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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大漏洞 政府及民意代表能為我們做什麼 (系列文章二十三)

2008/01/18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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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政治是治理眾人之事,政府的官員是人民的公僕,這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公民教育。在認清繼承篇是野蠻法律的同時,請思考政府能為我們做什麼?法務部在民法修法之前,曾請學術界法律相關單位研究此法律的修法方向,但三讀修法完成,仍舊是不能圓滿解決問題的修法:僅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排除在野蠻法律之外,一般成年人仍受其桎梏。在修法前相關受害人風聞修法不能終結問題,紛紛尋找有力人士希望能有所轉圜,但接連受挫後,退而求其次成立繼承債務全國自救會,企望能團結一致獲得奧援。但是政府既然是人民的公僕,管理眾人之事的機關,一個大有為的政府應可以思考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有下面幾點應該是可以著手作為的。

首先是去瞭解這個問題究竟有多大,例如要求各金融機關列出有相關債務的資料,例如有多少筆繼承債務問題、債務人繼承的是哪一類關係人的債務、債務發生時點、繼承時金額、利息(債務成長率)、繼承時的年紀、債權銀行、轉債權單位等。將蒐集自各金融機關之各種情形做成統計圖表,譬如(1)繼承關係中各種直系、旁系親屬之關係比例圖(2)債務發生時點分佈圖,(3)繼承人當時年紀分佈圖,(4)債權銀行分佈圖,(5)轉債權單位分佈圖等,做通盤瞭解,以決定對策。

第二是思考為何人民會反彈?如何由法理來檢討法律的問題(1)父債子還觀念不合時宜,更不用說繼承失聯或婚變疏聯親戚的債務,(2)銀行未盡徵信之責,放任弱勢族群當人頭後,後代承接之債務,(3)保證人死後,後代亦需承接所保證之債務,(4)債務人與債權人申請時效之不平等(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之申請,在法律規定為三個月為之,但債權機關通知繼承人償付債務,卻在十五年內都是有效)(5)債權機關/單位穩賺不賠,當事人生前未償付債務,死後仍可由公權力向其法定繼承人強制執行等。就此點曾於9610月就立委李復甸968月召開記者會等相關資料,予以分析整理,請參考「弱勢繼承人案例蒐集」及「繼承法修法相關立論爭點」。

第三是思考債權機關/單位為何會對修法有顧忌?(1)成年人如果故意隱匿在國內查不到的國外財產,往生後如果未成年人在現有修法架構下,負「限定責任」,既使被查到有隱匿財產之事實,不受民法第一一六三條,要被撤銷的拘束,被抓到就交出來清償債務而已,完全沒有損失,使得當事人沒有顧忌,失去法律的公平性(本段感 謝曾 先生之見解);(2)長久以來,既得利益之取得,已習慣由公權力介入解決民事問題。

第四是思考為何法官不能就個案情形,給予受害者一個公平的判決?如果法官一切依據法律條文,不能依據個案情況,做出合情合理的判決,則法官的功能在哪裡?例如(1)對人頭戶的處理,債權銀行授信單位失職未善盡把關之責,貸款到人頭戶,致使強制執行時,無辜後代生活失據,造成社會不安。債權銀行應有重大的責任。(2)繼承人無法知悉債務人的情況者。。。

民法繼承篇修法,政府及民意代表還有很多功課要作,具體立即可行的是懇請新任之立法委員能立於保護弱勢人民之地位,於會期開議後立即提出可行之具體之法律草案,給予繼承人再行補辦拋棄/限定繼承程序之權益因為我國對於犯過罪刑之人,均抱持使其能重新適應社會之「更生」機會,即協助犯罪之人於服刑期滿後具有重返社會能力之輔導措施,為何非為原債務人之無辜繼承人,因不懂拋棄/限定繼承而身陷繼承債務之苦,永遠要背債不能有翻身補辦法律程序的機會?(本段感 謝曾 先生之見解,為此野蠻法律之不義,提出建議。)

日前部落格「轉刊民法繼承篇惡法受害人自救會公開信」收到一回應,雖已知野蠻法律之不合理,但再次看到網友Y傑的控訴與辛酸,仍久久不能平復,來文除如前之超連結,煩請參考外,亦附貼在本文之後,呼籲扁政府應一本負責任的態度,查清楚為何會造成這家族的痛楚,是法律制訂不周?司法人員不力?訓練不足?制度欠佳?當執政黨台面上有不少律師出身的政治人物,直覺的期望能就法律相關問題解決百姓痛苦,才能不負眾望!112選情之夜,聽到一片檢討聲,希望政府能腳踏實地的將各項擾亂民生的問題一一條列,責成各行政機關,好好落實管理之責,還我百姓安居樂業的生活。

ㄚ傑2008/01/10 11:52 回應

敝人全家族屬弱勢家庭,一直處在社會基層茹苦工作討生活過日子,並未向銀行融資借款,只因不知十三年前強勢債權人之一批行員及經理(均已退休)與某建設事業有限公司(人頭公司)勾結,其為達到瀆職和違法黑金超貸及圖利背信等規定程序(此案至今仍然躺在法務部高檢署查黑中心),明知當時已經是老邁體弱多病且無任何資產擔保能力之先父竟能在民國(下同)83年生前能被利用只一個人且未親筆簽名(法院高院偏頗判決理由是要弱勢繼承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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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彥秀 (未驗證) ・ 2008/01/18 17:17
不解 (未驗證) ・ 2008/01/21 22:54
ㄚ傑 (未驗證) ・ 2008/04/03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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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彥秀 (未驗證) ・ 2008/01/18 17:17
不解 (未驗證) ・ 2008/01/21 22:54
ㄚ傑 (未驗證) ・ 2008/04/03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