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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不是廢棄物 不應由清潔隊捕捉

2009/11/18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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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朱淑娟/行政院報導2009.11.17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今年11月4日揭發,台灣「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實施已12年,至今有17個縣市由清潔隊捕捉,且捕捉後未依法送到「收容所」,而是丟棄在非法的「留置所」,任由狗狗像垃圾一樣死去。

動保團體行政院前怒吼:還我狗魂

今日研究會與31個動保團體到行政院前怒吼,要求行政院勒令各地方政府關閉104處非法留置所。同時落實保護流浪犬精神,停止由清潔隊捕犬,改由動保機構執行。而即使是合法的收容所也管理不善,應公開透明,提升動物福利。

動保團體高舉標語,帶著「狗魂」面具,拿著「照妖鏡」照出一切殘害流浪動物的爛法。許多愛狗民眾前來聲援,冷風細雨中氣氛沸騰。動保團體舉辦跨宗教儀式,請出天公伯仔替90多萬隻被捕冤死的流浪狗申冤。

行政院政務委員梁啟源隨後接受立委、動保團體陳情,據轉述,他承諾立即關閉104處非法照留置所。但偏遠地區因路途遙遠、人力不足需暫時留置流浪動物時,必須依動保法第五條規定,善盡「飼主」之責。

影音新聞請到:http://shuchuan7.blogspot.com/


 

收容所管理應透明專業,宣導不棄養

研究會主任陳玉敏說,即使是合法的收容所,也沒有專業管理。另外,農委會統計,民國88到97年各縣市共收容流浪犬近90萬隻,其73%被安樂死,只有16%被認養(許多是被私人收容所領走),另有10萬隻狗不知去向。 

政府常宣導民眾把不想養的狗送到收容所,讓民眾誤以為對動物已盡了心意,但事實上,狗狗進入收容所七天內如無人領養,就被安樂死。研究會要求,政府應告知民眾真相,同時宣導民眾,養寵物就要照顧牠一生,不應任意丟棄。

委提案農委會應成立「動物保護處」

動保團體認為,中央及地方政府應立即成立專責動保工作的「動物保護處」,然而農委會至今由「畜牧行政科」兼辦動物保護業務。畜牧處是管豬牛羊(生產與銷售),無心也無力管動物保護,因此只是消極捕捉、撲殺,無保護可言,更未積極從源頭減量。

立委田秋堇、李慶華、徐中雄已提案修「農委會組織條例」,增設「動物保護處」。此案已有17位委員連署,提案委員承諾盡速排入議程。梁啟源對此也有善意回應,並承諾協調各縣市成立「動物保護處」。

流浪狗不是廢棄物,不應由清潔隊捕捉

雖然動保法中並未規範應由誰捕犬,但動保法第1條的立法精神說得很清楚:「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第2條規定,動保法主管機關是農委會。第21條則說明:「犬隻無人陪伴,任何人都可協助保護送交物收容處所。」可見,依動保法精神流浪動物應受到保護,是「保護安置」,不是「捕捉」。

研究會指出,民國90年行政院已決議將捕犬業務交主管機關農委會執行,但至今還有17個縣市由清潔隊捕犬,甚至還委外捕犬,把流浪狗當「廢棄物」。(其他八個由動保單位執行的縣市: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南投縣、台南市、高雄市、連江縣、澎湖縣)。

研究會要求,捕犬業務應回歸動保主管機關農政單位,並仿效歐美改以「專任動物管理人員協助保護流浪犬貓」方式管理。

後天(19)農委會畜牧處將邀集地方政府討論相關議題。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表示,梁啟源已承諾協調各縣市改善動物福利,對動保團體有初步的善意回應,接下來全民應一起監督行政院後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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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山風 (未驗證) ・ 2009/11/19 13:51

在戶外閒逛的狗都叫「流浪狗」嗎?
「流浪狗」犯了什麼罪? 為什麼一定要「捕捉」牠? 難到這塊土地只有「自稱不是動物的人」方可自由自在過活; 「流浪人」為什麼不立法去「捕捉」?
在台灣保護動物法下,「流浪狗」要被「捕捉」、強迫「絕育」,這是哪門子的真正保護動物? 很多名種犬進口到台灣來,因一時價差被棄養而流落街頭,捉捕、絕育,已有很多犬種都快在台灣滅絕了。
捕捉「流浪狗」是人心態的問題,換哪個單位來執行都一樣。
如果我是一隻「流浪狗」,沒家庭要我的話,我會選擇流浪,我絕對不要當人的募款工具; 在這塊土地上我有權利生活下去,人不必管太多,因為人沒有比狗更善、更真、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