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以賺錢為目的 應依營利事業課稅
醫院本應以人道、慈善之心減輕病患的痛苦和經濟的負擔,所以醫院是屬「慈善事業」,不是營利事業單位; 醫生的所得是屬「執行業務所得」,不是營利所得。
但如今台灣醫院的診療過程、經營管理,實質是以營利為考量,在醫生有業積壓力下,醫護人員變成了「推銷員、業務員」。在唯利勢圖的習慣下,已難保「沒病當有病醫、小病當大病醫」的發生。建議立法院修法把醫院列為「營利事業單位」,必須繳營利事業稅、開立統一發票,好讓看病的人可和院方討價還價,甚至貨比三家。
醫院本應以人道、慈善之心減輕病患的痛苦和經濟的負擔,所以醫院是屬「慈善事業」,不是營利事業單位; 醫生的所得是屬「執行業務所得」,不是營利所得。
但如今台灣醫院的診療過程、經營管理,實質是以營利為考量,在醫生有業積壓力下,醫護人員變成了「推銷員、業務員」。在唯利勢圖的習慣下,已難保「沒病當有病醫、小病當大病醫」的發生。建議立法院修法把醫院列為「營利事業單位」,必須繳營利事業稅、開立統一發票,好讓看病的人可和院方討價還價,甚至貨比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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