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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證」與「行政裁量權」不能再被當成戕害人權的藉口!

2010/09/10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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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自由心證」與「行政裁量權」不能再被當成戕害人權的藉口!

        一個性侵女童案的輕判,引爆全民對法官的憤怒躂罰,凸顯司法官自由心證的封閉態度與權力的膨脹傲慢。馬英九總統在收到數千封民眾投書後,終於也出面表達:「司法一定要獨立,但絕對不能孤立,尤其不能在孤立之後,又有權力和知識的傲慢,必須貼近庶民的感受。畢竟法官、檢察官都是為人民服務,最後的判斷還是人民。」

 

        為了回應總統意向,日前最高法院從善如流地在刑事庭會議中做成重要決議:如果被告對未滿七歲的幼童性侵害,無論有沒有違反意願,一律依最輕本刑七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而這項決議除了立即生效,也等同於判例,也對各級法院有拘束力。只是,人民難免懷疑看到決議文的法官,會善用的法官又有多少?

         無論如何,筆者欣見司法終於親近了人民,藉由全民的覺醒與對於司法審判的共同監督,可謂開啟司法改革的新契機。但是大多是人民關心的司法都是「刑事法庭」上的司法公義,反而嚴重忽略與自身權益相關的「行政法庭」中,近五年來人民高達92.4%的敗訴率判決慘況。         日昨,堪稱國師級的陳長文律師,所親自出庭控告國稅局的烏龍「溢徵收地價稅案」,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貴為哈佛法學博士的陳律師,竟然也是從「行政訴願」、「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一路慘敗到底,見證一般弱勢人民遭國稅局課錯稅時的無奈與痛苦!  

        一審敗訴時,立法院甚至提案修改稅捐稽徵法,通過了所謂「陳長文條款」,規定政府課錯稅時,退稅應無期限。但是陳長文律師也真奇怪,明明被溢徵收的錢都拿回來了,還是不服再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難道是擁有上百位專業律師、會計師團隊的他,打官司不要錢?!或是真的太閒了?!

         筆者認為應該不是!陳律師所要爭執的是一個認事用法的基本法理!明明是國稅局當初濫行使用行政裁量權,課錯了稅,其實依行政程序法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陳律師平時熱心公益,積極參與紅十字會的國際救助活動,把溢徵收的錢退還給他,一點與沒有違法不撤銷的規範理由,根本不需要利用修法再退錢,只要真正「依法行政」,不就好了嗎?那問題到底出在哪裡?這是因為陳長文律師一旦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勝訴,這一路判決他敗訴的行政法院法官、駁回他訴願的財政部訴願委員會委員、否決他復查法理的國稅局局長、稅捐稽徵人員就都全都錯了,甚至當初所發的檢舉獎金與績效獎金都可能要被追回,因此逼得這個恐怖到極點的行政訴訟共犯結構,有著牢不可破的「官官相護」利害關係,正嚴重啃蝕人民對政府的信任與司法的信心,值得全民共同覺醒與監督關注。        

        再看看十三年前,遭侯寬仁檢察官以養小鬼詐欺與逃漏稅起訴太極門冤案,967月間該案已獲三審無罪定讞,98年初亦獲冤獄賠償,但是當時依錯誤起訴資料、未等判決釐清事實就錯誤開單重罰的稅單,至今仍然死纏著太極門,甚至傳出要查封拍賣他們的練功道館?!台北市與中區國稅局依據未經法院審理的錯誤起訴書資料,使用「行政爭訟事件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的法院判例,將「行政裁量權」發揮到極致、無限上綱,不願承認開錯單的違法疏失。        

        但是經查證,依據91年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決議,卻顯示:「上述判例已遭正式廢棄不可再援用」,其法律約束力可是等同判例位階。沒想到國稅局不理照用、行政法院法官無知也照用;甚至財政部93929台財訴字第09313512360號函中也表明:「…不宜僅憑有權調查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或各縣市警察局)移送案件及其他類似案件之移送書、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核定補稅處罰,並應追蹤相關案件起訴情形及歷審判決結果,併案審酌」;而在財政部訴願會也曾就太極門稅務冤案5次撤銷國稅局原處分,也都表示「司法案件判決結果如影響本件之核課,原處分機關自本於職權依更正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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