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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陽無限好,水岸泡水中!

2011/11/24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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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藍天採訪組/新北市報導】金色水岸鬧劇又回來囉,猜猜這次上演什麼戲碼啊?「水岸泡水記」,不泡在水裡怎麼叫水岸呢?

漁民透露消息說,去年新北市政府填河造陸時,我們推測新生地將被淹沒的情形成真,淡水河口最近的一次大潮,潮高約1.78公尺,海水混著河水湧上幾乎等高的金色水岸新生廣場。

不顧民間反對意見,新北市政府執意填河造陸,潮間帶(註1)消失,把淡水金色水岸美景及生態破壞殆盡,原本擔心颱風會造成新生地廣場被河水淹沒(相關報導:http://www.peopo.org/bsnews/category/11095),好加在喔,今年颱風都沒來,萬萬沒想到一陣大潮(註3)水岸竟然泡水了。大潮不但沖上岸,還淹沒了大半廣場,水退了,碎石路和植栽面目全非,喔喔!有遊客「杵鏈」了,就是打滑啦!看濕滑現場還留下遊客失足的腳印,漁民說:「九月發生的三次災情更嚴重」。

九月底淡水河口大潮,潮高(註4)2公尺(中央氣象局資訊),我們直到十月底的大潮來臨時重返現場,這時潮高已經降到1.78公尺(圖1、圖2),潮位雖然降低了,但是滿潮(註4)的河水幾乎和新生地等高,照樣把陸地給淹了,我們從資料庫調出剛完工時的畫面對照,真是慘不忍睹。主導毀岸計畫的水利局,工程設計失誤,導致設施及植栽損毀,災後重整復原,難道公帑是這樣糟蹋的嗎?

接手維護管理的「高灘地管理處」工程員解釋說:由於這個廣場所填的土方來自上游新店溪疏浚的泥沙,因為土質太鬆軟了,<工程員:預估每年約20公分,持續三年沉陷60公分之後才會穩定>,意思就是說,這塊新生地一直在下沉,淹水會越來越嚴重<高灘處:新生地廣場可以保護商店區,淹水時不會直接受到衝擊>以這個論調,豈不是淡水河沿岸都要填平了?連高灘管理處委外的駕駛也不斷為工程辯護:<初一大潮潮高距河堤頂端還不到50公分>真的是這樣嗎?照過來、照過來,這個都已經齊頂了還像50公分高嗎?工程員說:<為了避免商店街淹水,這個廣場設計成斜坡式,從商店端開始往河岸端傾斜,愈靠近河端地勢愈低,才會有波浪沖上岸的情形>這些被沖毀的植栽和設施怎麼辦啊?總不能一直這樣浪費公帑吧?<工程員:工程尚未驗收,所有損失全由包商自行吸收。>

哇!給你拍拍手,完全不會浪費公帑耶,為了防洪把地勢降低,任由潮汐沖毀設施,就算尚未驗收,卻不顧包商的損失,那些被摧毀的植栽難道就不是資源嗎?<承包商:每次損耗之後就要多花十幾萬復原,三、四十萬元經費>承包商叫苦連天,只能啞巴吃黃連,政府的心態簡直可以用超級惡劣來形容了。

新生地被水淹沒的同時,我們拍攝舊有設施做比較,這裡的滿潮水位高度離街道仍有一段距離。

注意到了嗎?這一片光禿禿的「金色水岸廣場」,沒半棵大樹,<工程員:「因礙於水利法規定,所以不能種植樹木」。>開什麼玩笑?河都填了,陸地都形成了,還談什麼水利法呢?要談水利法當初就不應該填河造陸、破壞生態不是嗎(註5)?據我們多方調查發現,感潮區(註2)可達內陸的新店秀朗橋上游(註6),因此新店溪土方含鹽量高,造成植栽存活困難,恐怕這也是不種樹的主因之一,必須等待歲月沖刷,土壤含鹽降低之後才能種植,看來未來三年夏天酷曬之時,這座廣場恐怕是遊客禁地了。

(100/10/27)

【參考資訊】

(圖1)民國100年9-11月潮汐表-(資料來源:中央氣象局)藍天採訪組彙整重製

照片

 

(圖2)

 淡水河口潮位表

 

 

潮位高程

公尺

最高高潮位 

+
2 . 5

大潮平均高潮位

+ 1 . 4 8

平均高潮位

+ 1 . 0 5

平均潮

+ 0 . 0 3

平均低潮

- 0 . 8 8

大潮平均低潮位

- 1 . 4 1

最低低潮位

- 1 . 8 9

資料來源: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歷年實測)

 

民國100年最高高潮:09月29日11:48
潮高+1.87公尺

民國100年最低低潮:11月26日04:50
潮低-1.99公尺

高、低潮潮差為3.86公尺

(藍天採訪組整理)

 

【解釋名詞】(資料來源:中央氣象局) 

(註1)潮間帶:漲潮時的高潮線與退潮後低潮線中間的區域

(註2)感潮區:可感受到海水漲、退潮的區域

(註3)何謂潮差、大潮、小潮

  1. 任一滿(高)潮和相鄰乾(低)潮之潮高(水位)差值稱為潮差,潮差有週期性,會由小變大,再由大變小,週期約為14.8日。
  2. 潮差相對最大時稱為「大潮」,相對最小時稱為「小潮」。
  3. 在半日潮地區(每日兩次漲退潮),大潮發生在朔望以後一至三日;小潮則發生在上下弦以後一至三日。在全日潮(每日一次漲退潮)或混合潮地區則又隨季節而變。
  4. 依據國內沿海潮汐長期平均特性,中央氣象局潮汐觀測資料年報採用農曆每月29~4日及14~19日為大潮期間來計算大潮平均高潮位(HWOST)。

(註4)何謂漲潮、退潮、滿(高)潮、乾(低)潮

  1. 海水面上升的現象稱為漲潮(flood)
  2. 海水面下降稱為退潮或落潮(ebb)
  3. 從漲潮轉為退潮時,海水位達到相對最高稱為滿潮或高潮(high water)
  4. 從退潮轉為漲潮時,海水位達到相對最低稱為乾潮或低潮(low water)

 

(註6)【相關法規】

水利法:

第七十八條 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   填塞河川水路。

二、   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

三、   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   建造工廠或房屋。

五、   棄置廢土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

六、   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七、   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

 

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經濟部經(八八)水字第八八四六一六一八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經濟部經(八八)水字第八八四六二六七七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九一0四六三一一八0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經水字第09804604450號令修正第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經水字第09904607390號令修正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條文,並自99年12月25日施行

第一條 為減輕淡水河洪水災害起見,特依水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洪水平原管制之目的,在於排除泛區內之積水,劃定發展限制範圍,以減輕災害。其管制程度分為一級管制區及二級管制區二等,管制範圍及位置根據實際地形勘測,水工試驗結果及經濟部水利署一千二百分之一地籍圖標定之範圍為準。

第三條 一級管制區包括堤防預定地、疏洪道用地及天然洩洪區。二級管制區為經常淹水地區及低窪地區。

第四條 一級管制區內應嚴格限制建築,除不得建造永久性建造物或種植多年生植物或設置足以妨礙水流之建造物外,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地目。

第五條 二級管制區內地上建築物之改建、修繕、拆除、變更原有地形、建造工廠、房屋或其他設施者,應向當地直轄市政府申請,報請經濟部核定後辦理之。

前項核定標準由經濟部訂定之。

第六條 一級管制區內原有建築物之圍牆或多年生植物,經經濟部實地勘測,認為確屬妨害洪流者,應公告分期拆除,並得酌予補償。

第七條 一級管制區內私自設置之臨時建築物或有礙洪流之植物,當地直轄市政府應限期令其自行拆除或剷除,業主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逾期不為拆剷者,由當地直轄市政府強制其履行義務。

第八條 本辦法公告後,管制區內已核定或未核定之建設計畫,應即參照本辦法之規定予以修正或訂定。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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