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太極門稅務冤案中,李述德部長不斷的說:「刑事判決無罪並不表示行政上就沒事」,國稅局財政官員其所持之理由是「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可各自認定」的見解,這是依循行政法院55年判字第2號判例、46年判字第8號判例,但是這兩個判例,已經在91年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白紙黑字清楚記實,而違法的國稅局官員及行政法官依然顢頇無理、違法失職不察,依然堅持「失效的法律」緊咬不放,置百姓權益如糞土,視人民智識如白目,一再狡辯,目無法紀,真是豈有此理!可惡至極!
『行政處分與刑事判決各自認定』之判例早已遭廢棄之證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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