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寄出的告誡書?談警方未依法核發告誡書卻寄副本之怪象
文 / 錢薇真
這篇文章是由我本人錢薇真口述,並請他人協助打字完成。在處理跟騷案過程中,我親身經歷了一件讓我至今仍感到費解且錯愕的情況。
警方在明知案件成立與否尚待釐清的狀況下,居然未依法核發告誡書,卻將一份「不核發告誡書的副本」寄給行為人,這樣的行徑令人質疑警方在辦理跟騷案件上的程序是否合乎《跟蹤騷擾防制法》。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四條第二項明文:「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

(📷 圖片1:《跟蹤騷擾法》第四條第二項: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這表示「書面告誡」的發出,是建立在有犯罪嫌疑的前提下,且是一種正式的行政行為,而非任何內部處理文件。
但在我的案件中,警方並未正式發出「書面告誡」,卻自行將一份「不核發告誡書的副本」寄送給行為人,這樣的行為本質上已偏離法律規範,形同未審先判,甚至對我這位受害人造成進一步的壓力與不安。
如果警方不願核發告誡書,應依法通知我「不予核發」,而不是暗地裡將未經核發的「副本」寄給行為人,模糊了整個告誡程序的界線,也破壞了法治程序的基本精神。
我在此提出質疑:副本既然是告誡書的「附帶產物」,怎麼可以在沒有「主體」(即正式的告誡書)核發的情況下,單獨將副本送出?這究竟是程序疏失,還是另有考量?
我認為,《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立法本意是為了保護被害人,讓被害人在初期階段就能透過告誡,遏止潛在危害行為的擴大。如今卻變成一種程序被扭曲、保護機制遭濫用或忽視的情況,
讓人不禁反思:究竟我們的制度是保護被害人,還是在保護加害人?
我也會依照法律程序,向有關單位提出抗議,儘管新竹市婦幼隊與新竹市第一分局第三組已不淮我再次提出異議,但我可以提出抗議,而不是異議。並且,我也將向更高層級的機關申訴此事。
讓更多人知道這種「沒有發告誡書卻寄副本」的現象,是否已在制度中被默許,或甚至成為某些單位推卸責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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