成了修法中被遺忘的一群。

受害家屬張媽媽:「我們的錢,被銀行全部一毛錢不留扣走,沒有給我們一點生計,你看叫我們去跳樓自殺!」

受害家屬劉小姐:「我弟弟生前還在的時候,那時候他就1年多沒有正常繳息了,我覺得那時候,銀行就該有所行動,而不是等到我弟弟1年半之後(過世),才來找我這無辜的繼承人。」

沒有來得及拋棄繼承,這些親人留下的債務,讓受害家屬,有的剛出社會就揹上數百萬以上的重擔,這些喘不過氣的壓力,在修正的民法繼承編中,卻得不到有任何援助。

國民黨立委徐中雄:「這次在立法院修繼承法,我們因為為了現實上,因為立法院有很多不同意見,我們因為為了現實的一個平衡,我們先讓那部份(未成年子女)通過。」

自救會召集人吳先生:「全國各地還有很多很多,這些受害人,我希望你們能夠站出來,你們不要再觀望了。」

立委承諾下個會期,會繼續提案補救,而受害者也籌組自救會爭取權益,希望「父債子還」的傳統,能夠真正被修法終結。

加油

繼承修正 成年人仍得揹債
更新日期:2007/12/20 15:09
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案,未成年人繼承遺產與債務,只負擔有限清償責任,拯救了弱勢揹債兒,被視為終結傳統父債子還觀念,但其實成年繼承人並沒有列入保障中,不少幫過世長輩承擔作保債務的人20日跳出來,呼籲下屆立委能再修法,把他們權益也考慮進去。立委徐中雄向這群扛債一族致歉,不是沒有原因,民法繼承編修正案過關,採強制限定繼承,未成年人負擔債務上限,僅止於遺產價值,但成年繼承人不在保障範圍。

像吳先生的父親生前幫人作保,留下連帶債務,親人都不知道,等房子被法拍,銀行說還欠255萬。

張媽媽也是在拋棄繼承期限過後,才知道先生遺留280萬的擔保債務,現在不但忙著籌錢,小孩也受到拖累。

看著這些被債務壓的喘不過氣來的陳情民眾,隱藏在口罩下的辛酸與無奈,只能期盼立委選舉後再修法,但等待的路可能還很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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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拋棄繼承 子女背債求助無門
更新日期:2007/12/20 14:29
一群保證債權成年繼承人今天出面陳情,他們幾乎都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因為不懂得拋棄繼承而背負了家人大筆擔保債務,他們希望政府也能修法為他們解套。  張太太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背負先做保債務。兩百八十萬元,銀行對她的三個孩子每個月查扣三分之一薪水讓他們一家幾乎很難生活。  吳先生不知道父親替人做保,等到銀行查封房子也查扣弟弟薪水才知道原來背負了父親一百四十四萬元的債務現在喘不過氣。   民法繼承編日前三讀通過為背債兒脫困,不過還有一群人無法受到新法的好處,那就這群成年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負的龐大的作保債務,他們不懂得拋棄繼承,為務壓得喘不過氣,有人甚至受到討債公司壓迫。  只是擔保債務如何解套,立委強調應該從金管會或者銀行再放款時信用評等就應該嚴格把關,千設的層面相當廣泛。(莊慧欣 何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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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晚報 2007.12.20 
受害者籲修法 成年也應排除繼承保證債務
【中時電子報黃筱筠/台北報導】

日前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和施行法第一之一條進行三讀,修法通過未成年對於繼承保證債務負起「有限的責任」,以繼承財產付清償責任。但今(二十)日多位保證債務成年繼承人組成自救會,希望有相同苦處的「苦主們」,可以繼續給下一屆立委壓力,讓成年負擔保證債務的部分也能比照未成年繼承修法通過。

吳先生說,父親在民國八十一年替家人作保、八十五年往生,之後就繼承父親保證的債務一百四十四萬元,但是房子法拍後只剩下三十萬元的債務,銀行卻還要他在還二百五十五萬元,他覺得非常不公平。另一位張媽媽也遇到相同情形,前夫因為生前擔保債務金額兩百八十萬元,之後孩子滿二十後就開始繼承父親的債務,三個孩子每個月都要被債權銀行扣繳三分之一的薪水,這樣的收入生活根本無法生活下去。

吳先生說:「孩子無辜,成年繼承人又何辜?因為他不知道家人曾幫人作保,就該死嗎?」,因此,他希望下一屆的立委可以秉持「全民立法」的社會公平原則,讓不公不義的「野蠻法律」步入歷史,不要再禍延無辜的繼承人。

徐中雄沉重的說,民法新修正的繼承編被稱為終結傳統的「父債子還」,但是他認為還有一半未竟之處,過去已經繼承了保證債務的這些成年人,他們已經是「待罪羔羊」,如今又被新修正的法排除在外,是雙重受害者,希望下屆會期可以將保證債務成年繼承納入追溯範圍,並無限期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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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中雄:限定繼承應含保證債務成年繼承者
更新日期:2007/12/20 13:05
(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二十日電)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徐中雄今天表示,立院甫三讀有關限定繼承的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與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適用範圍未擴及保證債務的成年繼承者,盼下屆立委繼續努力。

徐中雄(台中縣)上午率同繼承保證債務全國自救會代表召開記者會。

自救會成員吳先生表示,法律厚此薄彼,惡法只修一半,難以計數的保證債務成年繼承人只能在暗夜哭泣,難道「因為我不知道家人曾幫人作保,我就該死嗎?」

徐中雄指出,剛修訂通過的民法繼承編與施行法,僅追溯未成年與無行為能力者,卻未溯及保證債務的成年繼承人,這群苦主往往於親人死後,還不知道親人曾作保,也無法於法定期間辦理拋棄繼承。

他說,可見民法新修正的繼承編,雖被稱為終結傳統的「父債子還」,但仍有一半的未竟之處,就是過去已繼承保證債務的成年人,他們也是受害者,這次修法未能溯及既往,實為一大缺憾。

徐中雄承諾,第七屆立委任內,將全力推動修法,將保證債務成年繼承人納入追溯範圍。961220

玫瑰瑰麗人生

感謝您持續的提供民法繼承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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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8 05:48 報導 】
  「生命難以承受之重 背債兒的辛酸」(寇世菁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繼承編與施行法條文,家扶基金會隨即邀請背債兒家屬代表,歡慶法案修訂通過,除了致贈每戶兩千元紅包,也將組成律師團協助背債兒脫離繼承債務夢靨。家扶基金會董事長林柏榕感慨,弱勢家庭法治觀念不足,幾乎每五戶就有一名背債兒,感謝立法院修法,背債兒終於有機會卸下重擔。(感謝立法院修法,家扶的受助戶幾乎每五戶就有一戶背債兒可說是弱勢中的弱勢,原因是法治觀念不足,)
今年五十歲麵包師父劉先生說,十年前經友人介紹,認養一個喪母的兩歲男孩,沒想到,才完成認養手續,不到一個月,就收到法院通知,養子繼承已故母親購屋貸款負債200萬,再度出庭法院,法官說他可以拒絕認養,但看到無辜幼子,選擇繼續扶養,而且心疼孩子的命運,從未告訴養子,他2歲時,就開始背負200萬債務,十年來銀行不斷催繳,200萬已經滾到超過300萬,幸好法令修訂通過,十年夢靨終於結束,他說,孩子終於可以沒有負擔的長大。(領養後,沒多久就收到法院通知,小孩繼承已故母親的兩百萬房貸債務,十年了,兒子念小四了,從不敢告訴他這個殘酷的事實,很高興終於修法,兒子有希望快樂長大了)
弟弟過世後,盧女士幫忙教養四名子女,才發現弟弟生前幫人作保,累積一大堆債務,弟媳跑了,四個孩子繼承了父親七八百萬債務,讓姑姑傻眼,表示,維持生活就已經不容易,根本沒能力還債,四五年來,債務愈累愈多,聽到家扶通知有機會不必繼承債務,替姪兒們開心不已。(弟弟過世,太太跑了,幫他照顧四個孩子,沒想到弟弟幫人作保負債七八百萬,四個沒有爸媽的孩子,也繼承了債務,很高興有機會減輕負擔)
另名楊太太老公因幫公司做保,十二年前老公在一場車禍意外喪生後,公司跟著倒閉,兩年後收到法院強制執行的通知,當時兩個孩子才小一跟小三,就要扛起本金不知多少,但每年利息就要三千萬的負債,小兒子去年還一度因為覺得一輩子都還不起巨額債務燒炭自殺獲救,昨兩個孩子聽到法案通過,終於鬆了一口氣,她說:孩子的未來終於有了希望。(差點自殺,感謝立法院,孩子的未來終於有希望)
家扶基金會初步調查,發現至少有一百七十二名背債兒,最小的孩子才兩歲,債務近百萬,背債兒負債最高達七千萬,立院通過修法後,這些孩子可以免除繼承債務總額超過1億8748萬元,平均每人最高可解除的繼承債務金額109萬元。針對未成年人繼承債務改採限定繼承,且無限期溯及既往,家扶基金會律師林瓊嘉說,修訂後不管繼承事實發生多久,只要是繼承當時是20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都只需要就所得遺產負擔清償責任,但20歲以上的繼承者仍須尋求司法救濟,打民事官司證實自己扛債不符公平性,還是有待努力修法,才能幫助扛著重重枷鎖的弱勢家庭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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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才公平 全面限定繼承 別讓子扛父債
2007-12-15╱聯合報╱第19版╱民意論壇╱林瓊嘉∕律師(台中市)

立法院在社會期待下終於在十四日完成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修正案三讀,未來繼承人為未成年人(包括心智障礙者),對遺產清償責任,以所繼承遺產為限。筆者深信法律制度是保障弱勢的,而不是專供懂法的人、有充足資源者使用。而對沒有法律資源才背負遺產債務的孩子,給再生機會,並沒有麼困難,也不會對社會產生嚴重衝擊。

  孩子背負遺產債務,並不是孩子的錯。孩子出生在富有家庭或貧困家庭,不是孩子所能選擇,孩子繼承遺產債務,多因父母不諳法律或無法律資源。法律設置父母擔任孩子監護人,是為保護孩子利益而設置,父母的錯不應由未成年子女背負。

  惟本次修法,對過去修法前繼承遺產債務的未成年人、心智障礙者,附加「由其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始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有為德不卒之憾。這如同「處罰沒有犯錯的孩子,明知處罰是錯誤時,還要孩子證明處罰對他是不公平,才免予處罰。」因為修法後繼承遺產債務的兒童,遭執行時,可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聲請或聲明異議,應可獲得停止或撤銷強制執行,簡明方便,且不用繳交裁判費,方便迅速,且無經濟負擔。

  但對修法前繼承遺產債務的孩子,附加「由其履行債務顯失公平」,始得以其所繼承遺產負清償責任,在個案家庭中,有背負遺產債務兩億餘元的孩子,喜悅於修法的救濟機會,但上訴時要繳三百餘萬元裁判費無從籌措;如不上訴,面對未來強制執行,依「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提起民事救濟,一審要繳交兩百餘萬元裁判費,訴訟結果如何認定顯失公平?得免多少債務?均無法預料,修法後還是無解。

  法律制度是保障弱勢的,背負遺產債務的孩子,新法所加「顯失公平的審查」,才能免除遺產債務,令人無奈。

  期盼未來民法繼承編修正時,刪除「履行遺產債務顯失公平」的限制,以彰顯社會關懷、人性光明;更期望未來修法全面採用限定繼承,讓一個家庭,不用因成年、未成年而有繼承遺產債務的不同結果。期盼繼承不再是不幸家庭的夢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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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一條之一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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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及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之一  (不予增訂)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摡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之一  (不予增訂)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之二  (不予增訂)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維持現行條文)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

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繼承人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或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四、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限定繼承者,未於同條第二項所定期間提出遺產清冊。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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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適用規範 實例供參考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修正案三讀通過,背債兒所引發的社會問題獲得解決,哪些人得以適用,相關例舉可供參考。

●甲現年五歲,三年前阿公過世,由於負債大於遺產,約五百萬元,家人辦理拋棄繼承,卻忘記替年幼的甲辦理拋棄繼承,導致五百萬元債務轉移在甲身上,民法修正施行後,甲不必再負擔這五百萬元。

●甲現年十歲,五歲時父親過世未留下債務和遺產,但三年前銀行催討一筆父親當年替人擔保的債務一百萬元,由於家人都不知情,也已過聲請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之時效,甲無力償還,民法修正施行後,甲不必再負清償責任。

●甲現年廿五歲,十年前繼承父親遺產一百萬元,五年前銀行催討一筆父親當年替人擔保五百萬元的債務,甲繼承時未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民法修正施行後,甲僅須清償一百萬元,其餘不負清償責任。

●甲現年廿歲,父親十年前過世,留下五百萬元債務,甲未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多年來努力打工賺錢還債,已清償一百萬元,民法修正施行後,甲無須再負清償責任,但已清償之一百萬元,不能要求返還。

●甲現年五歲,民法修正施行後,若甲的直系尊親屬不幸集體搭飛機遇難,甲共繼承一千萬元遺產,如果日後出現債務,不管金額多少,甲不用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一律以一千萬元為清償的上限。

●甲現年五十歲,八十歲父親最近不幸過世,留下遺產一千萬元,民法修正施行後,日後若出現甲所不知情的保證契約債務,不論金額多少,最多清償一千萬元。

●甲現年六十歲,日前繼承父親遺產一千萬元,甲的父親過世前,出現一筆當年替人擔保的債務一千五百萬元,甲在繼承後若未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必須概括承受該筆債務;民法修正施行後,若甲及時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則不必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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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12.15 
配偶、成年子女未受惠 還得扛債
吳敏菁/台中報導

 限定繼承修法解決未成年人繼承債務的問題,但多數家庭都是由配偶和孩子共同繼承債務,未能達到「全民當然限定繼承」,債務還是可能全數落在兄姊或父母身上,家扶基金會指出,這次修法只算完成階段性任務,仍有努力的空間。

 過世的林先生,生前是農會的小職員,十二年前涉入超貸案風波,他在十年前不幸車禍往生。當時他的長女、次子和三女、四女分別是廿七歲、廿四歲、十八歲和十五歲。

 林家長女說,那年她剛出嫁,如今有兩個孩子,媽媽也是年紀一大把,要照顧智障的弟弟,這次修法,兩個小妹當時未成年,得以免除債務,但債務仍落在她和母親、弟弟的身上,真不知道接下來該怎麼辦。

 楊太太也泣訴,先生生前幫人擔保當人頭,十二年前擔保的公司倒閉,十年前先生車禍身亡,她才接到法院強制執行書,渾然不知已繼承了先生三千三百多萬元債務,當時女兒才小學三年級,兒子只是小一。

 這些年來,她努力工作,每個月被扣除三分之一的薪水,全家過得清苦,今年女兒和兒子也分別廿一和十九歲了,成年的第一件「禮物」都是承擔永遠也還不了的債務,兒子還因此企圖燒炭,實在很悲哀。

 家扶基金會表示,希望這次完成三讀只是開始,不是結束,要讓弱勢的成年繼承人也能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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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家扶肯定限定繼承修法 續爭取全面化
更新日期:2007/12/14 16:07
(中央社記者李錫璋台中市十四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民法條文,對未成年人改採限定繼承並溯及既往。台灣家庭扶助基金會今天表示欣慰與肯定,董事長林柏榕說,將繼續為弱勢成年人爭取同樣的保障,讓限定繼承全面化。

在獲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有關「未成年限定繼承」的修法程序後,一直努力推動修法行動的家扶基金會人員欣喜若狂,對於立法院從善如流的修法表達欣慰、感謝與肯定。

林柏榕說,許多家庭都因繼承父母的龐大債務而一直處在貧困處境,立法院完成修法後,將可讓無辜揹債的孩子重獲新生,不因父母留債而終身無法脫貧。

不過,他認為,還是有一些不知法律規定的成年人也遭遇同樣的問題,所以家扶基金會將會繼續為弱勢的成年繼承人爭取同樣的修法保障,朝全面限定繼承的方向努力。9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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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完全保護 拯救揹債兒
更新日期:2007/12/14 22:10
立法院在休會之前、通常都會趕業績、進行法案大清倉,今天就通過了一項重要法案。我們知道、過去有不少兒童和青少年、因為傳統父債子還的觀念、還沒長大就揹負沈重的債務,但未來這種情況、將有重大改變。立法院今天終於三讀通過、對於未成年的繼承人、解除他們必須償還債務的責任,也就是說、只要把繼承的遺產用來還債、剩下未能清償的部分、就不必再還了。而且這一項新規定、不設期限、全面溯及既往,將改變很多青少年的一生。

蔡媽媽不斷感謝,嘴角洋溢著笑容,抱在懷理的孫子,一出生承受的五千萬債務,現在總算消除了,立法院通過了民法繼承篇修法,保護了未成年子女繼承父母債務的不必要責任。

不過新修的民法繼承篇,雖然保障了未成年子女,對於像林小姐以及腦麻的弟弟,繼承了父母一千五百萬債務的成年人,卻沒有相同的效力。

根據新修定的限定繼承規定,繼承人知道繼承開始的三個月之內要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呈報之後,應該要在一到三個月之內,要求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必要時能夠聲請延展,拋棄繼承的時效,則是由現在的得知要繼承起開始算的兩個月,放寬為三個月,此次的修法對於未成年子女的限定繼承,全面溯及既往,而力主推動修法的立委徐中雄,對於修法通過也是樂見其成。

不過徐中雄也認為,連帶保證人的限定繼承在這次修法中沒有更改,因此還有繼續努力的空間,至於參與修法過程的家扶基金會,得知法案三讀通過後,也表示欣慰和肯定,並強調還會為弱勢成年人的限定繼承繼續努力,讓他們也能夠得到保障。

記者 彭光偉 林志堅 台北台中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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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12/14
標題 民法繼承編修法三讀通過!
內容
2007年12月14日 民法繼承編三讀通過快報

今日民法繼承編本篇及施行法經院會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於第1148條概括繼承原則當中,增加繼承人對保證契約債務負限定責任的規定,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使產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的規定。

二、於第1153條有關繼承人對債務之連帶責任,新增第二項當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三、第1156條修改辦理限定繼承之時間,由現行的「繼承開始時」起算,改為繼承人「知悉得為繼承之時」,同時方式上也有所改變,未來辦理限定繼承者應於知悉時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應繼承人之聲請延展。

四、第1174條辦理拋棄繼承的時間,由現行的「二個月內」改為「三個月內」。

五、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一條之一,讓在新法修正通過前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黃淑英委員並於今日下午與楊芳婉委員共同舉辦「限定責任做護身—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全力推動 背債兒有解了!」記者會,於會中淑英委員表示,為了兼顧照顧弱勢者的權益並維護法治國原則下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目前施行法修法僅將修正後效力適用於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至於一般成年人,考慮到實務上之債權人除了銀行等強勢的債權人外,亦有一般債權人,當時他們是相信整個法律所建構的信用制度、基於善意而願意借款,或有個案已在本法修正前已透過法院確立債權的情況,在政府尚未做過對於信用制度的衝擊做過評估之前,實不宜冒然全面溯及,故淑英委員建議應透過專案方式解決,由政府出面協調成年人因不知保證債務之存在而繼承到龐大債務的問題,依照個案不同做最適當的解決方式。

Sherry

黃淑英委員的提議成年人的保證債務繼承以專案方式解決也許是一個辦法 因為今後的保證債務繼承已修法通過以限定繼承實施, 眼前最大問題是已發生的眾多成年人正在苦難中為債務博鬥無法解決, 是否建議搜集案例召集當事人依不同情況輕重予以解套, 釋放人生, 就不會再有人天天吵著修法, 不知我的想法可行嗎? 請有關高人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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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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