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朱水文
配戴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
於顎下繫緊扣環,
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
穩固戴在頭上,
不致上下左右晃動,
且不可遮蔽視線。
安全帽未扣扣環,
視同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營造工程戴用安全帽規範
營繕工程之工作場所未戴用安全帽、戴用不符合國家標準之安全帽(如膠盔或安全帽為通風自行開洞等情形)未繫頤帶等皆屬違反「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規定,勞委會已將該項目列為「防災檢查重點項目罰鍰注意事項」並請各勞動檢查機構利用安全衛生宣導會、講習會及網路加強宣導安全帽之正確戴用方式。自2007年1月1日起,事業單位重複違反該規定者,勞委會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處雇主新台幣三萬元之罰鍰。以上資料取自勞動部(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40/14604/post)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1 條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委託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中心編印的宣傳單,圖示安全帽帶配戴位置不在下顎,公路局的工地,相關人員對於安全帽也隨意的配戴帶?
機車戴安全帽的規範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規定:「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檢驗合格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戴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規定:「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500元罰鍰。
三、另依公路局86年11月13日交路監(86)字第51396號函轉交通處86年10月30日(86)交一字第49226號函轉據交通部路政司86年10月22日路臺(86)字第10633號函示:「關於騎乘機車被舉發戴安全帽未扣扣環違規之裁罰疑義乙案,經轉據交通部路政司核復,同意視同未戴安全帽論處。」故民眾騎乘機車戴安全帽未扣扣環,視同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自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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