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灣社會自殺現象之我思我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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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項  反面提問—不自殺的原因

如果中國社會(不管古代或當代)中,真如筆者所言的不存在針對自殺行為本身的禁制,那麼為什麼台灣社會的自殺率並沒有比其他國家高[29]

就邏輯上來講,研究導致自殺的因素,從而排除之可以減少自殺;從另一面看,研究不自殺的因素,從而加強之,亦能減少自殺。由本文的文獻探討中,我們可以發現「孝」可能是中國人在面臨生死抉擇之際,選擇「存生」而非「取死」的依據,但是沒人研究此點。縱使在「現代人」眼中家庭或家族關係僅是傳統社會的「殘留」,但是傳統的力量總是那樣地「打不死」。

當然,亦有有心之士看出此點,例如有精神科醫師想要幫屈原醫療「憂鬱症」,可惜他沒想到,醫好了屈原,還得醫治「三太子[30]」,這事難度極高。想要醫神,恐怕得等自己也成了神再說。當然,我們亦不該漏提中國社會某一傳統宗教之「割肉貿鴿」與「捨身餵虎」等典故。

(本文完成於2005年初,原欲置於筆者碩士論文《先秦兩漢社會之自殺論述研究》之文後,列為討論與建議之用,因被質疑內容之學術嚴謹度而作罷!有感於近年台灣社會的自殺率已高到令筆者跌破眼鏡的程度,因此將之整理發表,望能發揮引玉之效。)

附錄

《大清律例》中有關自殺的條文

〈刑律‧人命‧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戶婚、田土、錢債之類。、威逼人致自盡死者,審犯人必有可畏之威。杖一百。若官吏公使等人,非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以上二項并追埋葬銀一十兩。給付死者家。若卑幼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絞監候。大功以下,遞減一等。若因姦、盜而威逼人致死者,斬監候姦不論已成或未成,盜不論得財或不得財。

條例

凡因姦威逼人致死,人犯務要審有挾制窘辱情狀。其死者,無論本婦、本夫、父母、親屬,姦夫亦以威逼擬斬。若和姦、縱容,而本婦、本夫愧迫自盡,或妻妾自逼死其夫,或父母、夫自逼死其妻、女,或姦婦以別事致死其夫,而姦夫無干者,毋得概坐因姦威逼之條。

凡因事用強,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雖有自盡實跡,依律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三命以上者,發邊衛充軍。若一家三命以上,發邊衛,永遠充軍。仍依律追給埋葬銀兩。

凡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照毆者律,斬。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毆夫至篤疾者律,絞。俱奏請定奪。

婦人夫亡願守志,別無主婚之人,若用強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者,依律問罪,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凡軍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絞;為從者,枷號半年,發邊衛充軍。

〈刑律‧人命‧夫毆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不告官而擅殺死者,杖一百。若夫毆罵妻、妾,因而自盡身死者,勿論。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若已亡止科罵夫。或妻有他罪不至死而夫擅殺,仍絞。

〈刑律‧訴訟‧子孫違犯教令〉條例

子貧不能營生養贍其父,因而自縊死,子依過失殺父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刑律‧犯姦‧誣執翁姦〉

凡男婦誣執親翁,及弟婦誣執夫兄欺姦者,斬監候強姦子婦未成而婦自盡,依未成姦論,加凡人一等。義子誣執義父欺姦,依雇工人誣家長,嫂誣執夫弟,及緦麻以上親誣執者,俱依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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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ai 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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