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篇修法快報及今年立委相關提案蒐集 (系列文章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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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篇之修法在新聞媒體上報導不多,部分資訊都是口耳相傳,然而在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網站上,立法院智庫中之第六屆審議法案追蹤系統以任意詞「民法繼承」、提案日期從年初至今(96-1-1至96-12-12)做檢索,共有十二筆資料,其中第3 立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7734)號、5(7684)、6(7722)、9(7683)、10(7685)、11(7666)、12(7664)七份提案與繼承篇有關。可點閱以瞭解各立法委員提案詳情。其中第11、12已一讀並交司法委員會審查,其他提案審查進度為空白。

 

本修法案已完成黨團協商,送各黨團簽名。據國民黨黨團透露本案已完成大部分簽名,應可在周五院會提出進行二、三讀程序。因為提案7666於10-26, 7664於10-19已一讀完成,交付司法委員會審議;審議報告於11/15交付黨團協商。唯法案審查程序,經四個月協商後才可採投票表決,而本會期將於97/1/31結束,無法繼續協商達到逕付表決之時間門檻,故暫時以保障未成年人權益及保證債務的限定繼承為目標。其餘朝野已有共識,將在下一會期繼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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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臺灣「天上掉下來的繼承債務」例子屢見不鮮,引起重視。國人除了要留意自己是否為繼承人,如果不清楚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記得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若辦了拋棄繼承,也別忘了通知後順序繼承人,一併為子女或孫子女辦理拋棄繼承,免得權益「睡著」,而遭受財產權的損害。 文/智慧藏百科
.【東方觀點】 遺產 inheritance

【摘  自】中國大百科全書
【漢語拼音】yichan
【中文詞條】遺產
【外文詞條】inheritance
【作  者】劉歧山

知識分類: 分類檢索/繼承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包括積極遺產和消極遺產。積極遺產指死者生前個人享有的財物和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權益,如債權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益等。消極遺產指死者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

在私有制國家,遺產包括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但主要是生產資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範圍主要是生活資料,也包括法律允許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世界各國民法確定遺產的範圍和價值,都是從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見失蹤和死亡宣告)這一法律事實發生的時間確定的。在中國,一般地說,在繼承開始地點(即死亡人最後的住所或主要財產所在地)的繼承人,負責通知不在繼承地點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關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保存遺產的人應當負責保管好遺產,不得擅自處理、隱匿和侵吞。如果在繼承地點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無行為能力又無法定代理人,則應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居住地基層組織或公證機關負責保管遺產。

怎樣處理繼承積極遺產和消極遺產、清償死者遺留的債務,現代各國一般有兩種作法。一種是完全實行限定繼承的原則,償還死者遺留的債務,一律只以積極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例如,1964年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就規定:“接受繼承的繼承人,在轉歸他所有的遺產的實際價值限度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另一種是可由繼承人在法定時間內依法定程序主張實行限定繼承,或放棄繼承,否則,即實行無限繼承。無限繼承,或稱為包括繼承,即無條件地繼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地位,既繼承全部積極遺產,又接受全部消極遺產,無限制地清償死者遺留的債務。現行的《法國民法典》規定:“遺產得被無條件接受或以有限責任繼承方式接受。”並規定,繼承人如欲取得有限責任繼承的資格者,應在法定期限內向繼承開始地的民事法院提出聲明,並提出忠實而確切的遺產清冊,始生效力。然後才能按限定繼承原則進行繼承。但採取這種方法的各國,一般同時規定有限制措施。例如《法國民法典》就規定:“繼承人如為犯有隱匿遺產、或故意並惡意地不將某些遺產記入遺產清冊的過失者,喪失有限責任繼承權。”

在中國,司法實踐中一般先償還死者遺留的債務,然後再就餘額協商分割遺產。在按限定繼承方式處理遺產時,則應將死者個人債務和家庭共同債務,以及扶養人未盡義務而遺留的債務(如醫療費)區別開,後者自不應列為消極遺產,而應由有關當事人承擔。

.【西方觀點】 遺產繼承 inheritance

【摘  自】大英百科全書
【中文詞條】遺產繼承
【外文詞條】inheritance

知識分類:人類社會篇>法律

亦作succession。
 
近代各國對繼承遺產均有詳細法律規定。財產可分為兩種,即地產及個人財產。本文採納人類學家及其他社會科學家的一般說法。
 
古代曾將死者生前遺物毀掉,以保護生者不受其靈魂的騷擾。另一信念是將死者衣物火化,以為其靈魂之用,在石器時代及青銅時代即已有之。但另一種對待死者遺物的方法,是將財物分配於其親族或朋友。某些馬克思主義著作家則認為,人類早期對財產普遍實行共有,至少土地是如此。在原始及古老的農業社會,群體所有制較盛行,如歐洲的條頓民族、斯拉夫民族以及近代印度和亞非部分地區,仍然流行這種制度。西歐對牧場及森林地帶採用共有制度,是鄉村土地共有制的殘餘。雖然10~13世紀日耳曼人在易北河以東地方墾殖新地,皆採群體所有制,而18~19世紀歐洲人在北美、澳洲、南非等地殖民、對於土地皆採個人所有制,以促使有效的利用。至20世紀,社會主義思想,再加上大規模機械化,遂產生新式土地共有制,如蘇聯的集體農場、中國大陸的農村公社及以色列的集體農場。凡共有的土地,當群體中的一個成員死後,其遺產問題並不表現於繼承方面,而是表現為對土地生產物或其使用權的再分配方面。

人們對繼承遺產所提出的批評意見,主要是此種制度使受益者無功而得財貨,成為收入不平等之主要原因。此種譴責不但來自急進派——其社會理想乃收入之完全平等,而且也來自較溫和的思想家——他們認為,財富分配之過於平均,與現代關於人類尊嚴的概念不相容。對於這種意見,人們又根據經濟的及道德的理由,對於遺產繼承又加以維護。據說在私有財產制的社會裡,遺產繼承是使企業得以延續的保證,否則長久的經濟活動力不能發揮和興盛。但今日公司的組織形式是將管理權交由專家而非業主自行經理,此說已失去其意義。不過,如果沒有將一人工作的果實傳及下代的吸引力,競爭及整個經濟的運轉,將受損害。人們可以想像一種社會制度,財產所有者的產權隨他死亡而終止。這樣他的遺產若不交給另一個人,勢必終歸社會所有,私有財產制亦當終止。確定何人為新所有者可有四法︰1.最先占有者——此法引起紛爭而亂秩序;2.由政府分派——此種權力有害於自由社會;3.按大家公認之慣例再分配;4.按死者之意旨再分配。最後二法為今日遺產繼承制所採用︰即財產按無遺囑法辦理或按死者遺囑辦理。在一切社會,繼承遺產皆以親族之近疏關係而定,除非死者能傳及其子孫,則終非其志。如繼承之範圍出乎此者,則視其與死者之關係如何而定。
 
在城市化、高度工業化、人口流動性甚大之國家,家庭關係之紐帶漸鬆,感情只限於夫妻子女之間。在政府財政負擔日趨繁重的時代,人們的想法多認為,與其將死者之財產交與疏遠之親戚,或消耗於訴訟,不如歸入國庫為宜。1925年英國法律規定,無遺囑財產之遺贈範圍以死者之祖父母、叔父、姑母為最大限度。蘇聯之法律限制更嚴,規定無遺囑財產只分給死者之遺孤、遺孀、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其死前一年扶養之殘廢人。另一種範圍是按死者與繼承人的親疏關係,愈疏則愈加重繳納遺產稅於國家。在美國則遺產稅主要按財產額之多少徵收之外,其附加遺產稅則專以親疏關係為準。此法已為多數國家所仿效,亦為減少財富分配不公平之社會政策。1961年,蘇聯宣布除生產工具不得繼承外,其他財產俱可為個人所有(主要指使用物品、消費品以及儲蓄)。這種做法在一定範圍內,可使遺產繼承及以遺囑處理財產之自由均成為刺激生產力發展所必需,並無損於社會主義制度。

無遺囑的繼承 intestate succession

【摘  自】大英百科全書
【中文詞條】無遺囑的繼承
【外文詞條】intestate succession

知識分類:人類社會篇>法律

在繼承法上,是指對於未按合法的最後遺囑處理的財產的繼承。儘管在不同的司法制度下,有關無遺囑繼承的法律各不相同,它們之間的一個共同原則是,財產應在與死者有某種親屬關係的人們之間進行分配。但是,現代無遺屬繼承的法律似乎不強調傳統上把財產根據血統傳給後裔的做法。現代的做法還傾向於尊重未亡配偶的權利,無論他或她是否血親,而且(在大多數司法制度下)傾向於放鬆對非婚子生女繼承權的限制。
版權的繼承 succession of copyright

【摘  自】中國大百科全書
【漢語拼音】banquan de jicheng
【中文詞條】版權的繼承
【外文詞條】succession of copyright
【作  者】安奇

知識分類:分類檢索/新聞‧出版/出版和出版學/著作權/版權的繼承

版權轉移的一種方式。版權所有者去世後,他人依照有關繼承法律的規定承受其版權,成為新的版權所有者。由於版權人身權利與作者不可分離,版權繼承僅指版權財產權利的繼承。版權繼承權與有形財產繼承權的原理基本相同,但由於版權保護有期限,版權繼承也有期限,並依法律對作者去世後版權保護期的規定不同而不同。例如,版權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則版權可繼承期限為50年。50年過後,版權失效,版權繼承權便不復存在。

版權繼承的內容、範圍、順序等因各國法律規定不同而異。版權繼承人享有版權的法律地位與原版權所有者相同;使用作者已去世的作品,須經版權繼承人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儘管版權人身權利不可繼承,但繼承人有義務保護其不受侵犯。為了鼓勵作品的傳播,有的版權法規定,在作者生前未表示不同意的情況下,版權繼承人可以行使其遺作的發表權。如同作品原件財產權的轉移不等於作品版權的轉移,作品原件財產權的繼承亦不等於作品版權的繼承。

玫瑰瑰麗人生

謝謝您的提供資訊。不知為何我最近才收到所有在我發表文章的回應通知,但點閱過一些發現都是過時回應,就忽略了。

謝謝您精心的蒐集資料提供大家參考,看得出來有些國家當初也是和我們相同的設計,但是我詢問過一些外籍人士似乎繼承在其他國家並未造成社會問題。如果這些資料是當初蒐集在百科全書中的,很可能現在已經修法了,因為我國法律也是隨時更新,刊載紙本的法律很可能都過時了。

引用您附貼的資料如下:「。。。例如,1964年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就規定:“接受繼承的繼承人,在轉歸他所有的遺產的實際價值限度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另一種是可由繼承人在法定時間內依法定程序主張實行限定繼承,或放棄繼承,否則,即實行無限繼承。無限繼承,或稱為包括繼承,即無條件地繼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地位,既繼承全部積極遺產,又接受全部消極遺產,無限制地清償死者遺留的債務。現行的《法國民法典》規定:“遺產得被無條件接受或以有限責任繼承方式接受。”並規定,繼承人如欲取得有限責任繼承的資格者,應在法定期限內向繼承開始地的民事法院提出聲明,並提出忠實而確切的遺產清冊,始生效力。然後才能按限定繼承原則進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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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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