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一信呼籲『全面回溯繼承人全面限定責任』

文字-A A +A

父債子還將走入歷史 立院初審通過繼承人全面限定責任 是否全面回溯立院黨團協商 聯合晚報2009-5-13頭條新聞

新聞中提到『提案立委吳清池認為,根據法務部統計,每年發生繼承爭議案件至少一萬件,為體現民情與社會需要,應該修正為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對於立委吳清池等提出修法,改採全面回溯。對於是否全面回溯,由於立委仍有不同意見,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條之1交黨團協商。』

 在陳業鑫法官『全面限定繼承無須全面清算』中提到駁斥法務部修法小組對修法的疑懼,在『繼承法修法相關立論爭點2007/10/4─立委李復甸2007/8/16公聽會及報章雜誌資料整理 』(2007-10-資料),有對當時持反對意見的整理,在在都顯出野蠻法律的不合理,需要還給大家一個公道。

根據「可行方案整理」的蒐集資訊,很多都陸續達成,現在將是最後一步─溯及既往。一個沒有關心到人民基本立足點平等的法律(僅知識豐富的人或聘有律師的有權勢人士,才可能在事發時,能做出對的法律動作。平凡百姓,在有親人過世時,想到的僅是如何辦好後事,更別提隱藏性債務),當然要能溯及既往,才能還給大家一個和樂的社會。

呼籲有志之士,如果黨團協商不成,則建議發起一人一信運動,除了到本新聞平台回應外,也寄到您所信任的立委,因為最後關頭在黨團協商,讓所有相關立委都收到您關切的信函。也希望寄到立法院時,用紅色的大字寫上『全面回溯  繼承人全面限定責任』,為了醒目起見,建議用明信片書寫,大家都能看見。如果您沒有熟識的立委可請託,可用黨團召集人名義發出,例如:OO黨黨團召集人、無黨籍立委召集人等。如能附上您的血淚史,以期能感動立委諸公更佳。

盼望這惡夢快點過去,只有溯及既往讓一切回歸正常才是正途。

而您是最重要的推手,讓我們一起努力吧!

 

繼承保證債務全國自救會網站

http://www.wretch.cc/blog/xoroyal2000

【轉刊】全面限定繼承,無須全面清算。

 

 此篇作者為 陳業鑫法官 法官

全面限定繼承 無須全面清算   

由於現行繼承法採取「當然概括繼承」主義,使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導致許多欠缺法律知識的弱勢民眾,無法適時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避險,造成許多家庭悲劇,是以筆者與幾位學者先進,倡導修改《民法》繼承編,填平因法律知識落差造成的陷阱,達成每位民眾立足點起碼的公平。   

惟據報載,法務部修法小組對於《民法》繼承編採取全面限定繼承主義,仍持反對意見。其理由不外採取全面限定繼承,將導致社會金融交易秩序,陷於空前混亂,金融機構將因債權風險增加,緊縮授信,一般民眾受害將遠大於有無繼承遺產問題;另全國一年至少有10到15萬家庭(以年平均死亡人數估計)將因須辦理財產清算,社會與司法都將付出難以估計的成本,因而認定全面改採限定繼承,辦理遺產清算將成為「全民運動」,獲利的可能是律師、會計師等行業,對一般家庭與民眾,則將是大災難。   法部顧慮多餘。惟據筆者幾年來之民事、家事審判經驗,及目前從事之民事執行程序觀之,法務部修法小組之專家學者之顧慮,乃屬不必要且多餘。     

首先, 所謂金融交易秩序的混亂,實屬無稽之談,反而是現行之概括繼承主義,與金融業貸款之徵授信原則完全相悖。銀行業在貸款予借款人前之信用評估,係採取所謂5P原則-即評估借款人、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授信透視,完全沒有針對繼承人的信用條件予以評估,而現行繼承法卻使繼承人實質上等同於被繼承人之「連帶保證人」,不當擴張繼承債務之債權保障;況縱使改採限定繼承,繼承人仍須以其繼承之被繼承人財產,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反合於上述5P信評原則。另以全球金融業最活躍之美國而言,其全國50州之繼承法,均採取類似「限定繼承」主義之立法例,亦即僅以遺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而與繼承人本身之固有財產無涉,亦未聞該國因此產生金融交易秩序之混亂。實則金融交易秩序混亂之罪魁禍首,往往是金融業者本身不負責任之放款政策,甚至是經營者之操守瑕疵,如我國之中華銀行掏空案、美國之次級房貸風暴,均為著例,此均與「限定繼承」法制無關。

   其次,所謂遺產清算將成全民運動云云,亦屬危言聳聽。事實上,依據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繼承人在有遺產之情形,本來就負有申報遺產稅的義務,實質上也是清算遺產,現制下亦無窒礙難行之處。況且,在法制設計上,亦無令每一繼承事件均進行清算遺產之必要。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每位民眾的財產均有完善的歸戶資料,有較高價值需要登記的動產、不動產及有價證券、存款等,無所遁形,改成當然的限定繼承制,債權人仍可對被繼承人遺產執行求償,而遺產歸戶資料就是最好的依據,此類遺產清算資料可繼續由稅捐稽徵機關掌管,未必加重法院負擔,遇有遺產債權人行使債權聲請強制執行時,再由法院民事執行處調閱遺產歸戶資料即可。   

綜觀各界反對修法改採「限定繼承」之理由,均與「繼承」毫無關聯。在司法實務上,清償債務案件有百分之七、八十之債務人均逃逸無蹤,避不見面,實質上與債務人死亡無異,亦未聞有專家學者呼籲立法對此類案件進行財產清算,以保障債權人,金融秩序亦未因此陷於混亂,徵授信亦未因此緊縮。   修法責無旁貸     修改《民法》繼承編,全面採行「限定繼承」制度,不會使民眾因為法律知識之有無,而有幸與不幸之區別,實乃吾輩法律人責無旁貸的歷史使命。

FB留言板

PeoPo 討論區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 文章屬於開放討論空間,回應文章的議題與內容不代表本站的立場
  • 於明知不實或過度謾罵之言論,本站及文章撰寫者保留刪除權
  • 請勿留下身份證字號、住址等個人隱私資料,以免遭人盜用,本站不負管理之責
  • 回應禁止使用HTML語法
彤彤

加油

童

我的狀況跟這個一樣,
請問有辦法解決嗎?

橋

不了解[有條件溯及既往](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法院已執行扣薪適用嗎
我是嫁出去的女兒父親86年過亡沒有遺產95法院執行因為我是父親的繼承人扣薪1/3命令...我是不是註定要揹債一輩子了?...有合乎這次修法後續要如何伸訴或辦理 請善心人回達 謝謝
冤屈難伸 橋

橋

為何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父親遺產法院也執行扣薪1/3不合理的是執行命令和公司扣薪才知道冤屈何處伸感謝用心用力伸張正義才是選民期待的父母官

小Z

不了解[有條件溯及既往]中條件之一----(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
我的父母離婚(當時我19歲;在外地唸書);父親於十年前過世(當時我22歲;在外地工作),今年收到地院寄來之公文,才知道我繼承了父親的土地同時也繼承了天價般的債務。我的情形是不是未在設定的條件範圍內?...我是不是註定要揹債一輩子了?...麻煩有誰可以回答我,謝謝了!!

小Z

我已經開始寫信給我信任且可依靠的立委,我期待『全面回溯繼承人全面限定責任』,如果您也再債務繼承的苦難裡;也開始提筆寫信;提筆說出不同的我們所受到相同的苦.讓我們一起努力;讓支持我們的立法委員看見我們仍然堅持不放棄!!大家加油!!

小Z

不了解[有條件溯及既往]中條件之一----(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
我的父母離婚(當時我19歲;在外地唸書);父親於十年前過世(當時我22歲;在外地工作),今年收到地院寄來之公文,才知道我繼承了父親的土地同時也繼承了天價般的債務。我的情形是不是未在設定的條件範圍內?...我是不是註定要揹債一輩子了?...麻煩有誰可以回答我,謝謝了!!

玫瑰瑰麗人生

這訊息需要更多人知道與參與。建議用電子信轉寄連結給更多人知道並且共襄盛舉。
這篇文章,現在不到五百人看過,力量太小,影響不大。
請大家告訴大家。

小青

全面支持全面回溯繼承人全面限定責任,救救目前身在受無辜承受天掉下來債務的人。請大家支持!!

玫瑰瑰麗人生

寫給你選區立委或黨團召集人,最好找多人連署。

小Z

看到 --- 一人一信呼籲『全面回溯繼承人全面限定責任』的文章,我看到了曙光!!
我是不是現在就可以發信?
我已經打算寄給支持這項議題的立法委員(寄到其服務處),同時也要寄到立法院;可是如果寄到立法院收件人要寫誰會最好呢?
我已經等不急了!!
也希望看到這篇文章的人一人一信呼籲[全面回溯繼承人全面限定繼承]

自救會成員小茆

呼籲繼承受害人一人一信另一人一通電話轟炸反對全面回溯之喪心病狂之人士

玫瑰瑰麗人生

個人理解您的不滿,這也是本人申請這個公眾空間來爭取發聲機會的初衷。但請盡量控制情緒,用理性態度爭取合理訴求。在這節骨眼,您也許會認為說的比唱的好聽,個人也有同感。請善自珍重。

1

加入時間: 2007.11.21

玫瑰瑰麗人生

加入時間: 2007.11.21
24則報導
0則影音
0則OnTV

誰推薦本新聞

作者其他報導

一人一信呼籲『全面回溯繼承人全面限定責任』

搜尋表單

目前累積了192,463篇報導,共13,172位公民記者

目前累積了192,463篇報導

13,172位公民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