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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國稅局依法行政解民所苦

2010/08/25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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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請國稅局依法行政解民所苦  文 / 陳真

        今年年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辦「公務人員保障法制研討會」,與會考試院長關中指出,『公務人員要體認依法行政的真實意涵,如果非以保障為目的,就有待改善。尤其文官在政策與法令的彈性空間中,擁有相當大的行政裁量權,公務人員應堅持以積極服務人民為目的,不可錯把工具(法令)當成目的。』

 

        從太極門稅務冤案,我們就看到公務人員不依法行政的官僚作風,不僅嚴重侵害人民權益,更因公務人員該作為而不作為,造成國家社會資源的浪費。更讓人民疲於奔命於法院間,浪費青春歲月浪費生命財產,更造成無法彌補的精神損失。

 

        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於民55年成立之後,陸續登記在台北市國術會,中華氣功協會、中華武術協會,中華民國道教會及台北市道教會的團體會員。太極門四十多年來一直致力於弘揚中華國粹文化,促進世人身心靈健康為宗旨。

 

        太極門辯護律師蔡富強表示:太極門非營利機構亦非補習班當然也沒稅的問題,此稅務冤案完全是由侯寬仁檢察官非法起訴衍生而來:民國851219日侯寬仁檢察官僅憑三人不實檢舉,大舉搜索太極門,並將搜索當日總共為61萬餘元的二帳戶,捏造為32億餘元補習班學費,高達二帳戶金額的5,245倍,一面誣指是詐欺所得主張應予沒收,一面又誣指為補習班學費,移送國稅局課稅並重罰!當時太極門掌門人夫婦資產全數遭侯寬仁凍結,國稅局又重覆將資產施以禁止處分,完全不顧人民的死活。 
  

        蔡富強表示,太極門刑案司法審理長達十年七個月,終於在96713三審判決無罪確定,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刑案判決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及「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而監察院亦曾於91年完成調查報告確定侯寬仁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不符合證據法則,依法不得提起公訴,該起訴書自始無效。然而國稅局卻不理會刑事判決及監察院報告結果,仍以該不實起訴書與錯誤資料持續課稅重罰。 
  
        
蔡富強表示:國稅局不應只以未經法院審理的起訴書或檢調資料為課稅依據,最高法院刑案已三審判決無罪、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國稅局敗訴確定、監察院調查國稅局有七大違法,則國稅局應主動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撤銷原處分才對。另依財政部93929函釋:「不宜僅憑有權調查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或各縣市警察局)移送案件及其他類似案件之移送書、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核定補稅處罰,並應追蹤相關案件起訴情形及歷審判決結果,併案審酌。」且財政部5次撤銷80--85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課稅處分均表示「司法案件判決結果如影響本件之核課,原處分機關自本於職權依更正程序辦理」。監察院98年針對台北市國稅局之調查報告指出:調查單位職司犯罪偵查,稅捐單位則專責租稅逃漏查核,兩者職責既不相同,查察重點自亦有異。該局率依台北市調查處通報資料,即予通報歸課當事人綜合所得稅,殊有未洽。
 
        太極門弟子洪天賜激動的表示,「本稅務冤案歷經九位財政部長,都說本案是刑案所衍生出來,刑案無罪終結就沒有稅案,也會依法撤銷,但是並沒有。我們等了十年七個月,國稅局卻還是以侯寬仁當初違法起訴書的不實資料,繼續發單課稅,甚至偽造文書、隱匿書證,不斷地欺上瞞下,欺騙所有立法委員、欺騙監察委員、欺騙法官、欺騙媒體、欺騙社會大眾、欺騙我們善良的百姓,這難道還不夠嗎?」 
          關中認為,當前我們需要的是積極任事、勇於承擔責任與為民服務的文官,千萬不可錯把工具(法令)當成目的,應該發揮主動積極的精神,真正做到苦民所苦,解民之苦。 洪天賜說,我們懇切的希望,國稅局應『依法行政』,主動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撤銷原處分才對。切莫因應作為而不作為,造成國家社會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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