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竟然放任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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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社區通常很少人想要當管委或主委,因為是無給職。但一旦有人搶著當,不要高興,很多故事就要從此開始了。技倆很多,諸如,社區的管理維護外包公司,一家換過一家,費用大幅調高,但外派的保全人員是否符合資格,區分所有權人無從查證。社區工程不斷,好好的電梯把它汰換掉;金額雖然大,合約卻不給區分所有權人看…等等。當權派為了常保獲利且黑箱機密不外洩,還會引進上市櫃公司的收購委託書手法。本來,有些社區每年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發一點出席費,以提高出席率,達到法定開會門檻。現在,出席費變成當權派收購委託書的工具。把出席費金額調高。然後,利用掌握的個資,聯絡可能不會出席的區分所有權人,幫忙領出席費,藉以搜集委託書。2百多戶的社區,可能20多人出席就在開會了。表決時,一般住戶根本搞不清楚誰手上握有多少張委託書,也就是表決時誰舉手代表幾票。外包公司會動員一些人出來計票。現場混亂,主持人說有幾票,就是有幾票,無從查證。甚至,大部份人都不知道誰接受了哪些人的委託。最終手段,當然就是把公共基金花光,接著大幅調高管理費。

社區管委會黑箱作業,主管機關常放任不管。但住戶如果拒繳管理費,法院卻變得非常有效率。此外,當權派可能也會尋找法律漏洞,用各種名義興訟提告不聽話的區分所有權人,藉白道力量鎮壓有不同意見者。有些案例,法院竟然也會配合處理,速審速結!令人懷疑,幕後可能有龐大的勢力在支持,協調運作。

本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社區必須財務公開,管委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和區分所有權人應分擔的費用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第35條則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有權查帳,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和管委會會議紀錄等,管委會不得拒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更具體解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會計憑證,指證明會計事項之原始憑證;會計帳簿,指日記帳及總分類帳;財務報表,指公共基金之現金收支表及管理維護費之現金收支表及財產目錄、費用及應收未收款明細等。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碰到擺濫的地方政府,再完美的法律規定都會變成具文。

我知道的案例。有區分所有權人向地方政府投訴,得到的回函,不是顧左右而言他,答非所問,就是請區分所有權人循司法途徑辦理。司法檢察單位則說,有關公寓大廈的爭議案件,堆積如山,清理不完。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陳情,得到的答案是,事涉個案事實認定,再把皮球踢回給地方政府。

其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規定得很明確,社區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5條規定者(拒絕區分所有權人查帳),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第49條也明確規定,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20條所定之公告者(財務和業務公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然而,地方政府有法律卻不執行。區分所有權人如果提告,要自己花錢、花時間。大多數人會選擇隱忍;反正別人都受得了,個人何必多事。

此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委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但對於管委會未依法定程序一再濫用公共基金的行為,法律卻沒有處罰規定。

我覺得最有效的遏止社區管委濫用職權歪風的方法,不是靠地方政府罰鍰,而是要求各地方政府成立的相關爭議調解委員會,得請社區管委會,把區分所有權人要求調閱的資料,送至調解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區分所有權人查核。對於未依程序動支的款項,調解委員會得要求相關管委,先回復原狀,否則,調解委員會得代為移送檢調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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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2.07.28

Anthony

加入時間: 201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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