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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課錯稅 上億利息該由全民買單嗎?

2010/02/05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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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政府課錯稅,接受民眾無限期申請退稅後,將近一年來,全國共有6,822件溢繳稅捐案件獲准退稅,退稅金額約2.5億元、退稅利息則有1億180萬元,合計金額超過3.5億。財政部指出,依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可歸責於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錯誤而溢繳之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此外,政府因課錯稅而退稅,必須依郵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退還,98年度退還利息達1億180萬元,再度引發「公務員犯錯、全民買單」之民怨。

政府課錯稅,接受民眾無限期申請退稅後,將近一年來,全國共有6,822件溢繳稅捐案件獲准退稅,退稅金額約2.5億元、退稅利息則有1億180萬元,合計金額超過3.5億。財政部指出,依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可歸責於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錯誤而溢繳之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此外,政府因課錯稅而退稅,必須依郵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退還,98年度退還利息達1億180萬元,再度引發「公務員犯錯、全民買單」之民怨。
財政部歸納申請退稅獲准的案例,包括適用稅率錯誤,如住家用房屋被按營業用房屋課稅,這是促成「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法的關鍵原因。知名律師陳長文的自用住宅,被政府以較高的營業用房屋稅課稅長達15年,溢繳稅捐17萬元。當他要求政府退還溢收的稅款,政府明知犯錯,卻只肯退還5年內的溢收稅款。陳長文律師提出訴願,但遭訴願委員會駁回,後來再提起行政訴訟,仍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訴訟,引起社會嘩然。經由立法委員盧秀燕提案修改「稅捐稽徵法」,將來可歸責政府機關錯誤者,不再受5年的退稅期限限制,即退稅無年限。據統計這類案件約一萬六千四百件,政府非法溢收數以億計稅款。
自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法(又稱陳長文條款)通過後,財政部要求全國各稅捐機關主動清查可能出現的錯課稅捐案件。以台北市稅捐處為例,逐一釐清溢課稅捐原因發現,多數確定錯在政府的溢繳案件,均與知名律師陳長文類似。
陳長文律師曾撰文表示,就法論法,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換言之,即便從文義解釋,超過5年不得再行申請也者,必須限縮於「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這兩種類型。他指出政府誤認自用住宅為營業用,既非「適用法令錯誤」,也非「計算錯誤」,而是「事實認定錯誤」,且該法並未賦予行政機關在「事實認定錯誤」情狀下的裁量,但政府卻以「類推適用」自行擴張裁量。陳長文律師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10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且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也就是違法的行政處分,除非撤銷後對嚴重危及公益,否則即便救濟期間已過,行政機關仍「得」撤銷。因此陳長文律師案例,凸顯部分公務員因循苟且,使得人民須把精神消耗在冗長訴願、訴訟乃至於釋憲過程,也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甚至浪費立法的時間,去修改根本不需要改的法律。
陳長文大律師是位深受各界尊重的資深法學專家,但是台北市訴願會的決定、財政部的冷漠回函、到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令他不禁感嘆:既然錯在行政機關,而行政機關又「得」撤銷,依法行政、有錯即改,對公務員來說有那麼困難嗎?為何漠然且沒擔當的坐視人民的權益受到侵犯,還振振有詞:人民沒有「請求權」要求政府撤銷違法的處分。
稅法學者指出,「陳長文條款」的時代來了,稅捐機關必須相信,拿著雞毛(課稅解釋)當令箭的時代,已經過去了!政府再也沒有做錯課稅解釋的轉圜空間。再加上大法官會議第661號解釋,對於長期藉由課稅解釋令,加諸人民課稅負擔的財政部而言,無疑是一記當頭棒喝,從此應該必須謹慎拿捏課稅權。考試院長關中在「公務人員保障法制研討會」中致詞指出,公務人員要體認依法行政的真實意涵,若非以保障為目的,就有待改善。文官在政策與法令的彈性空間中,擁有相當大的行政裁量權,公務人員應堅持以積極服務人民為目的,不可錯把工具(法令)當成目的。
關於政府因課錯稅而退稅,98年度退還利息即高達1億180萬元;公務員犯錯,該由全民買單嗎?考試院長關中表示,當前我們需要的是積極任事、勇於承擔責任與為民服務的文官。因此在國家財政處於嚴重赤字當下,退稅利息的支出讓國庫再失血,如何平息納稅人無法拒絕為公務員錯誤買單的民怨,這是考試院不可輕忽的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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