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對野蠻民法繼承篇的呼籲,在保證債務自救會成立不久,就淡出這個公民新聞玫瑰瑰麗人生的平台空間,不再插手,最大原因是因為網友不再上我的部落格回應,沒有資訊來源,也經營不下去。其間也有零星網友來函,也請其逕自與自救會聯絡。但是現在收到初次留言的網友提及,自救會部落格已經關閉,其自行著手一個部落格以推動修法。。。。
http://tw.myblog.yahoo.com/jw!fkTq9TCGEx9V6aPWzwMb4ns-/guestbook#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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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是有決心的人士,所以雖然個人不敏,基於公民記者的良知,我決定重新開張,舉起呼籲野蠻繼承法繼續修法的大旗。終究人需要互助,團結一致相互取暖,永遠也沒有人知道,災難會落在誰頭上,唯有在有餘力時助人,才能盼望有難時別人來挺。自掃門前雪的時代已經過去,民主時代要靠所有人管身邊的大小事情,才能對社會形成輿論的龐大力量,對政府有監督的實力。
有伙伴最近寫信給我,用以下報導在網路上得到2000人的連署的例子鼓勵我:
搶救中市「彩虹眷村」 網路爆聲援潮 -- 【聯合報╱記者趙容萱、唐復年/台中報導】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yotu/browse_thread/thread/105e2e5549c2fdff
希望你繼續加油!
思考各種串聯的可能性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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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也以這樣的想法鼓勵留言的野蠻繼承法律受難者,讓我們一起努力。再艱辛也要繼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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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玫瑰瑰麗人生部落格上最後一篇關心繼承法的文章是
民法繼承篇修法回溯5/22通過 2009/06/10
http://tw.myblog.yahoo.com/rosechiang-lair/article?mid=462&next=461&l=f&fid=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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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網友來信談論受難內容:
因為我們之前的自救會部落格已經關閉,所以我才會想要再重新著手一個部落格以推動修法,但是因為得知您之前對我們所推動的修法議題不遺餘力的幫助,我才會拜託您藉由您的部落格和力量能幫助我們,也希望能夠修法完成,讓我們真正解套。我也知道要出來籲請修法是不容易的一件事,尤其是我們助群小蝦米要對抗銀行團這條大鯨魚,因為他們也會跟金管會或是法務部施壓,或是直接跟立法院的一些立委們上下交相賊力組修法,這些都是我們所面臨的阻力。之前我非常感謝我們自救會的吳慧掌奔波力抗,修法才能夠有今天的成績。但是吳會長因個人因素已經退出,也把自救會部落格關閉,我才會想盡各種辦法,聯絡我所知道的成員一起來推動修法,前一陣子自己真的是孤立無援,也找不到人幫忙,還好上個禮拜有兩個自救會成員跟我聯絡,也告知版主您,才心裡面有了答案,不管多麼困難,我要盡全力去做,自己的人生還是需要自己去打拼,雖然面臨了那麼多事情,自己經一度想要放棄,因為債務逼人,有時候的確讓我喘不過氣來,然而我覺得如果不放手一搏,那麼永遠沒機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4289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1-1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 條條文
第 1-1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拋棄繼承之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第 1-3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三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前次修法雖然改為限定繼承,但是只有三個回溯條件,這三個回溯條件就是我用黑體所標的。對於保證債務而言,我想已經解套,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但是對於主債務人而言,並沒有完全解套,因為條文只有兩個條件回溯,即繼承人因不可歸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但是因為這兩個條文內容模糊不清,對於主債務繼承的我們實質上並沒有解套,因為我們還要負舉證責任,也就是我們還是要跟銀行團打官司,但是如果官司輸了,一旦判決確定,那龐大的債務並不是我們能夠負擔的,如果能夠負擔的話,那我?早就跟銀行協商還款了,有誰願意房子被銀行查封拍賣,有誰願意薪資被法院強制執行扣款,有誰願意被假扣押,這些都是銀行對我們所做無情殘忍的動作,但是問題來了,這些債務又不是我們借的,其實有很多事自己的父母親當人頭向銀行借款罷了,我們有怎麼會知道債務呢?
因此問題是打官司的勝負在於法官的自由心證,但是台灣的司法官能夠相信嗎?打官司也要繳裁判費,還有也真的要請律師,如果一直打到最高法院,那這些費用也不是我們所能夠負擔的。最重要的是,手無寸鐵的我們如何對抗灑錢的銀行呢?也就是如果真的打官司,那我們本身就已經沒有足夠的財力了,如果銀行耍一些手段,比如之前最高法院法官的行賄等等,或是透過他們的關係關說,那我們還會有希望勝訴嗎?絕對沒有,我相信,因為台灣的司法讓我非常不信任,所以,這也是我遲遲不管打官司的原因,因為敗訴的機率很大。
第二,如何舉證責任問題,因為自己還要舉證事不關己或未同居共財,法律上有言,舉證責任者,敗訴之人也。因為不管您如何舉證,因為這都是法官的自由心證,因為判傑決定在他們身上。因此,我所持的修法原則就是,改為,修法應該就是:全面限定繼承,並回溯既往,如此,法條清清楚楚,完全沒有模糊操作的空間,那我們主債務人才能夠解套,銀行團也沒有辦法耍手段,這就是我要的訴求。
這是在網友留言提供給我的法律見解:
全面限定繼承 無須全面清算 2007年10月04日蘋果日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872026/IssueID/2007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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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環境記者胡慕情老師曾說:
即使不確定寫的這些文章有哪些人會看,
但不去做就什麼都不會改變。
堅持的理由或許只有一個:放棄就什麼都沒有了。
所有對台灣社會關心的朋友,請一起來關心這個議題。
PeoPo 討論區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十年前我爸(保證人)過世,後來我跟我哥繼承了保證債務,我爸過世時當時我未成年,我哥已經成年,皆沒有辦拋棄,後來問了很多法律諮詢,得到的不是沒結論,就是可是試看看打官司,請問打官司我們有勝算嗎?請問此方面的官司費用怎麼計算?有此方面專業的律師可以介紹嗎?被凍結了一個帳戶後,還要被扣3分之1的薪水的陳先生問...
要如何加入自救會呢?
我是代位繼承了外公的土地質借債務(私人非銀行),現在土地拍賣後尚須1百十多萬,請問我是借錢還了這筆債務好呢?還是打官司較有利?很擔心打了官司仍是勞民傷財,是否乾脆先去信貸還一還比較好呢?為了這坨天上掉下來的鳥屎,已煩了好多年了,請各位懂法的先進不吝建議。
我請教的律師對官司很有把握,但請教了一位檢察官及另一位律師都建議還款,不抱希望。
我是一位通過最新繼承法ㄉ良民,但我還是無能為力受惠其中,因為我還要花一筆錢ㄑ請律師幫我打官司.無言~~~搞ㄌ老半天"只是為ㄌ作秀嗎?"如果我有錢協商就好ㄌ,何必忍氣吞聲ㄉ讓"元誠公司"把我吃ㄉ死死ㄉ,每個月眼睜睜ㄉ看我ㄉ薪水被扣掉3/1,而無動於衷.而好不容易有ㄉ工作又不敢辭職,他們就是吃定我這一點.才會在協商時直接跟我說"要不然ㄋ辭職阿"難道者就是政府ㄉ善意嗎?表面上是好意,真正ㄑ做我才知原來只是"雪上加霜"而已~~~~~~~~~~~~一起加油!!!!!
要想有成效,必需要結集有相同遭遇的人,到現在您是第二位提出來的人,我們這議題看來大家都準備被吃定,想要反抗的人不多。一定要有做更顯著的行動,才能讓有同樣遭遇的人結集。 請與臉書侯勇光聯繫。看能否有更多的迴響。
http://www.facebook.com/people/hou-yong-guang/1730936864#!/event.php?eid...
最近看了江元慶老師「流浪法庭30年」「鹿港幽魂」才知道,司法的正義,是要爭取來的。
請到報導文學出版社買來看看,就知道不是這樣的簡單。
坐著等,很難有事情會發生。三十年才等到一位江元慶的貴人。
建議書看完再決定要不要奮鬥,為了大我!如果您只為自己,不站出來做點為大家一起的事情,很難成事!
這次的修法就如同標題所說的"為德不卒".為甚麼不肯一次到位將法律修得完整清楚呢?還要繼承人舉證說明打官司,最重要的還要看法官大人肯不肯採信?如果官司輸了呢?而且打官司要花錢,如果有錢打官司,還不如直接還錢給銀行.何必勞民傷財呢?當初前行政院長劉兆玄原本打算全面限定繼承,(不分保證債務或主債務),並且溯及既往,但後來卻只通過保證債務部分限定繼承並溯及既往,但即使修法這樣,還是有保證債務繼承人敗訴,因為就有敗訴的判例,法官認為就算女兒已經出嫁,沒有同居共財,但不可能跟娘家都沒有往來,而父親生前為弟弟做連帶保證人,也不可能都不知道.所以還是判繼承人敗訴,為什麼會這樣判呢?因為法官的裁量權太大,自由心證之下,無辜的債務繼承人還是繼續受到不公平法律的傷害,如果民法繼承篇不能繼續修法將繼承改為全面限定繼承並溯及既往,則已經受害的債務繼承人繼續受害以外,未來還是有很多債務繼承人也會受到不公平法律的傷害.所以這樣的修法不是"為德不卒",那是甚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