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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第一名模美麗的哀愁

2010/10/17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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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台灣第一名模美麗的哀愁  /董媞媞

        「2010年台北國際花卉博覽會」即將熱鬧登場,擔任親善大使的林志玲,一方面為國家的盛事,填詞與演唱花博壓軸曲「美麗的力量」,希望帶給大家幸福與愛的感覺。另一方面因不服欠稅官司判決,被判需補足欠稅新台幣684萬,可免繳135萬罰款,她表示對補稅案判決感到寒心,她強調自己沒有逃漏稅意圖,並聲稱自己並非凱渥公司的模特,為爭公道正義決定上訴到底。

        北市國稅局去年查獲她漏報綜合所得稅900多萬元,除命她補稅,還裁罰0.2倍漏稅款,合計補稅、罰款共1000餘萬。她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由於稅法規定需先繳一半欠稅加罰款才能打官司,她已繳了400多萬元稅金。她日前接受《財訊》專訪表示,她每年都依規定報稅,但財政部把她從自由簽約表演的模特兒,改為凱渥員工,她在稅務上原應屬「執行業務所得」,被稅務機關認定成「薪資所得」,大幅削減她報稅可使用的扣除額,稅賦大增,還被冠上逃漏稅惡名,非常不服氣,有損人格。

        她主張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所得45%的必要費用,如治裝等支出,每賺1000萬,可扣除450萬;但國稅局認定是「薪資所得」,只能扣除7.5萬元,以所得稅率40%,並扣掉65.53萬元的累進差額計算,兩者差1倍之多。她說,凱渥只是她委託的經紀公司,她並非凱渥員工,並且以2005年她在大連摔馬的例子,凸顯她和凱渥非員工雇主關係。「受傷期間我完全沒有收入,醫療保險也是自己投保。如果我是凱渥員工,這段期間凱渥應該還會付我薪水啊!結果沒有,這段期間若我先前簽的合約要履行,凱渥必須找別的模特兒代為執行,我還要支付這筆費用呢!」

        名模林志玲的稅務爭訟則是屬於納稅人與國稅局對於稅目認定不同案例,這起案例的稅務爭議主要是2003年至2005年度綜所稅申報,她認為這三個年度中有大約一七三二萬餘元是「執行業務所得」,按規定可「減除四五%成本費用」後,以執行業務所得的五五%計算報稅;但國稅局卻認為林志玲是凱渥公司的受僱員工,所領的「演出費」實為「薪資所得」,因而連追帶罰所得稅八一九萬元(補稅六八四萬元,罰鍰一三五萬元)。

        林志玲有沒有欠稅或漏稅,其實是個收入「定性」不同的問題。她認為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國稅局卻認為是「薪資所得」,而且過去數年來林志玲都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所得稅都沒有問題,此時卻遭國稅局突以「薪資所得」核定稅率之稅單及罰款,徵納雙方乃發生爭訟。由此可見,所得性質遭任意解讀,沒有標準,現行租稅法律環境對納稅人權保障嚴重不足,侵害人民生存權、財產權。

        日前由中華人權協會主辦的「賦稅人權大調查」票選活動,在主辦單位列出的十三個攸關「賦稅人權」的問題中,多項屬於稅務稽徵與行政解釋、訴願、訴訟的相關問題。其中,最令投票民眾詬病的問題,則是「稅務機關行政裁量權過大,任意曲解所得性質」。會計師界流傳著一則笑話,台灣的稅法暨政府賦予稽徵機關極大之行政裁量權,常常發生稅法規定「馬要課稅,但白馬可以免稅」;稽徵機關卻動輒把沒有規定要課稅的牛抓來課稅,牛抗爭說:「我不是馬,你怎麼課我的稅?」財稅機關卻硬拗說:「你又不是白馬,不能免稅!」

        台灣稅法充滿專制與威權,國稅局認定納稅人逃漏稅,照理說國稅局應是原告,納稅人是被告;相反的,現實卻是,納稅人變原告,要負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欠稅!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台灣納稅人的行政訴訟勝訴率根本不到10%,即使如大小S打贏了,國稅局仍然可以再開出稅單。筆者認為社會大眾應該為林志玲如唐吉訶德向風車不停打去的勇氣喝采與學習,不要再當沈默的大眾,誰知道國稅局下一個目標是不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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