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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總統遭清算?專機空姐被除名!

2016/08/03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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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1630】服務總統遭清算?專機空姐被除名!

文 / 楊春吉**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新聞】

日前華航空服員罷工抗議,爭取勞工權益,一連幾天,華航航班取消飛行!但當天一大早,只有總統蔡英文的出訪巴拿馬的班機順利起飛,總統才在飛機上說,不會讓空姐們孤單,但上個月中,機上14位機組員中,有10位工會成員卻在回國後遭到空服員工會秋後算帳,踢出工會,失去會籍後,他們每個月外站津貼,大約少了12800元,讓她們深感為國家外交出勤,卻得面對這樣的結果,相當委屈!六月底,總統蔡英文出訪,專機空服員細心協助出訪人員,此時正好碰上華航大罷工,這是當天唯一起飛的華航班機。總統蔡英文(6.24):「維護機組員的勞動權利,這是新政府的重要任務。」滿臉無奈笑容的空姐聽見總統的溫情喊話,心安了一半,當天專機順利起飛,機上14位機組員,有10位工會成員公務在身,卻沒想到回台灣後就遭到工會秋後算帳,6月24日飛行的工會成員通通要除名!民進黨立委鄭運鵬:「她們職業工會要給予除名,我自己覺得不可思議!這些空服員就算她再想參與(罷工),她還是有超出華航,超出她個人的榮譽感跟職責所在。」空服員工會秘書長林佳瑋:「專機的組員都有備用人力,如果當天她突然決定她不要上飛機工作,其實華航都有做好相對的人力安排,所以我們認為這個應該不是理由。」工會態度強硬無法接受專機空姐說飛就飛,7月18日還召開會議,21票中18票同意除名、2票反對、1票棄權,通過除名。華航表示,影響所及,這些被踢出工會專機空姐無法享受罷工成果,外站津貼減半,以台北飛美東單程20小時計算,工會成員爭取到每小時5美元,飛一趟就有3200元津貼,如果不是工會成員,外站津貼每小時3美元,一趟下來只有1920元,以一個月飛200小時來算,等於足足少了12800元。空服員工會秘書長林佳瑋:「工會有工會的立場,在這點工會還是希望(當天)空服員不要提供任何勞務。請她被除名之後,她們可以來向工會提出申訴。」只是任務在身的空姐身不由己,總統出訪攸關國家顏面,工會罷工總不能影響出訪外交,現在被秋後算帳,一肚子委屈卻投訴無門(三立新聞網2016年8月2日報導:服務總統遭清算!專機空姐被工會除名)。

【疑義】

一、 有關「工會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而且出席人數須達工會法第27條之規定,始得議決

工會法第26條規定「(第1項)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第2項)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工會法第27條也規定「(第1項)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第2項)會員或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其委託方式、條件、委託數額計算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項)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委託代表出席時,其委託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僅得委託所屬工會或各該本業之其他會員代表。」。

是有關「工會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而且出席人數須達工會法第27條之規定,始得議決。

二、本案是否性質不同之處,而有合理差異待遇之適用?值得思考

工會法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7款分別規定「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工會章程之記載事項如下:七、會員入會、出會、停權及除名。」。

工會法第26條也規定「(第1項)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第2項)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是有關會員入會、出會、停權及除名,工會法及相關法規命令有強行規定者,依該強行規定;工會法及相關法規命令未有強行規定者,除工會章程違反強行規定等因無效外,依工會章程。

又有關工會會員入會、出會、停權及除名,因屬工會法第26條第1項第11款所稱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自也應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從而,涉及人民團體法之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491號民事判決:「……(二)關於上訴人中央考紀會所為系爭處分,是否致被上訴人黨員資格不存在部分: 1.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 款,民法第52條第1 項就會員除名、開除社員應經會員大會、社團總會決議之規定,是否屬強制或禁止規定?系爭處分有無違反上開規定?如有違反,其效力如何? 2.何謂民主原則?人團法第49條之民主原則究何所指?人團法第49條所稱會議是否排除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 款之適用?人團法第49條是否適用於會員除名事件?…… (三)上訴人作成系爭處分,是否有違反民法第72條、第148 條之規定?被上訴人主張系爭處分有動機不當或恣意認定事實或違反比例原則、違反平等原則,是否有理由?……」、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66號民事判決:「……四、兩造協議確認之爭點(見本院卷第220頁反面之同上筆錄): (一)本件得否由民事法院審判?(二)上訴人得否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2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三)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項規定?(四)系爭決議是否違反人民團體法第33條第1項、第16 條規定及會員平等原則? (五)系爭決議如違反人民團體法第33條第1項、第16 條規定,該等規定是否為強制或禁止規定?(六)系爭決議是否違反民法第72條規定而無效?……」所提及「平等原則」,自有參酌之餘地。

換言之,本案除「須審酌該除名處分,是否違反工會法及相關法規命令之強行規定?是否違反該工會章程?是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是否違反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等」外,亦須審酌是否有性質不同之處?如差異待遇,有無合理理由?該合理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無合理關聯?

*榕樹學堂訊是全台灣第一個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為主軸的生態報 導,由 ET-today(東森新聞雲)名家(也是peopo公民 記者),胡綺萱老 師及楊春吉老師,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的真實情況,呈現動物情,並提供相關即時鳥訊及蝶訊,供大家参考。當然,對於鳥友及蝶友的協助,榕樹學堂訊,亦由衷感 謝。榕樹學堂訊在peopo網址如下http://www.peopo.org/nancyyang

 ** 楊春吉老師是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在台灣法律網的新聞疑義專欄,有很多法律及房地產知識,可以參考。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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