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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流浪法庭30年,惡檢10年可縱放,臺灣人你不生氣嗎?

2010/10/17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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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人民流浪法庭30年,惡檢10年可縱放,臺灣人你不生氣嗎? 文 / 石載樺

      「第一銀行押匯弊案」三名被告原是國家計畫栽培、前途看好的銀行主管,卻被迫大半輩子漂流在司法洪流中等待審判,一天天被司法啃噬掉生命的希望,法院宣判無罪確定時,三名被告變成七十多歲的老人,生命幾乎已到盡頭。法律追殺老百姓,時間無止無盡,30年,多少的暗夜悲泣?為什麼沒有時效的限制?司法人員會說,起訴後,法院開始審理,就沒有追訴時效的限制。同樣的標準,在檢察官身上呢?

      侯寬仁檢察官違法偵辦太極門,在91年就已經遭監察院調查確定八項重大違法,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法務部竟然聲稱,追訴侯檢的時間點應從其行為時86年6月起算,因10年追究時效已過,若96年6月18日前未懲處,就無法追究。當91年監察院將侯檢移送法務部懲處,追究其犯行時,不就等同人民被起訴,被移送到法院審理一樣,只是偵查機關從地檢署變成監察院;審判機關從法院變成法務部,追訴時效不應該中斷嗎?人民被迫在法院接受30年的調查審理,檢察官在法務部卻只要拖過10年就可以無罪脫身,難道中華民國的法律只提供違法官員最嚴密的官官相護嗎?

      如果像法務部所稱「96年6月18日前未懲處,就無法追究」,那麼從91年監察院移送,到96年6月18日這5年的時間,法務部對侯檢沒有任何懲處的行政怠惰與瀆職,又是誰應該出來負責?更何況監察院已經調查確定才移送懲處,並不是命法務部自行調查,只是負責懲處,為什麼可以拖延5年?而最令人無法接受的是,太極門案歷經10年7個月,在96年7月才三審無罪確定,同樣是10年,無辜的被告在司法程序中受盡凌遲與折磨,而濫訴加害檢察官卻因為這10年,而得以脫罪逍遙法外,這就是我們的司法人權嗎?臺灣人你還不生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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