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衛生組織公佈精神衛生、人權和立法全新指南
撰文/公民人權協會(CCHR)調查研究小組
2023年10月9日,世界衛生組織(WHO)和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共同編寫了出版物《精神衛生、人權與立法:指導與實踐》。(註1)
國際CCHR受邀出席《精神衛生、人權與立法:指導與實踐》出版物的發表會。此份文件將心理健康/精神衛生的普世價值,提升到更人權,更人道的層次。其中的立法方向是國際CCHR所見過最有力的建議。以此為衡量標準,可將虐待病人、犯罪的精神科醫生繩之於法,並為病人提供保護。
這份文件在精神衛生方面的醫療人權及立法層面,提出指導方針。在第15頁提出:精神衛生醫療中的「強制做法」,侵犯了免受酷刑、免受不人道和免受辱滅人格待遇的權利,而這是一項不可減損的權利。
2013年,聯合國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問題特別報告員(註2)呼籲聯合國各成員國,全面禁止所有強制和未經同意的醫療干預,包括非自願實施精神外科手術、電痙攣療法(電擊ECT)、非自願服用「改變心智的藥物」以及使用強制約束和單獨監禁(強制隔離)(註3)。
最近,聯合國特別報告員強調,「宣稱的」 仁慈或人道目的,如「醫療需要」、「再教育」、「精神治療」或「性傾向矯正療法」,並不能因此就認為,對病患實施強迫性或歧視性做法,便是理所應當,而是可能構成酷刑(註4)。國際社會有義務立即終止這些作法。
文中指出,許多專家的研究表明,強制治療本身是無效的(註5)。報告中參考多項大型學術研究,指出在降低自殘風險、促進獲得治療或保護公眾方面,強制治療成功的證據有限。再者,預測自殘或傷害他人的風險極其困難,而且在道德上也存在問題。
儘管精神健康狀況與自殺意念和自殺未遂都有關聯,但幾乎沒有證據表明,風險評估工具和精神科的強制性治療,可以預防自殺。
自由選擇和知情同意,是精神科治療的基礎
進入文件第55頁,第二章第三節〈知情同意和消除精神健康醫療中的脅迫性做法〉,我們看到了更多WHO和聯合國對精神衛生/心理健康的關懷。
文內說明,「自由」和「知情同意」,應該是所有精神衛生相關干預措施的基礎。
任何一個人要有權利能夠對自己的醫療保健和治療,做出選擇和決定,這是健康權的一個基本要素。
為了尊重精神健康服務使用者的權利,必須終止精神健康領域的強制做法--如非自願入院、強制治療、隔離和強制約束。脅迫對身心健康都是有害的,會使人們疏遠心理健康和支援系統。
此外,許多患有精神疾病和心理殘疾的人,在生活中都經歷過創傷。當心理健康/精神科醫療的服務中出現暴力、脅迫和虐待行為時,人們不僅會覺得被服務所辜負,還可能再次受到創傷,原有的困難也會變得更加複雜。
WHO和聯合國在這個章節指出,有鑒於大多數國家的衛生法和精神衛生法,都對知情同意權及其例外情況做出了規定,因此,這些規範當中,應明確規定許多必要的改革措施,以終止強迫性做法。
知情同意權是健康權的基本要素。它包括同意、拒絕或選擇替代醫療的權利。立法可以規定,所有使用心理健康/精神衛生服務的人都有選擇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進行任何心理健康/精神衛生治療。在此的治療,指的當然是精神病學的治療。並且病人有權隨時撤回之前的同意。
建議各國的修法方向包括廢除對兒童電擊
章節中,列出各國的立法機關,可進行合理修法方向的建議,舉數例如下:
◉ 精神科藥物的處方,需受醫療領域行動規範中技術和倫理標準的約束;並需要給病患選擇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書面文件。
◉ 醫療專業人員有義務告知使用精神衛生服務的人,使用擬議的精神科藥物可能帶來的短期、中期和 長期風險、危害和副作用,以及啟動停藥療程,並獲得支援以安全停藥的權利。
◉ 精神科藥物只能作為對患者基本需求的回應而處方;必須完全出於治療目的而給藥,絕不能作為懲罰,或為了協力廠商的方便,或為了滿足治療支持或特殊護理的需求而給藥。
同章節,文件58頁中提到,關於電擊(電痙攣療法,ECT)的使用及其相關風險,存在巨大爭議,有太多專家和團體呼籲,應完全禁止這種療法。
在許多國家,電痙攣療法的使用已大幅減少,例如在盧森堡和斯洛維尼亞,就不允許使用電痙攣療法。
國際人權標準明確指出,未經同意的電痙攣療法侵犯了身心健全的權利,可能構成酷刑和虐待。還應讓接受電痙攣療法的人瞭解其所有風險和潛在的短期及長期有害影響,如記憶喪失和腦損傷。此外,電痙攣療法只能以改良的形式進行,即使用麻醉劑和肌肉鬆弛劑。
文件中特別提出,不建議對兒童使用電痙攣療法,應通過立法加以禁止。
禁止非自願住院和治療
本章節66頁中,畫龍點睛的提到禁止非自願住院和治療。為了確保心理健康護理模式徹底擺脫強制,立法者可以修訂新法,禁止所有非自願措施,並強制要求所有服務機構,無論是門診還是住院,都必須實施非強制應對措施。
例如,在墨西哥,2022 年修訂的《普通衛生法》(註6)規定,所有精神健康治療和住院,都必須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禁止隔離、限制或任何構成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做法。法律沒有規定與精神健康有關的選擇自由和知情同意的例外情況。這意味著墨西哥不再允許非自願住院和治療。
然而,必須指出的是,在進行法律改革的同時,還需要確保政治承諾,適當的政策、人力、財力和技術資源,並提供服務和支援,才能在當地實現真正的變革。
縱觀《精神衛生、人權與立法:指導與實踐》文件,充滿了建議立法者以人為本、以康復為導向、以病人權利為基礎的精神衛生系統。
去年(2022年)底,台灣的立法院曾通過《精神衛生法》修法。儘管當時有部分條文修正,採取了一些新措施來改進《精神衛生法》,但還有很多進步的空間。我們的精神衛生法仍然存在強制住院、強制約束及電擊兒童等問題,這與《精神衛生、人權與立法:指導與實踐》文件的指導相去甚遠。因此,我們社會上民眾及政府,應該積極倡導繼續修訂精神衛生法規,以確保它更好地與人道普世價值,以及國際人權標準接軌。
(註1)https://www.who.int/publications/i/item/9789240080737
(註2)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Information on Special Procedures of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website]. n.d. (https://www.ohchr.org/EN/HRBodies/SP/Pages/Introduction.aspx, accessed 31 May 2023).
(註3)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Juan E. Méndez, 1 February 2013, para. 89(b) (A/HRC/22/53). Geneva: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 2013 (https://undocs.org/A/HRC/22/53, accessed 31 May 2023)
(註4)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Nils Melzer, 20 March 2020; para. 37 (A/HRC/43/49). Geneva: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 2020 (https://
undocs.org/en/A/HRC/43/49, accessed 31 May 2023).
(註5)Gooding P. A new era for mental health law and policy: supported decision-making and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pp 70–113.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7.
(註6)DECRETO por el que se reforman, adicionan y derogan diversas disposiciones de la Ley General de Salud, en materia
de Salud Mental y Adicciones, 15 May 2022. Mexico City: The Secretary of the Interior; 2022 (https://www.dof.gob.
mx/nota_detalle.php?codigo=5652074&fecha=16/05/2022#gsc.tab=0, accessed 31 May 2023)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