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記者:朱水文
前手球國手陳敬鎧被訴詐盲詐保案,義務辯護律師團、陪審團協會、盲人重建院、盲人棒球隊,於2016年06月01日在司法院前廣場共同舉辦記者會,說明本案相關問題。
對於陳敬鎧的個案,義務律師團提出以下訴求:
一、本案二審承審法官擅自私下接觸證人,已違反公平審判的原則,應自請迴避。
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己在台灣實施,職司審判的法官應具有障礙意識。
本案當事人前手球國手陳敬鎧先生,因遭逢車禍而致視覺功能喪失,除有醫師之診斷證明書外,亦有身心障礙手冊,據此申領保險理賠,此為一般人常情之作法,何來詐盲詐保之疑?
視障者,尤其中途失明者,其就失明前已發展完成之肢體動作,於失明後經多加練習,仍可提取其原有活動心像,此乃認知神經科學之常識;而人體有11種知覺,除視覺外,尚有聽覺、觸覺、嗅覺、味覺、障礙覺、回聲覺、運動肌覺、本體覺、平衡覺,以及共感覺。視障者雖眼盲,惟其餘知覺功能並未喪失。中途失明者,如其過往體育活動經驗豐富,於失明後,勤加練習,仍可從事許多明眼人活動,如:跑步、跳舞、打球、玩接飛盤等。
而視障者經適當訓練與培育,能從事許多體育活動,亦時有所聞。此次聲援者中多位視障朋友亦分享其個別之生活及運動經驗,其中視障律師李秉宏律師,分享其曾參加100公尺競速及跳遠之經驗;與陳敬鎧同為盲人棒球隊之隊友,亦現身說法其操作ATM領錢而嚇到旁人之經驗,藉此說明,視障朋友經由一定期間之訓練,尤其中途失明者可運用過往經驗,是其可塑性及潛力能達到與一般人無異之境。
陳敬鎧車禍失明後,加入盲人棒球隊,於首次參加國際賽事,戰功彪炳,且其於失明前,本即為一位運動健將,其於失明後透過多次之訓練與調整,仍可藉由殘餘的光覺、色塊覺、左下視野些許邊緣視覺,輔以聽覺及其他感官知覺,確有能力從事諸多運動。
本案經車禍肇事者,以事後長期跟拍之錄影畫面及截取網路上之照片,據以提告,法官於審理期間,應公平審酌雙方所提證物觀之,陳敬鎧除有原車禍後送醫治療之彰化基督教醫院,其眼科醫師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外,更有國立台灣大學專業鑑定報告證明陳先生中央區視力僅剩0.00055(依規定0.01以下即屬全盲),可知陳先生應無詐盲詐保,而法院於審理過程中,本即自當斟酌各項證物、事實並據以公平審判,以保訴訟雙方當事人之權益。
惟律師團表示,法院於審理期間不僅就有利於陳敬鎧之國立台灣大學專業鑑定報告不予採納,反而將此鑑定報告提供予敵性證人(彰基眼科醫師)表示意見,而此敵性證人既無此專業鑑定報告所施檢測方法之專業知識,更因輿論壓力之影響,就自己原皮質盲之診斷純然否定,徒就陳敬鎧車禍失明年餘,能跑能跳、打球、玩接飛盤活動影片,堅指非0.01以下視力者所能為,而咬定陳敬鎧詐盲。
另據律師團表示,法官棄置國立台灣大學專業鑑定報告不顧,另檢其陳敬鎧能跑能跳、打球、玩接飛盤活動影片,及寫工整字體文件,提供予第三公正方就陳敬鎧行為舉止究近乎盲人或與之相去甚遠一節表示意見,而拒絕律師團數度聲請,不予一併檢附該國立台灣大學專業鑑定報告予諸該被詢第三方公評;另外法院更是處處以偏頗的審理與質疑陳敬鎧異於一般常理的運動表現,而非以「無罪推定、寧縱勿枉」之原則審案。
此外,本案上訴二審之承審法官,竟親赴會見一審已出庭作證之證人-原診眼科醫師,就地詢問,而剝奪被告陳敬鎧之在場權,以及辯護律師之交互詰問權。其心證顯己偏頗,違反公平審判之原則,義務律師團深表遺憾,並嚴正要求此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15條之承審法官應自行迴避,律師團亦將聲請該法官迴避,以保障陳敬鎧公平受審之權益。
再者,本案俏涉及法官審理案件應有障礙意識之問題。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已於103年12月3日於本國正式實施,該公約第13條第2項乃明定:「為了協助確保身心障礙者有效獲得司法保護,締約國應促進對司法領域工作人員,包括警察與監所人員進行適當之培訓。」目的是在促使職司審判的法官能有障礙意識,以實質確保法院的判決不致侵害身心障礙者應受保障的權益。
最後,本案之爭議在於陳敬鎧之視力是否已達全盲,自不因其至眼科就診、申領保險金被詢保險調查員,或應訊偵查庭尋求被撞司法保護,基於安全或移動方便考量,乘坐輪椅或持拐杖樣貌,與其在運動場上從事相關體育活動之能跑能跳等活躍表現,而影響本案陳敬鎧視力是否0.01以下重度視障待證事實之本質。
陳敬鎧作為一位中途(後天)失明者,其與先天失明者之生活經驗顯然迴異,以失明後努力學習與適應生活之優異表現,而認其有詐盲詐保之情,無意為對於一位身障者的歧視與打壓。照片或影片裡所呈現的乃係陳敬鎧努力向學後之成果,期間多次揮空拍及失敗之畫面,原審判決卻隻字未提。承審法官單憑個人有限之經驗及加害者單方所提後製改編下之事證,根據無與盲胞實際相處生活經驗之眼科神經科片面臨床所見,作為審案之根基,而棄置國立台灣大學科學性鑑定報告不顧。在錯誤之認知下審理視障者之案件,已對陳敬鎧造成無法抹去之傷害與冤屈。
司法院應落實司法院廣場前對殘障人士協助的標語[身心障礙訪客如需專人協助請按服務鈴]
左邊的銅牌標語[來訪身心障礙人士如需專人協助請按服務鈴]]經民眾反映字句不妥後改成右邊塑膠的標語!
司法院大門左側堆放鋼板,尖銳的角卻無任何防護措施,是否造成行進的民眾變成殘障後,民眾再聲請國賠?
司法院長進出有看到嗎?工作場所的職業安全規範到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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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在詐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