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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聘書、教師證書、總統當選證書

2018/04/18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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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早上七點,在風傳媒發布「校長聘書、教師證書、總統當選證書」,因為配合風傳媒立場,沒有呈現原來擬定的全文。以下是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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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長聘書與教師證書的發放

潘文忠卸任部長職位前,對外宣示「若查到管赴陸涉嫌不法,將不發布聘書。」根據報導,潘文忠、莊國榮、教育部人事處等,如此強勢作為的依據是《大學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也就是說,臺灣大學校長是由「教育部聘任之」,發聘人是教育部長。

至於私立大學,《大學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也就是說,私立大學校長是由「教育部核准聘任之」,發聘人是大學法人董事長。

雖然,公、私立大學校長聘書的差異明顯,公、私立大學教師證書卻是零差異,發證人皆是教育部長,法源是《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例如《辦法》第 4 條「本部核發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第 6 條「申請講師資格審定」、第 11 條「申請教授資格審定」等,再再強調教育部長是大學「教師證書」發放人。

頒發正、副總統「當選證書」的程序

教育部長「聘任」校長與教育部長「核發」教授證書的邏輯,等同於中選會對正、副總統「致送當選證書」的邏輯。在2016年1月22日,蔡英文從中選會主委手上接下「當選證書」時,蔡英文說:這是人民給她的聘書

在法制國家,發放聘書或證書象徵行政程序的完備與結束。《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目的是要確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第 8 條)雖然,《行政程序法》主要規範「行政機關」與「行政首長」的「行政處分」,但《行政程序法》的精神當然適用於直接民主程序的《公職人員選罷法》與《總統選罷法》。

在2004年,連戰宋楚瑜不服總統選舉結果,進行大規模街頭抗議,更提出「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之訴。縱然反對者情緒激昂、社會動盪,中選會仍然依法行政地如期頒發「當選證書」。因為無罪推定誠實信用保護信賴是民主、法制國家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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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世界盃四分之一決賽,「上帝之手」瞬間。(資料照,取自網路)

運動競賽場的程序正義

這種文明制度、文明程序,就是所謂的法制、遊戲規則,正如同在運動比賽中,裁判決定輸贏後,就等著大人物粉墨登場地頒獎。粉墨登場者只能根據裁判的決定頒獎,不可能改變裁判的決定,也不可能拖延頒獎典禮。裁判改判的案例極少數,而且只在近年有官方錄影設備後,才有即時確認爭議,再改判的情形;況且,若真有改判的必要,裁判必然是在預定的比賽結束時點前改判。

在1986年 6 月22日世界盃足球冠亞軍賽,阿根廷以 2比1 擊敗英格蘭,奪得冠軍。第一個進球來自馬拉度納(Maradona)頭槌,又看似違規的手臂碰觸;裁判馬上判定進球得分,阿根廷就在一小時後搬回冠軍獎盃。

事後的電視錄影重播,證明馬拉度納高舉手臂搶球,目的是為身材不高的自己能在英格蘭球門搶到先機。全球媒體反覆的播出這一畫面片斷,英國輿論稱之為「魔鬼之手」;持續的韃伐讓馬拉度用「上帝之手」輕輕帶過。

馬拉度納在2002年出版的自傳中,承認這個進球是個手球,他說:我現在能說出當時不能說的事情了。當時,我稱其為「上帝之手」,其實那是「迪亞哥之手」。我感覺自己有點像是扒竊了英格蘭人的錢包(參考維基百科)。然而,主辦單位始終不承認錯誤,更沒有收回獎盃。

30年前的比賽沒有官方的錄影、即時舉證設備,運動比賽爭議的處理原則有二:第一、相信裁判,第二、無罪推定,沒有顯著證據證明犯規,就是推定沒有犯規。足球運動員深知這個遊戲規則,所以只要出現身體碰撞事件時,往往在地上打滾,裝出痛苦表情,目的是爭取裁判的同情判決。

教育部對檢舉案的強力無罪推定慣例

教育部仍然拒絕對台灣大學校長當選人發放聘書,是基於「有罪推定」原則,高調主張管中閔必須親自說明被指控的爭議。這是臺灣教育史上的頭一遭,更是完全違背教育部過去對檢舉舞弊案件的「強力」無罪推定原則。

教育部的「強力」無罪推定原則,彰顯在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授(借調為南榮科大校長)黃聰亮賣假學位獲利3747萬事件。黃聰亮從2014年起兜售學位、論文、升等資格,就一直出現向教育部檢舉,卻查無實證的傳聞。調查局在2016年中發動搜索,才讓事件曝光。

教育部是大學教師資格的審定人,教育部長是大學「教師證書」發放人,教育部可以據此「卡」任何一位大學教師的資格。教育部接獲無數的性騷擾、學術倫理爭議檢舉案,處理原則與慣例是由涉案單位說明與調查。涉案單位基於維護學校聲譽,幾乎使用遮醜策略應付。

教育部從事「學術行政」,不做「學術審查」,所以,教育部將舞弊檢舉案交給(督導)涉案人服務單位調查。同樣的,教育部負責發放校長聘書的「教育行政」,國立大學校長的遴選與程序是由各國立大學進行,既然臺大遴選委員會已經再三確認(判定)管中閔的當選,為何教育部要堅持跳過「臺大遴選委員會」,堅持管中閔須直接面對教育部說明五花八門的指控?

在奧運史上,發生過在事後發現或確認運動員舞弊,而追回獎牌的事件。在臺灣選舉史上,也發生過當選人在事後被判定選舉過程舞弊,再撤銷當選資格的事件。所以,依法行政的精神是,教育部對管中閔如期頒發聘書,再收集與提出堅實的證據,將管中閔解聘或逼迫下台。只要準備充分證據,逼迫管中閔狼狽下台,哪有這麼難?

補充:本文原來標題「教育部卡管、財政部特許,政府操弄、包庇、助長暴力!」以下呈現未刊登在風傳媒的論述。

在2017年五月,我向發行單位座落匈牙利的《Scientometrics》期刊,檢舉財政部許建隆董事長的升等副教授作品抄襲與造假。期刊在二個月內完成調查程序,在三個月內公告撤除舞弊論文。《Scientometrics》認定當事人犯下嚴重未充分引註利用之來源(severe insufficiencies regarding the use of sources),尤其是直接拷貝他人作品的圖形、表格與連續段落的文字(verbatim text)。

但是,我透過管道得知,國內的「五位審查委員」與直屬的教評會,仍然主張舞弊者的升等副教授程序完整,合乎法條規定,也認為直接拷貝他人的文字、表格、圖形,僅是「引用上或有疏失」。許建隆升等代表作被撤除,是因為嚴重違反學術倫理,應在五年內不得提出升等申請。

但是,財政部與教育部仍然主張許董不違反學術倫理,導致許建隆正在全國私校流竄,尋找願意再為許建隆背書,為其再提出升等程序的聘任學校。也就是媒體報導的:許建隆辯稱「被有心人士到處爆料所陷害,並痛批國外期刊回覆他只是數據引用不當,卻未經他同意撤銷論文,不符國際慣例,將提申訴,學校方面也將以其他著作補送資料,希望盡快恢復副教授資格。」「(http://www.storm.mg/article/361762

因為財政部與教育部的包庇政策,我和教育部往返數十篇電子公文,也在網路論壇揭露。我遭受到兩名男子恐嚇,更在2017年4月20日遭受到暴力攻擊。我已經向西湖派出所報案,西湖派出所尚未抓到暴徒,我不能確認暴徒是受財政部「特許」的教唆,我只能在這裡呈現相關的事件與事實。關於我被攻擊的過程,可參考(https://www.peopo.org/news/362851)。

政府在卡管、在特許、在操弄、在包庇…等於在鼓勵投機與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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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近期發表的正式學術評論文章:

http://doi.org/10.6535/JSH.201802_5(2).0002
http://doi.org/10.6535/JSH.201802_5(2).0003
http://doi.org/10.6535/JSH.201802_5(2).0004
http://doi.org/10.6535/JSH.201802_5(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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