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為了國民年金的主題採訪,碰到不少符合條件的對象的人,都一知半解。 許多中年人認為可以僥倖的享受好處,交一點錢就可以月領八千。還有的人抱怨為何每月領,基於一種不信任和不安全感,希望一次領走。更有些人考量自己的經濟情況而不願意交,而這項新法也不具強制性。 這些現象反映了台灣在因應老化社會的努力還有很多挑戰,如何讓民眾了解年金的意義,如何讓年金不只是選舉操作,而是真的玩得下去?更重要的是,如何使未來的老人能夠得到切合需要的支持與照顧?
這些在許多國家已經成為非常重要議題,但是在台灣,似乎還是走一步算一步。我們的老人現在兩百二十萬,以後二十年,增長的速度非常快,是全世界前五名的快。我們的社福預算絕大多數用來發錢,一方面是選舉風氣使然,另一方面也是可能因為我們的經濟條件與先進社會福利國家有差距。但不論什麼理由,無法否認的事實是,只要繼續這樣使用社福預算,只要大家對如何因應老化的社會沒有更多了解真相和促成共識的管道(指所有民眾而非幾位也不深入的立委和隨時走人的官員),未來台灣社會的困境遠比我們想像的要艱困的多。
在本集報導中,我們粗淺的介紹一點年金與老化的議題,提出服務比發錢更重要的概念,併有實際的例子讓大家了解。在聯經圖書公司出版的一本中國人的公共意識的書中,作者指出中國人的公共領域限於家族,照顧的範圍也限於此。但是今天在台灣,老人問題需要發展的服務是超越家族的實質公共服務,需要大家超越家族觀來放開雙手相互支持。我們社會要這樣彼此互信何其難,但是我們必須去學習這樣,才可能為急速老化的社會找出路。
我常接觸北歐朋友,曾有人對我說,在台灣印象最深的國語不是洞蒜,而是沒辦法。他們覺得很愛認為沒辦法,很可能影響解決問題的想法和步調。所以我們又做了另一個專題,看看挪威怎麼想辦法。有些台灣觀眾看這種報導可能很輕易直接的說挪威的辦法不適合我們,或者那有什麼了不起,台灣也有。但願我們不只做表面快速的批判,而帶著謙卑的心去品味一個國家怎樣努力的在乎人,設想辦法在物質化社會全力維繫人的倫理與尊嚴。我們要傳達的重點不是哪一項政策台灣要學習,台灣已經學太多了,重要的是,絕不放棄、大家一起想更好的辦法、預先想更好的辦法的態度。
十年前、二十年前、三十年前,都不斷有人為文欽羨北歐,只是羨慕還是羨慕,談到行動就說沒辦法。另一些人又帶著自我防衛嗤之以鼻維持自尊,不願意接受我們不重視公共領域的事實。這樣一代又一代,我們何時才能真的提昇生活品質呢?從年金談到社福,從社福再轉到公共意識的問題,看來不相關,其實卻是相關,因為想法左右作法,但願相關議題的報導能讓我們不會再花太多的時間說沒辦法,這樣我們的未來,年金、社福、、、
才能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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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國民年金政策的出發點是好的,但在執行時卻有許多需要檢討改進的地方。國民年金法第15條、第50條的配偶罰責條款日前已引起許多爭議。許多人對於國民年金政策有單身者不繳保費不罰,已婚者不繳保費要互罰的這項規定存有疑慮。據了解係因民法第1116-1條規定:夫妻本互負扶養之義務。其配偶有義務為其繳納保費,因此訂定配偶罰責條款。對於此項罰責條款在此敝人以民法角度及憲法位階來討論其適法性。
民法規定夫妻本互負扶養之義務。這應算是常理!所以配偶一方,例如太太這方為了減輕先生的經濟負擔,向先生表明不繳保費,未來也不想享有國民年金,將保費省下來做別的開銷,先渡過現在的難關再說,這樣應該也算互負扶養!這種賢妻良母的做法理論上也沒錯!但其先生就該被罰!若先生認定太太不繳保費是符合民法互負扶養的定義,那就沒有抵觸民法,為何先生要被罰?若政府認定這不符民法互負扶養的定義,請政府告訴已婚者要有那些作為才叫做互負扶養?亦即由誰來認定何謂互負扶養?亦不知太太是嫁給政府還是嫁給先生?為何一定要替太太繳保費才算互負扶養?太太將保費少下作別的開銷為何不能算是互負扶養?就因為民法第1116-1規定夫妻本互負扶養之義務,所以已婚者不能和單身者一樣可以自由選擇,這樣讓人覺得難道結婚錯了嗎?
再以憲法的位階來討論:憲法第23條全文: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若國民年金政策係政府為增進公共利益而制定,因此已婚者不繳保費其配偶要被罰,代表其影響公共利益,因此要以法律限制之。單身者不繳保費不罰,代表其不影響公共利益,因此不用以法律限制之。那在此就要探討單身者和已婚者的差別在那裏?兩者繳的保費一樣多,享受的利益也一樣,逾期負擔的利息也沒差,真不知差別在那裏?若沒有差別的話,以憲法的位階來看已婚者不繳保費應和單身者一樣不能以法律限制之的!另外但站在人民的立場若自願不繳保費也沒有妨礙他人自由的疑慮,因此參照憲法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外不能以法律限制之這項條文來解釋的話,是否不應訂定罰責條款限制自願不繳保費的人民。單就這項條文而言,暫且不探討有無與憲法抵觸,但總有商榷的空間。在政府的公共利益與人民未妨礙他人自由的觀點之間如何取得平衡?這也是值得相關單位深思的!自願放棄國民年金還真的找不到妨礙到誰的理由。難怪網友說翻遍中華民國法律條文還找不到一條像國民年金法有這樣的配偶互罰條款。當然已婚者不繳保費要罰配偶應該和避免緊急危難及維持社會秩序是沒有關係的。試想一對25歲的配偶繳了保費要等四十年以後才領到國民年金,這叫緊急嗎?再來想想不繳保費會影響社會秩序嗎?誰能告訴我一個因為配偶一方不繳保費會造成社會大亂的現象或狀況!因此在制訂配偶罰責條款時就憲法的位階來看應該考量的就只有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或增進公共利益這兩項因素。
綜觀上述所言國民年金法第15條、第50條的配偶罰責條款,不論就民法角度或憲法位階來看似乎有適法上之疑慮。相關單位表示會考量分居、怨偶等情況及若一方惡意不替一方繳納才會處罰,但罰責條款沒有此項但書。因此為避免罰及無辜及顧及雙方權益,建議相關單位應該研擬修法或擬定配套措施讓政策更加完美,否則怎能知道是一方自願不繳或一方故意不替另一方繳。因為這項罰責條款讓不想繳保費的已婚者想辦理離婚,不想繳保費的單身者就不敢結婚。一個國家分成兩個世界!單身的對保費太高感到不滿,已婚的對罰責條款感到不平,不滿與不平已引起許多的民怨!一個政策就像種一棵樹一樣,原本是讓人乘涼的美意,但後來發現樹的週圍雜草叢生或這棵樹長的雜亂無章,就應該修剪,不然怎會有人去乘涼!這是一個很簡單的道理。期盼相關單位能顧及民情降低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