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的自由心證應有證據依憑
檢察官的自由心證應有證據依憑 文/王琪
「殺兩命關六年,假釋出獄後又再殺人」的司法爭議案,殺人犯陳男獲減刑的主要原因即是兩家醫院「精神障礙」與「心神喪失」兩份不同的檢定報告,全取決於法官的自由心證。這樣一個犯行重大的人關六年就出獄,之後又再殘忍犯行,無論如何,檢察官的輕判必須要負道義責任。
在法理上法官、檢察官擁有高度的裁量權,此即牽涉自由心證,在此案中自由心證尚屬有證據依循,但毫無證據的自由心證不但嚴重侵害人民的權益,更且觸犯法律。由最近因「馬英九特別費案」與「雲林廢土案」竄改筆錄剛受到申誡懲處的侯寬仁檢察官來說,不但篡改當事人說辭,歪曲事實,造成當事人權利嚴重受損,其於偵辦「周人蔘案」時更是以錯誤的自由心證造成多位警官在工作、家庭都終生不可回復的傷害。尤其在「太極門案」中更是離譜,其「直覺式斷案」不但直覺完全失準,且侵害到的是數萬人的人權,雖然其中受羈押四人有得到國家冤獄賠償,但只因一個檢察官毫無憑證的自由心證卻導致司法的威權掃地。像這樣靠直覺斷案,毫無實證就羅織罪名任意起訴,誣陷善良的檢察官,繼續存在於司法界中執行公權力,真是何其恐怖啊!但到現在侯寬仁仍然位居高官,領受民脂民膏,台灣人真是超級冤大頭!甚至法務部不懲處,還大言不慚的說「一定會嚴懲失職的檢察官」,是欺騙人民沒讀書沒知識嗎?實在太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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