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的確有可能是「英雄所見略同」,下次千萬不要看到黑影,就隨便開槍。
日前兩件案子,引起筆者注意,一則是自由時報報導11月初剛結束的台北世界設計大會,其主視覺與澳洲Birds of Tokyo樂團的專輯新封面「雷同」,被該報影射為抄襲事件;另一則新聞,則是從出道以來話題不斷的蔣友柏,其公司橙果設計為丹比囍餅設計之包裝意象作品,與台南科技大學新一代設計展主視覺「雷同」,被智財法院認定抄襲成立。
兩個「雷同」事件,在媒體上炒作得沸沸湯湯,雖然兩個完全不同的狀況,卻還是讓記者們做得很開心,但閱聽人看得很頭大。但這兩個本質不同的事件,竟然可以擺在一塊談,主要還是因為,現代人對著作權「抄襲」的定義一知半解。
「長得像」,就一定是「侵權」嗎?這可是不一定的。回到前端來看,著作權成立的要件,我們稱作「創作保護主義」,與專利權或商標權「申請優先主義」的「要申請才能保護」不同,基本上只要創作完成,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由於創作完成的時間,通常無法準確的認定,因此多數學理上,主要以「公開日」為基準認定為著作權生效日。
而著作權侵權並不是「長得像」就算,而必須是要有要件的。「長得像」當然是前提,但最重要的,是侵權人必須有機會「接觸」被侵權物,才能認定因為看了被侵權物而「抄襲」,這個認定相對而言,絕對是困難的。
圖長得像就是抄襲?這可大不一定!有機會接觸與否,侵權或巧合就差這一線。
(圖上由左至右為〈出目金〉與〈琉金一捻紅〉;下圖為《Birds of Tokyo》封面與台北設計大展主視覺)
看看兩個案例。橙果為丹比設計的〈琉金一捻紅〉被認定抄襲台南科大陳姓學生的〈出目金〉,很多設計師都大呼不公,像藝術家可樂王亦在其臉書上稱「金魚不是都一個樣?」作為聲援;姑且不論〈琉金〉與〈出目金〉是完全不同長相的金魚,卻畫成同一個樣是怎麼回事,但本案被智財法院判決有罪,絕對有其原因。
與設計大會主視覺的烏龍案不同,金魚抄襲案被認定有罪,其實原因很簡單。最主要的原因,是橙果蘇姓設計師為台南科大校友,該次新一代設計展蘇姓設計師也坦承前往參觀,建立了接觸被侵權物的連結;此外,據了解該次新一代設計展,台南科大有提供專刊,〈出目金〉就是其專刊主視覺,而光碟版更提供了該視覺的向量圖檔。
有網友比對兩張圖,在向量圖的分析上,兩條金魚的差異甚小,會做電腦繪圖得應有經驗,即使同一張圖,同一個人在重新繪製時,也幾乎無法做到一樣的角度或弧度,這似乎也證明了利用〈出目金〉創造出〈琉金〉的可能性。當然,筆者尚未看到判決書,無法確認法官是因此證明心證;但筆者在此強調的,這絕對不僅只是「兩條金魚」的問題。
而設計大會主視覺,雖然跟樂團封面都是兩條線段的交叉,可說是「長的幾乎一模一樣」,但問題就出在「接觸」的可能性,讓本案排除了「抄襲」的可能。根據相關設計師的說明,設計大會主視覺在2009年就開始設計,2010年7月5日定稿;而唱片推出時間在2010年7月23日,在時間點上根本沒有可能的「接觸點」。此外,在設計師方面也提出其設計紀錄,更可以從中確定這兩張圖的相似確實僅是「巧合」。
因此,設計的確有可能是「英雄所見略同」,下次千萬不要看到黑影,就隨便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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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向量檔的話,真的很方便
仔細看黑金魚與橙金魚
直線都不約而同改成圓滑
反觀圓滑移花接木後竟也成了直線或尖銳
另外最明顯的就是腹部的曲線
...
其實是蠻無言的
原創應該是很有理
但如果參考參考著,成了抄襲
唉...有時候觸類旁通的設計師也覺得無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