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所得」是免稅所得 凌忠嫄假不知?
「贈與所得」屬免稅所得 凌忠嫄假不知?
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21日在立法院表示,太極門弟子給師父的「敬師禮」是所得性質,不是贈與。凌局長你嘛幫幫忙,「不是贈與」又不是國稅局說了就算,按找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所以是不是贈與雙方同意就算數,哪輪到你國稅局說話。另外最高法院法官在判決書也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及「弟子間需要而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
凌局長又說,太極門弟子有繳納研習費給師父,補習班的主管機關教育部明明白白說太極門不是補習班,何來「研習」?凌局長又不是教育部主管,老是撈過界,給人民亂戴帽子。
此外凌忠嫄表示,北市國稅局是根據調查局及刑事局移送的資料,並向金融機構查詢後,認為匯入太極門的資金是全國各地研習太極門氣功的弟子所繳納的款項。首先,調查局及刑事局移送的資料早已在太極門刑事三審無罪確定後,等同被法院宣判廢棄,而國稅局至今還拿那些調查局及刑事局被法院廢棄的資料當做證據來課稅,簡直是雞屎當黃金,荒唐至及。其次,財政部93年9月29日函釋:「不宜僅憑有權調查機關移送案件及其他類似案件之移送書、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核定補稅處罰,並應追蹤相關案件起訴情形及歷審判決結果,併案審酌」。更說明國稅局想要課人民的稅是不能僅憑調查局及刑事局移送的資料。
凌忠嫄又說,太極門氣功班分為不同種類,不同班別有不同收費,國稅局掌握相關事證,認定這是太極門提供勞務所收取的「對價」;所謂的「贈與」是沒有對價的情況,太極門有提供勞務就是有對價關係。
首先我們要再次強調贈與是雙方約定,國稅局無緣置喙,凌局長所稱之太極門氣功班分為不同種類,不同班別有不同收費,而認定太極門提供勞務所收取的「對價」,事實上,凌局長以上所稱完全是檢調單位移送給台北巿國稅局未經審理之不實、不法證據,經過刑事審判時詳細的提示、交互詰問、審理,確定並無勞務所收取的「對價」,判決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及「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
凌局長所說的勞務所收取的「對價」在太極門根本不存在,「對價」與否也與修練氣功分不分班並無關係,而凌局長以此認定太極門弟子給師父的敬師禮屬於勞務「對價」而來課稅是在強辭奪理,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這與搶奪民產又有何異?
另外,媒體報導國民黨立委費鴻泰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表示,太極門案連監察委員都看不下去,財政部有必要講清楚到底為什麼要對太極門課稅?
對此,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太極門案是民國81年所得稅的稅務案件,最高行政法院在95年判決確定,稽徵機關沒有權力做任何改變。首先,國稅局對太極門開徵80~85年度的綜所稅的課稅處分,其中80, 82~85五個年度太極門在最高行政法院都是勝訴,只有81年被判敗訴,81年綜所稅案目前還在再審之中,李述德對於太極門80, 82~85年度的稅務案件獲得勝訴他不講,就只提81年度,居心何在?同樣的稅只是年度不同卻有兩種不同判決,凸顯出台灣稅制的荒謬。
李述德說法院判決確定,稽徵機關沒有權力做任何改變,李部長此話所言差矣,我們認為稽徵機關絕對可以做改變,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所以稅捐機關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主動撤銷對太極門的課稅處分,怎麼會說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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