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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請立院許大家一個沒有天上掉下來債務的安定社會 (系列文章 十三)

2007/11/23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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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原來的民法繼承法被視為是野蠻法律,但原來修正草案全民都採「強制限定繼承」的方向,到立法院後,限縮為僅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能享有「限定繼承」,且追溯期僅三年。家扶基金會調查,此種修法方案,有七成背債孩子繼續背債,且問卷調查中不知道可以辦理限定繼承的人,比率高達66.1%;而實際受訪家庭,五戶中即有一戶有繼承債務問題,可見這是全攸關的問題。希望大家一起來關注此問題,因為除非你有錢事事找律師處理,你也可能是下一個受害者。

一連幾天新聞都在報導民法繼承法修訂草案,原來修正草案全民都採「強制限定繼承」的方向,到立法院後,限縮為僅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能享有「限定繼承」,且追溯期僅三年。按照家福基金會的調查,此種修法方案,有七成背債孩子繼續背債。如果協商結果放寬為沒有溯及既往時限,則根據家福基金會公佈資料,問卷調查中不知道可以辦理限定繼承的人,比率高達66.1%;而實際受訪家庭,五戶中即有一戶有繼承債務問題。可見即使未成年人在協商結果,「大赦」為不需承擔債務,則下一波和繼承法有關的報導則會改為成年人帶著兒女自盡,仍是為了繼承債務問題。這可由多年前勞基法修法後,大家認為終於能領到退休金了,但是實質上是等到勞基法再次修訂新制後,才真正受益,其間又一拖十多年。

所以呼籲立法院要秉持為全民立法,建立公平正義的社會原則,根據行政機關草擬之版本,全民都採「強制限定繼承」,以去除「父債子還」的不合宜觀念,給全民一條生路,大家都忙於生計,沒有餘力處理這些沒料到的不公不義的法律,有一天會箍在自身上。特別是現在婚姻關係鬆散,曾有報導每三到四對婚姻以離異收場,還不包括分居或失聯或刻意沒來往的部分,尤其是旁系親屬、隔代親屬關係也難逃繼承債務的法律陷阱,試想如果如有大伯、小姑亡故,家人辦的是拋棄繼承,其他親屬如沒警覺,就等著有可能有「天上掉下來的債務」,而且親人死後十五年的債務追溯期間,都有可能中獎。

不能理解為何行政機關端出審慎研究後的修正草案,為何到了立法院就成了政黨協商的「魚肉」,做為民主政治主體的百姓,難道只能眼睜睜的看著政黨協商,而不能要求不能依據對全民最有利的方向修法,徒然讓銀行在債權當事人亡故後,還能在法律的「捍衛」下,向其他與其無瓜葛的第三者強制執行,繼續其債務關係。以前看新聞報導,銀行因為放款不慎收不回來,只好列入呆帳,當年盈餘縮水,但是對小百姓卻是逼債孔急,報紙報導連家扶中心的扶助金,也遭提領一空,請立法院諸公及參與協商的政黨人士,請設身處地想想,您們正在捍衛的是怎樣的法律,請說明白為什麼我們要死守「父債子還」的傳統觀念? 也或者請l立院想想如以同一傳統思維,對「未婚生子」的女子,是否要立「國法」捍衛傳統對女子貞操的重視?時代變遷,觀念價值不同,請傾聽人民的吶喊。

至於聯晚2007/11/19第三版刊載:如果「無限回溯  法律安定怎麼辦」及「如此大赦  債主權益怎麼辦」兩議題,對債主權益方面,銀行應有充分的能力來評估個人的信用,所有的投資都有風險,如何將風險降低應是銀行經營的課題,不應由法律來保障其投資的穩健性。尤其法律本來就規定債務可以由繼承人設定「限定繼承」,債權人亡故時,法律就允許債務消滅,所以銀行在計算風險時,本就不應將其計算在內,才是正當的經營之道。

至於法律安定性問題,此法既然被視為「野蠻法律」,不必然要捍衛其「安定性」。四個論點被提出:已還完債的人,錢可以拿回來嗎?下一個可溯及既往的法律何時會出現,現行法律要遵守嗎?法律無法保障強勢者利益下,其會以更嚴苛的方法「對付」弱勢族群,對弱勢族群並不一定是絕對有利的。如大赦特定族群如未成年人,則其他繼承人分擔的債務就更沈重,對其他人來說不公。

對以上四論點,付清的債務是否可以拿回來,這很難說。但如果社會上真存在其他「野蠻法律」,應有馬上檢討剷除的魄力,而不必要讓一般社會大眾去臆測何時會有下一個野蠻法律的大赦;如果強勢者要用更嚴苛的方法,則有賴立院幫忙把關,不讓其得逞;至於未成年人才得大赦,造成其他成年人繼承債務負擔加重之不公現象,可由全面修法大赦所有被野蠻法律綑綁的人,一併解決。

所以還是請立院諸公考慮現狀,許大家一個沒有天上掉下來債務的安定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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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5日 星期四  自由時報電子報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

相關網站討論結集。

yes in 部落格相關繼承法修法系列文章   「只救孤兒不救寡母」的半套式修法

立法委員王昱婷     阿婷眾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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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老師 (未驗證) ・ 2007/12/05 14:25
雷龍 (未驗證) ・ 2007/12/10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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