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篇修法回溯5/22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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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篇野蠻法律回溯既往爭議問題已於2009/5/22立法院定案,

總統已於2009/6/10公布民法繼承編暨施行法修正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
發生效力。」,繼承編修正條文生效時間為2009/6/12.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限定繼承三讀 父債子不還三條件回溯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4921965.shtml#

有立委原主張這項修法應該「全面溯及既往」,但為避免對現實生活衝擊太大,經朝野協商後採「有條件溯及既往」,亦即在修法施行前已開始繼承,有三類情形若由其繼續清償債務顯失公平,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這三類情形是:一、繼承開始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契約債務;二、代位繼承債務;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

修正條文規定,繼承債務採限定責任,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避免被繼承人生前脫產,增訂「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而為釐清被繼承人債權債務關係,以便清算,繼承人須於知悉繼承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不過,修法雖採全面限定繼承,但也有例外原則。民法第一一六三條規定,若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以及「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共三種情況,不得主張限定責任利益。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http://lis.ly.gov.tw/npl/fast/04515/980522.htm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及第一條之三條文 http://lis.ly.gov.tw/npl/fast/04516/980522.htm

 

請參考以下轉載之繼承保證債務全國自救會網站部分重要留言內容。

TO 陳業鑫法官
感謝陳法官幫忙 把法律高牆推倒 但無全面溯及既往很遺憾 如何避免二次 三次債從天降
如何去查我們已死親人是否有借款 作保 或支票背書等等

  • 驚弓之鳥 於 June 10, 2009 03:52 PM 回應

    • 102樓

      102樓

      TO 驚弓之鳥:

      其實這樣的修法結果,已經是跟許多反對勢力對抗的結果,得來不易。
      如果法官願意「將心比心」、「苦民所苦」,其實幾乎所有修法前繼承債務的事
      件,應該都有適用的餘地,也等於是全面溯及既往,此部分還需要在訴訟進行中費
      心地說服承審法官。

      如果學者、法務部跟立法委員都能說服,我不覺得法官會更難說服。
      祝福大家,願上帝繼續看顧此事。

    • 陳業鑫 於 June 10, 2009 04:18 PM 回應

     

    採「有條件回溯」→"繼承人對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請問我父親
    當時所簽的並非"保證人",而是"共同借款人",我心想當時父親並無拿半毛錢,那為何會
    是"共同借款人",後來到書記官借資料copy查了一下才發現,當年所借的錢,銀行全部都匯入
    主債務人的戶頭,我父親根本沒拿半毛錢,只是單純的為人作保,那為何我父親會是"共同借款人"
    ,之後我問了一些專業人士,才知道早期的銀行作法都是這樣,除了"借款人"之外,還有 "連帶保
    證人,連帶借款人,連帶債務人,共同借款人,共票人"等的特殊名詞,無非是想若債務追討不到,
    巧立這些名詞,對銀行的債權較有保障,那我想請問一下,我父親當時幫人作保確實沒拿銀行的
    錢,但卻是簽了"共同借款人",那這樣是否還符合所謂的「保證契約債務」?

  • CYC 於 May 26, 2009 06:14 PM 回應 | 
  • 務必督促法務部要求各級法
    院站在無辜繼承人的立場,從寬解釋,不要像去年未成年人訴
    訟時,只有2%獲得解救,例如保證契約債務有律師在聯合報上
    說,若保證人簽的是本票,是屬票據責任,不適用之,因民國
    七十幾年時,銀行為了省事,往往在借款契約外,會要求借款
    人和保證人另外簽一張本票,其實這是因保證所衍生出來的,
    應適用保證契約債務,希望法務部能落實立法院修法的美意,
    這樣我們才能真正重見天日。

  • sherry 於 May 26, 2009 09:58 PM 回應
  • 那個時代都會有簽本票的動作,而報紙上所說的票據責任,我有看過但還好是說
    「支票」而非「本票」我也不大清楚了,但若再有這等限制,我看又得心灰意冷了,會給人修法修假的的聯
    想,但我還是等總統府公報後,看法務部的民法新制修法解釋,才會知道是否有這項限制。
    我不是自救會的成員,但在97年初次修法時有上來這留言過,那時有位先生(我不知是否是吳會長)打電話給我鼓勵,雖然後來由於「生前死後」的關鍵敗訴了,但還是謝謝那位先生的指導與鼓勵。
    我父親留下的不只有替人作保的保證債務,本身他還留下有數百萬的房貸,所以我繼承了近千萬的債務,父親後來自殺了生前也沒有遺書且大男人主義凡事自已扛的個性,從來也沒說過他的債務情形;幾年後法院的支付命令來了,才知父親生前有替人作保,頓時真的人生是黑白的,心想老家的房貸壓得我快沒氣,現在又來一條大條的債務,實在無言;事後心想一個人要自殺要有多大的勇氣,又當時內心是有多大的怨氣阿,若這樣的情況下,在此次的修法還不能獲得平反回溯,那還有天理嗎?如同9樓朋友說的「本票」問題,我父親在保證時也有簽註,若此次修法再有此限制或者說是文字遊戲,那父親的怨氣是要何時能消,在人生無望的情形下,難道我也得走這條路嗎,泣。
    我是有妻小的,我一直努力的要盡個丈夫、父親的責任,但這擔子愈來愈重,我能扛到何時我實在不知道,還是得請蒼天開眼幫幫我這類無辜苦難者吧。

  • 阿酷 於 May 27, 2009 07:39 AM 回應 | 
  •  

    非常謝謝吳會長及各位幹部長期以來鍥而不捨的努力,才有今
    日初步的成果,但在法務部尚未公佈條文解釋說明之前,我們
    仍然不能掉以輕心,像這次限定責任三種情形溯往,原本5/13
    之前,法務部的新聞稿只有兩項,"保證契約債務""代位繼
    承"而已,但後來5/22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版本,就增加了"無
    法知悉債務存在...",因為有太多的受害者,向法務部及立法
    委員陳情,我相信陳情產生了效果,請會長指導我們,大家集
    思廣益,將我們的意見不管用email,電話讓讓法務部知道,
    台灣竟然還有一群被剝奪基本生存權的人,不要再讓法官自由
    心証,讓我們早日重見光明。
    小蓮

  • 於 May 27, 2009 09:17 PM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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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因為我們家姊妹是代位繼承
    看修正條文,我們應該是符合資格
    也委託律師處理
    第一次開庭,法官即希望銀行撤銷處分、並雙方和解
    但是第二次開庭銀行卻提出修法是違憲的答辯
    要跟我們繼續打官司
    甚至提出板橋法院一個類似案例,停止審理的狀況
    到底我們是否能勝訴呢

    這件已困擾我許久
    除了繼承債務
    我們家還有其他債務
    從唸書時就一直在打工還錢,出社會還學貸
    現在家裡債務也都還沒處理完

    最近姐姐跟妹妹相繼懷孕
    真希望這件事能盡快解決

    也真的希望不要再讓法官自由心證
    把規則明確訂出吧

    廣秀

    請問:民法繼承篇修法回溯5/22通過後未成年子女於87年繼承父親遺產,所得遺產資不抵債,現今新法修訂是否適用民法繼承篇第1148條規定辦理限定繼承手續。希望善心律師幫忙回答感激不盡 阿彌陀佛
    廣秀2009年8月20日

    小橋

    感謝各方學者立委多方努力促成民法繼承編有條件溯及既往政府德政照顧子民的同時是否顧及弱民如何負擔龐大訴訟費及上法院舉證到判定取消扣款1/3這期間的煎熬那種無奈焦慮身心具疲還要生活下去照顧家小,能統一簡化法律程序早早讓公平正義得到伸張這也就是賢能政府受民愛戴再加把勁
    吳會長加油大家一起加油

    1

    加入時間: 2007.11.21

    玫瑰瑰麗人生

    加入時間: 20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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