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額漏稅罰緩嚇死人 求求立委修法解民倒懸
高額漏稅罰緩嚇死人 求求立委修法解民倒懸
台大法律系教教葛克昌在99年8月7日由中華人權協會主辦的賦稅人權論壇啟動記者會上提到我國稅務爭訟比例高於各國,主要是因處罰氾濫造成人民心有不甘,歸納其因乃在於稅務檢舉獎金。他說,當政府處罰人民多一分,人民生產力就減五分,人民與政府間疏離感更增加十分,其負面效應與實質稅收根本不成比例。財稅單位如財政部及國稅局是否對以上分析有所知悉?願意改善?筆者不予評析,惟下列事實建議財稅單位最好勇敢面對、勇敢改善:
99.2.22聯合報導HANG TEN等四家知名平價服飾店被國稅局以「逃漏稅」名義重罰新台幣五億多元。
99.2.10工商時報報導「政府比地下錢莊還可惡,逃漏營業稅罰三倍」。
99.2.10中央日報網路報乙則「冷血執法,八旬老翁泣訴為五萬罰緩差點被逼死。
審視我國稅法,竟還有發現印花稅法第24條第2項處20倍至30倍罰緩,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簡言之,適當性、必要性及過度性等三原則作為對憲法上基本權之限制,否則均屬違憲。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0%者,超過部分無請求權,但稅法卻可明定處罰20倍至30倍之罰款,實有違背民法之實。另外,台灣漏稅罰是全球唯一以倍數罰的國家,美國也只有0.2倍,英國0.3倍,日本0.1倍,連落後的非洲國家也只也有0.2倍,台灣所得稅法明定懲罰可達漏稅額的2倍,營業稅法甚至高達10倍。 在此建議財稅單位應全面檢討不合理的稅法,使營利事業能永續經營,國家稅收才得以持續,吸引外資來台投資,達到經濟繁榮之地步;另一方面人民財產權得以保障,生活安居樂業,幸福平安,此由美加的稅法就可明白,為何其國力一直強盛之原因,可作為國內稅法的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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