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凌豈止在學校而已
桃園八德國中發生霸凌事件,引發社會震撼,不僅校長被調職,教育部長更史無前例親往了解;然而霸凌豈止在學校而已,放眼望社會上的霸凌事件有多少?若是「政府霸凌」,人民還可以活命嗎?
「司法的霸凌」,濫權檢察官危害國家社會人民甚大,濫權搜索、羈押、起訴的檢察官嚴重侵害人民基本人權,特別是對公務體系的濫權搜索,動輒得咎,已踐踏公務人員的人格,造成寒蟬效應、公務員人人只求自保,唯恐多做多錯,重創國家競爭力。「流浪法庭三十年」一銀押匯案,在二審與三審之間來回12次,歷經107位法官,耗費30年才三審確定。
而鹿港幽魂的故事中,法院民事庭同意地主在期限內繳納保證金就免拍賣土地,但當地主在期限內繳交保證金時,才發現土地早在一週前就被同一個法院的民事執行處強制拍賣,當事人毫無所悉,法院罔顧人民權益草率行事,簡直離譜至極!此外法官要拍賣卻未到現場實地勘察鑑價,便草率定價,導致地主土地加28個鰻魚池地上物,及價值一千兩百五十萬鰻魚被用四百多萬賤價標售,當事人心有不甘,兩造在法院互告十四年仍未解決,其間竟有法官判決書寫錯,將原告寫成被告,勝訴寫成敗訴之情況。最後原地主用自殺抗議司法不公,另一位當事人也病去世!兩家第二代繼續互告至今尚未劃下句點。
「國稅局的霸凌」,天下雜誌「二○一○稅改大調查」發現租稅不公是民眾憤懣不平的重要來源。有6成民眾認為政府不照顧老百姓,呼籲馬總統實現稅改承諾,加速賦稅改革,救救老百姓。其中稅務人員執行浮濫更是民怨高漲的主要原因,「稅務機關任意曲解所得性質」、「訴願制度形同虛設」、「行政法院如同敗訴法院」,都是百姓心中長期的痛,台灣稅制及稅法問題叢生,成為一股稅災,國家稅務機關,擴張法律賦予之權力及挾其公權力的絕對優勢,欺凌與壓迫手無寸鐵的民眾。
國稅局因為85年違法濫權檢察官侯寬仁,所移送之不法不實起訴書,而對太極門違法開單課稅並重罰至今,刑案已三審判決無罪確定,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判決書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弟子間需要而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國稅局理應主動依行政程序法117條,撤銷課稅處分,讓稅務冤案隨刑案結束而終結。然而台北市國稅局及中區國稅局至今仍均依據12多年前未經刑事法院審理之不法、不實的起訴書資料違法課稅並重罰,嚴重違法、濫權、瀆職,實為國稅局的霸凌的重大事件。
「媒體霸凌事件」,年代電視台因轉播世足賽虧本,而無意轉播今年的世界杯足球賽,經體委會與國稅局協調下,國稅局承諾稅率可以拆開使用,但是雙方才談好的條件,國稅局並沒依約履行,反倒是打著「依法課稅」,要追稅800多萬元;被NCC更狠直接將黑手伸入第四權的領土內,媒體的「言論自由」被強姦了,年代除被撤銷其綜合台執照,又被講話不算話的國稅局課重稅,屋漏偏逢連夜雨的被霸凌了。針對NCC裁罰違反行政程序,不符比例原則,藍綠立委力挺年代,連署提案撤銷撤照處分。NCC所有委員都是總統聘任的,相對的他們所做出來的決定,總統也須概括承受,所以不能置身度外,任由NCC委員們擴權、濫權。
八德國中會出現這麼離譜的校園霸凌事件,最大的源頭校長的放任心態。針對校園霸凌事件,馬英九總統說若因家醜不外揚的心態加以摀住掩蓋,只會讓情況越來越嚴重;應該承認這是一個問題,好好面對,建立通報與處理的機制,不要拖延。社會霸凌風暴如滾雪球般持續的擴大中,總統您還繼續放任你的執政團隊霸凌人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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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皆不熟悉設置消防通道法律規定,以致權益遭受侵犯!台北縣政府於民國96年7月20日採取無預警方式,強行於中和市景平路241巷內劃設禁停紅線及消防通道字樣,事後再於同年7月23日以函公告里民,表示該案因當地里民意見不一,請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給予七天勸導期....!惟按所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係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由上述規定可知,立法者係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以法規命令予以訂定。內政部有鑒於民國92年蘆洲大囍市社區大火,因為巷道狹窄影響消防車輛出入,為使地方政府劃設禁停區域有所依循,以補充法律規定之不足,於民國92年12月15日以台內營字第0920090666號函頒行「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該函文中敘明旨揭指導原則並無法律授權訂定,其性質當屬於行政程序法第六章所規定之行政指導。」,要求各級政府應本於職權並遵守相關法規執行。交通部依上述函文內容,於民國92年12月26日以交路字第0920013885號函行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酌上述指導原則辦理。亦即交通部目前已就「消防通道」禁停區域標誌、標線之設置方式詳為規定,俾使交通主管機關據以執行。詎料,台北縣政府明知劃設「消防通道」禁停區域之行政指導並不具強制性,卻在遭逢不同意見時,未曾依上述法規命令主動與當地民眾溝通協商!並且斷然地採取無預警強制手段達成行政目的。核台北縣政府所為,顯然同時違背內政部及交通部所頒定之法規命令,且激起民怨!台北縣政府未曾依法舉辦公開聽證會向民眾說明,難辭行政怠惰之咎,而其程序瑕疵違反之行政行為,更是於法所不容!本人因上述事件,不服訴願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7年7 月31日裁定以劃設禁停紅線及消防通道標誌、標線,係屬事實行為,並非行政處分,而駁回聲請人之訴。本人不服裁定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於97年10月30日裁定將原裁定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8年6月26日認定抗告人之起訴欠缺訴之利益,以抗告人之訴不備起訴要件,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而非以判決駁回。本人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於98年12月10日以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本人依規定聲請再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又於99年9月17日認定聲請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以裁定駁回再審聲請。行政法院對於台北縣政府有無確實依據「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執行淨巷專案,非但故意忽略證據聲明未為調查,又一直假藉訴訟程序不合法之名,刻意杯葛而不願進行實體審判,明顯包庇違法行政行為,涉嫌吃案!本人已用盡行政救濟方法,卻因官官相護而仍無法獲得平反!而為了避免在實質內容上進行交鋒,行政法院也就只好常以「程序上不符規定」的方式,來駁回人民所提出的行政訴訟案。因此,在法界人士中常有「駁回法院」的謔名稱呼行政法院,的確當之無愧。因此,不得不向新聞媒體投訴,請求貴單位前來採訪報導,本人自當盡全力提供完整資料以供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