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相關法律」、「教師權益與責任」一向是教師關心的議題,...
「教育相關法律」、「教師權益與責任」一向是教師關心的議題,高雄市教師會為充實教師在職場上的法律常識,特別邀請仁頌律師事務所/劉思龍律師於4月21日蒞會擔任研習講師。
本次研習分三大類別:第一類為「教師的定位」、第二類為「懲戒權之爭議」、第三類為「工作保障與教師相關責任」。當2005年12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第8條及第15條條文修正案」後,各校訂定「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更引起家長與教師的關注,依據民法第一○八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劉律師特別針對「懲戒權」提出問題,讓學員作腦力激盪。
探討問題:1、教師是否因親權轉移獲得懲戒權?
2、學校輔導、管教與父母親權之分際。
解 答:所謂的「懲戒」,是指「學校或教師為達成教育的目的,藉由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強制力,對於違反特定義務之學生,所採取的具有非難性或懲罰性的措施,學生因此受到某種不利益或精神上、身體上之痛苦」。懲戒基本上包括兩大類:其一是「法律上懲戒」,指的是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作有文字紀錄的懲戒,通常須依照一定程序為之,非個別教師所得自主決定。另一則是「事實上懲戒」,事實上懲戒又區分為積極性的攻擊行為(如打手心、打 *_* 股…等)與間接透過指令要求學生為一定行為或不作為(如罰站、罰抄課文、罰掃廁所、青蛙跳…等)。積極性的攻擊行為是最常發生爭議的「體罰」行為,屬於刑法禁止的傷害行為,教師應不得為之;間接透過指令的懲戒方式,教師基於專業上判斷,得自主為之,但須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
在劉律師的精闢講解中,學員充份了解維護自身權益,履行職場責任,深悉法令、規章、條文有其重要性。
新聞聯絡人:高雄市教師會組織發展中心主任陳銘燕
聯絡電話:07-7235660轉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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