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會簽到」做為「都市更新同意書」?
【新聞疑義1615】「開會簽到」做為「都市更新同意書」?
文 / 楊春吉**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新聞】
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長王俊傑今日在議會中強調,辦理都市更新依法須有超過三分之二建物所有權人,與超過四分之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同意,才能跨過劃設都市更新範圍的門檻,「開會簽到」不能做為「都市更新同意書」,請民眾不要輕易聽信謠言。他呼籲都更業者,讓參與都更的民眾形成共識才能成為贏家。市議員邱素貞、翁美春、陳淑華今日在議會中指出,東區大智路與和平街一帶,近來有人發起都更案,透過不正當的手法,以開會簽到簿誆騙民眾已獲多數人同意,企圖煽動不知情的民眾也同意,甚至宣稱市府已同意辦理都更,造成部分民眾人心惶惶,並質疑為何要被迫參加都更。「開會簽到不能做為都市更新的同意書!」都發局王俊傑表示,辦理都市更新有公辦與自辦兩種,但依法都須有超過三分之二建物所有權人,與超過四分之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同意,才能跨過劃設都市更新範圍的門檻。王俊傑強調,「開會簽到」不能做為「都市更新同意書」,且須辦理公聽會,過程嚴謹,請民眾不要輕易聽信謠言。對於有意辦理都更的業者,王俊傑呼籲應加強與參加民眾溝通,只有參與都更的民眾皆有共識,這樣才能成為贏家。邱素貞議員表示,有民眾陳情北屯區有條死巷被地主擺上花盆,作為自用車位,並加設路阻,已影響30多住戶通行權益與消防安全,希望市府處理。副市長林陵三表示,若該道路為既成道路,就是道路,但如果被人私自放置花盆等路障,就應該清掉。建設局長黃玉霖說,如果依法認定是既有道路,就可排除路上的障礙物,必須進一步看認定結果與範圍,才能判定並處理(中時電子報2016年6月8日報導:開會簽到≠都更同意書 中市府籲民眾勿信謠言)。
【疑義】
按先不論「都市更新中的容積獎勵,是毒品?還是良藥?(註一)」之問題,也先不談「都市更新中所涉財產權保障(註二)」、「再徵詢機制(註三)」、「鑑價(註四)」、「多數暴力與都更條例第31條(註五)」等問題,要談的是,與此新聞有關的問題。
自從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等三條款,被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09號解釋,宣布違憲,並未於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註六),因而失其效力後,目前的都市更新程序,只能從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註七)之規定開始了,即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所定人數及權數後,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等未違憲因而無效之相關規定,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惟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所稱同意或出具同意書,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也僅規定「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實施者,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同意,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二、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書。……」;至於「與都市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息息相關,應使其充分瞭解,始能決定是否同意」之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之事項,則在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均未有所規定,加上,都市更新不肖從業者之惡意隱瞞(本案新聞報導中的傳聞如為真,將「開會簽到」做為「都市更新同意書」,那真的就太可惡了),使得都市更新的形勢,自被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09號解釋宣布違憲後,更加惡劣了。
但都市更新從業者,如能在「與都市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息息相關,應使其充分瞭解,始能決定是否同意」之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之事項上,多加著墨,都市更新案也非完全動不了,反而更順利,也不一定。
另外,行政院(內政部)及立法院,可能須思考「在法律保留原則下,將都市更新同意書之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明定於都市更新條例或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之必要了(當然,違反此等規定之法律效果,也須明定)。
【註解】
註一:政府老是以容積獎勵,來推動都市更新,但各位,是否知道容積管制之目的,乃在於維護都市景觀、居住品質及公共安全,一塊土地最適當的容積,早在都市計畫中底定,有多少容積,其實與面前道路的道路寬、區域應有學校、綠地、停車位之數量及面積等息息相關,如果容積多了10%,則該塊土地的面前道路的道路寬,是否應加寬,才足以容納多出來的人口數呢?區域應有學校、綠地、停車位之數量及面積等,是否也應如此呢?我們可以想像,在面前道路寬無法加寬,區域應有學校、綠地、停車位之數量及面積等無法增加的情形下,因放寬容積或容積獎勵而增加的人口數,早晚將使得該地區的居住環境、交通、停車位等更惡化,那麼放寬容積或容積獎勵是毒品?還是良藥?不是很清楚的嗎?(【新聞疑義714】容積銀行?容積毒品?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買預售屋看這裡100】透過都市更新,改善老屋安全,好嗎?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 )。另亦可參鍾麗娜著,最夯的容積獎勵是「解藥」?還是「毒藥」?,台灣法學雜誌第297期,第111頁至131頁。
註二:【新聞疑義727】多數決,就可「將人掃地出門」?(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
註三:【新聞疑義742】士林文林苑案第五章:「再徵詢機制」(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
註四:【新聞疑義743】士林文林苑案第六章:「鑑價」(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
註五:【新聞疑義744】士林文林苑案第七章:「多數暴力與都更條例31」(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
註六: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09號解釋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僅為標點符號之修正)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同條第二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同意比率部分相同)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該條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將原第三項分列為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上開規定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上開違憲部分,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及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申請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無違於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惟有關機關仍應考量實際實施情形、一般社會觀念與推動都市更新需要等因素,隨時檢討修正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該條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為文字修正)之適用,以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業依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而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內,申請辦理都市更新者為限;且係以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條件,在此範圍內,該條規定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違背。」(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B&t=B1&n=709&TPage=1)。
註七: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前項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同意比例之審核,除有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二條規定情事或雙方合意撤銷者外,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不同意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但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義務相同者,不在此限。」。
*榕樹學堂訊是全台灣第一個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為主軸的生態報 導,由 ET-today(東森新聞雲)名家(也是peopo公民 記者),胡綺萱老 師及楊春吉老師,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的真實情況,呈現動物情,並提供相關即時鳥訊及蝶訊,供大家参考。當然,對於鳥友及蝶友的協助,榕樹學堂訊,亦由衷感 謝。榕樹學堂訊在peopo網址如下http://www.peopo.org/nancyyang。
** 楊春吉老師是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在台灣法律網的新聞疑義專欄,有很多法律及房地產知識,可以參考。網址如下https://cse.google.com.tw/cse?cx=partner-pub-7253933653596989:69837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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