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擬禁出入境攜帶電子煙、加熱菸
澳門立法會正研擬修法,繼2018年禁止電子煙、加熱菸的販賣、廣告及促銷之後,將會更精準完整地規範「禁止製造、分銷、銷售、進出口」,也把「禁止出入境攜帶電子煙」明訂在內,範圍同樣擴及加熱菸、零件及煙油。
澳門立法會正在討論關於禁止攜帶電子煙出入境的澳門《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修訂草案,其中對於電子煙、加熱菸的製造、分銷、銷售、進出口(包括出入境)都將修法禁止,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向媒體指出,受規管的電子煙,涵蓋電子煙、加熱菸、消耗性煙油、電子煙零件等,均禁止出入境,違者可被罰款,列席的澳門政府代表並建議法案自公佈後三個月生效。
(報導出處:【澳門日報】https://appimg.modaily.cn/amucsite/web/index.html#/detail/9836212 )
至於已經15年未修菸害防制法的台灣,目前針對新型菸品的管理方式,消基會名譽董事長游開雄律師說明有以下狀況:
一、電子煙
1. 當藥品管理:當產品含尼古丁或宣稱有療效(宣稱可以戒菸),就要通過臨床試驗、申請藥證,才能製造、輸入、販賣。游律師說,但目前沒有任何一品牌的電子煙提出申請及通過藥物查驗,所以都是偽藥及違規宣傳療效,應該依藥事法加以取締。
2. 既沒有宣稱戒菸療效,可能也不含尼古丁時,用《菸害防制法》第14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來管理。游律師指出,過去的電子煙商遊走法律邊緣,會說自己的產品不含尼古丁,也不會明說可以幫助戒菸,所以大部分電子煙只能用這條法規來管理,但因為罰則太低(1000-3000元),且現在的電子煙都長得不像菸,根本罰不到,菸商更是罰不怕,所以實體店面還是隨處可見。
二、加熱菸
目前只靠函釋規範,不夠明確且法令效力低。游開雄律師指出,今年初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已送入立法院審查,但是立場轉為「一禁電子煙,一管加熱菸」,對於加熱菸載具的廣告及促銷也沒有禁止,未來將成超大漏洞,街頭將會到處林立加熱菸旗艦店,表面上只賣加熱菸,實際上也賣電子煙,「一禁一管」恐成全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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