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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嚴禁「菸」火:菸害防制法vs.吸菸者的基本權

2014/05/12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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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吳佩儒、戴紹恩

 

菸在法律上的定位:災禍、禍患

  我國《菸害防制法》於民國86年制定,最近一次修正公佈日期為98年1月23日。自本法的條文觀之,無非視「菸」為一種社會上的禍患,須以特定的手段防制之,始能維護國民健康,希望透過制定法律杜絕菸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然而,此法除了先天上的給予菸「負面評價」,也使得吸菸者受污名化成為本法的副產品。此外,本法旨在「維護國民健康」,但在維護國民健康的同時,是否過於保護非吸菸者,與對吸菸者的權利之侵害間有失平衡,值得我們深思。

 

人權的天平:吸菸者vs.非吸菸者

        從憲法階層探討,前大法官許宗力教授認為,吸菸者的權利應是屬於《憲法》第二十二條所謂「一般行動自由」的範疇之內,也就是說,於不影響到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之下,皆應受保障。

  當我們欲探討「吸菸權」存在的同時,會面對兩個問題:首先是對於吸菸者本身健康上的危害。吸菸權可說是處於家父長思想和自主決定權的衝突地帶。一般認為,國家禁止吸菸是為了維護國民健康,立意良善,然而這樣「只要是為你好,我就可以限制你」的家父長思想,有偷渡國家決定「良善的價值觀」的疑慮。而在自我負責的脈絡底下,當吸菸者已被充分揭露吸菸對於身體危害的相關資訊,仍決定吸菸,此時國家保護即應退讓,否則即違反比例原則。

  其次是對於非吸菸者權利的維護。這似可成為一個更具正當性的理由,如果我們承認吸菸權會對非吸菸者造成妨礙的話,在合乎比例原則的情況下限制吸菸是合理的。然而,應該要辨明的是,非吸菸者又能主張何種的「權利」來保障自身?究竟限制吸菸的原因是「二手菸對於身體有所損害」抑或「單純地厭惡菸味」呢?如果是基於二手菸對於肺部病變的考量,尤其是對於孕婦和未成年人的傷害特別嚴重,此時限制似乎較有正當性。但是如果僅以大多數人的好惡去限制少數人的自由,反而使吸菸者遭受主流價值(而這個價值觀其實是被刻意塑造的)的壓迫。

此外,還應考慮到吸菸者為社會中少數而相對弱勢之事實,此行為在社會發展底下逐漸遭受非理性被污名化的命運不可忽視。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提出了這樣的一個思考脈絡:吸菸者的道德非難是基於社會上的惡霸(強勢勢力)所創造的道德恐慌,目的在於透過詆毀一些人來彰顯自身的道德高尚。許宗力教授也說道,「法律的功能就是要保障少數人的權利!」立法者應當走在時代尖端,突破保護多數犧牲少數的盲點,以避免吸菸者再度遭到污名化。我們肯定吸菸者與非吸菸者都應享有各自的權利,然而,我們應該要衡量的是在權利的折衝上,不應該過度傾向任何一邊。

 

菸害防制法是否過於高舉健康的大旗?

  依照吸菸者與非吸菸者的權利來衡量《菸害防制法》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有沒有過當的部份呢?許宗力教授指出,教授個人研究室基本上為一人空間,卻仍然也受第十五條室內場所的規範,這部份可能過於侵害個人自由之行使。「我曾經在憲法考試中考過這個題目給學生,一半以上的學生因為討厭抽菸,所以都說這樣的限制合憲,理由是菸有滲透出去的可能,走廊經過的人也可能會聞到;不過我覺得這種影響的可能性是很微不足道的。」李茂生教授也認為本法限制吸菸區域的規範尚非妥適:依照侵害原則(harm to others),對於第三人的健康基本上沒有影響,也不應限制,另外,《菸害防制法》中規定三人以上工作場所亦禁止吸菸,當三人同時都是吸菸者,並且希望同時吸菸,但他們卻受限於法規不得抽煙。

  參考《菸害防制法》限制吸菸區域的立法理由[1],立法者在限制吸菸區域的同時,並無偏袒任何一方。然而,法律的施行與社會觀感的改變,造成不斷擴張限制吸菸者的情形,社會上也形成了一股反菸意識,似乎只有「非吸菸者」才能夠主張《菸害防制法》,來捍衛非吸菸者的權利。在不停地限制開放吸菸的區域時,我們多高舉著「健康」的大旗強化正當性,然而,是否真的有必要將吸菸者驅逐至人煙罕至的地方,才能夠免於二手菸的危害,這個問題值得立法者與所有的非吸菸者去思考。

 

臺大吸菸區──僅存於紙本上的「管理要點」

        關於吸菸區設置問題,《國立臺灣大學戶外吸菸區管理要點》將得申請設置之單位授權於本校各一級教學研究暨行政單位。但李茂生教授認為實行上可能會遭遇到一些問題亟待解決,就「吸菸區須設在室外場所」這個規定而言正當性可能不足,他舉出桃園中正機場為例:機場曾設置所費不貲的室內吸菸區,而後卻因為室內全面禁菸被要求拆除,吸菸者被棄置到人行道上,這樣的結果反而失去原先避免菸味飄散的立意,本末倒置。

  再者,授權各院也產生缺乏整體性規劃的疑慮。設置辦法規定須在「非必經區域」,先不論此一規定大大降低了吸菸區的實用性,行政上也極有可能成為各系所都不願承認的三不管地帶,而落到無法設置的下場。沒有建構常態性的清潔系統維持全校各吸菸區的整潔,也喪失部分設置吸菸區的目的。

  李教授亦指出應然面和實然面對立的情況,縱然已有設置辦法,學校仍可能基於形象問題,遭人扭曲為變相鼓勵學生抽菸而不執行。許宗力教授則進一步考量到,如果各院拒絕申請設置,因為院級在法律上並不會被法院視為一個行政機關,無法對其起訴,也成為救濟上的隱憂。

 

校園是否該一「菸」不染?

        以目前的情況,臺大空有吸菸區的設置辦法,然而各系所不願造成社會負面觀感,因此吸菸者目前仍必須走到圍牆外才能享有「合法」的吸菸區域,對於校內的吸菸者無非是過高的時間成本。設置吸菸區,可被認為是給予吸菸者應有的尊重與生存空間,然而設置後除了要面對使用率是否能等同原先的預期,也應考慮在吸菸區以外吸菸應如何規範的問題。

        《菸害防制法》–––我們應該以什麼樣的角度來理解這部法律?不論執法者或是一般人民都應該考量到「實質平等」的層次:基於二手菸的外部性,並非全然不能對於吸菸者有所限制,然而,在限制吸菸者的同時,是不是能有著正確、合理的手段來平衡吸菸者所受的影響,兼顧保護非吸菸者的措施,不失為未來我們需要積極面對的課題。

 

[1] 菸害防制法第十六條理由之三:若干公共場所在性質上或屬一般社交場所,或非專供未成年人出入,或其場所範圍空間較為寬敞,如設有吸菸區(室),即可確保非吸菸者免於場所二手菸害之規範目的,尚無採高強度全面禁菸之必要,以期公權力之行使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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