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 #偵查 到 #蒞庭 一條龍,是不是才能讓「起訴力」更強 !?
黃子佼涉及未成年性影像是近期司法案件熱點,特別的是這次檢方派出「偵查」檢察官蒞庭。
「偵查」、「蒞庭」?檢察官不是同一個檢察官?
檢察官起訴的通常會分為「偵查檢察官」與「蒞庭檢察官」兩者,「偵查檢察官」負責案件的調查與蒐證,而「蒞庭檢察官」則是在法庭上代表檢方發言與攻防。然而這次案件特別之處在於,除了蒞庭檢察官外,檢方還特別派出曾經負責偵查本案的林岫璁檢察官一同出庭,似乎反映出偵查檢察官對於案情的熟悉度以及其權威性,能夠在法庭上更有力地說服法官。
這樣的安排是否能帶來更多優勢?
看來檢方訴訟策略認為,由偵查檢察官蒞庭,可以直接將在偵查過程中掌握的細節、證據及背景說明清楚,或許能更有效地攻破辯方對證據能力的質疑,提升案件的效率。
這是否代表,法務部或地檢署認為,由檢察官從「偵查到蒞庭」一條龍處理的模式,在某些特殊或複雜案件中,這樣的做法可能不僅有助於說服法官,也可以減少溝通過程中的誤解與時間耗費,增進司法效率。
台灣公民人權聯盟曾關心過,檢察官分為「偵查」、「蒞庭」,勢必讓費更多司法成本,甚至導致某些蒞庭檢察官在開庭時流於形式,失去法院開庭、交互詰問,追求公平真相的意義。
撰稿、圖片 By 林秉豐.盧耀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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