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鄉孩子的學習誰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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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派任制早已走進歷史時年有餘,偏偏還有少數縣市的校長遴選制度未依法行政,這樣專制專為教育行政,無視學生學習受教權且完全不尊重法制,台灣的教育品質如何提升?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
縣 (市) 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 (市) 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
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
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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