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篇之野蠻法律除了數年前高雄地院的陳業鑫法官,不忍惡法傷害不知法的幼兒寡母,多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且在各種場合發聲,現在又有陳長文教授律師界大老在聯合報為文聲援免除父債子償 法律人覺醒了?希望能蔚為風氣,法律界人士團結起來共同聲援,將此惡法斬草除根。
精彩片段摘錄:
首先,拿債信、交易安定性或債權人權益來辯論「是否要採限定繼承」為原則,是在錯誤的層次上辯論。嚴格來說,現行法實質上也是「反對父債子償」的;因為繼承人可透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程序,免除父債子償的義務。
試問,當你知道有一筆債務要你「繼承」,但如果在期限內去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就可以免去債務。相信大多數人都會去辦理拋棄或限定。之所以還會有人不去辦的原因只有一個:他們不懂法律。
這是令人無法容忍的荒謬,有一條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懲罰不懂法律的人!這背後也同時投射了對資源弱勢的人歧視。懂法律,或者請得起法律專家的人,父債子償對他們來說永遠不會發生。而不懂法律,也請不起法律專家的弱勢民眾,就得父債子償。
接著,在什麼程度上溯及既往呢?筆者認為應從寬認定,行政院原提案設定的「例外」太窄,反倒是立委主動提出較寬的回溯條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繼承債務者。顯現更進步的人道關懷。但「不可歸責於己」屬抽象法律概念,並且舉證責任仍歸屬於繼承人,司法機關宜從寬認定。
這一波民法繼承編的修法過程裡,法律人能有更多覺醒,回到為弱者伸張正義的「法律初衷」!
http://www.wretch.cc/blog/xoroyal2000/4037143&page=3#comments 總統府頒布施行在即,今天趕緊去請教法務人士,總算有點弄懂後續的程序, 我還是決定委任律師去處理。律師費比起我已經被
寫在這兒給各位難兄難弟參考。
在新修正條文公布後,各位先判斷自己是否符合新修正條文內容,如果符合就先撰
寫"聲明異議"給地院。倘若法官有悲天憫人之心,會直接判決請銀行撤銷執行命
令。只可惜大部分法官都是官僚心態,應該會發個函,要我們去民事庭提起"債務人
異議之訴",那就表示要繳裁判費(以我的債務金額計算約20萬,不少錢啊!)和銀行
打官司了。
如果有幸,分配到的法官瞭解本次修法的真意,可能一審就終結,就可以取得撤銷
執行命令函和之前被扣押非屬繼承所得的財產,並請敗訴的銀行還你裁判費。而若
分配到的法官,在"顯失公平" "同居共財" 等等文字上字字斟酌,那官司就有得打
了!!
所以,一切還是得靠運氣...不知我的資訊正不正確?各位難兄難弟請指正。
扣的薪水,而且未來即使扣到老死,扣到天荒地老
都還不完的繼承債務,算是小數目啦。
未來還有裁判費、提存金,還要花時間研究條文、
寫狀紙、上法庭...,現在就已經身心俱疲,自己
再辦下去一定會得憂鬱症。
在委任律師處理的過程中,還是會把經驗和諸位難
兄難弟分享,大家加油!!
66樓
66大順樓
提債務人
異議之訴"除了繳裁判費一般法官會裁定說因為要經過一審及二審的程序時間要經過二年半
債務人需補償債權銀行利息的損失。故還需要提存金就我的例子,我就提存了將近20萬後來
撤告還是被債權銀行摳住,即使那是一個偽造的契約書,搞到後面我被法院及銀行兩面夾
攻,我也沒有子彈再上民事法庭,因為我沒有錢,我只有告銀行以偽造的契約讓公務機關登
載不實用刑事告對方,所以我很同意65樓的看法,更贊同63樓的建議,因為大多數的是
無辜和弱勢的族群,我們應該團結起來,才不會給銀行團各個擊破。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