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自為矛盾不適任法官應速淘汰
法務部「正己專案」,偵辦前立法委員何智輝新竹科學園區銅鑼購地弊案,大動作搜索並羈押陳榮和等四名司法官,引起社會大眾對司法官操守之強烈質疑,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再度成為國人關切之話題,民間司改基金會主任委員林峰正律師更大聲疾呼,政府不應容忍法官法及法官評鑑法之立法一再延宕。中華人權協會賦稅人權委員會委員林天財律師於6月17日立法院「保護租稅人權,終結萬年不死稅單」公聽會中,以太極門稅稅務冤案為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同一個事實,甚至同一個法官,有的年度判決撤銷,有的年度卻判決成立,「法院判決本身充滿矛盾」,他認為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時候應該到了。
林天財律師在公聽會表示:我們今天沒有把司法院找進來,我覺得是一個很大的敗筆,因為太極門這個案子,其實我們可以看到的是,行政法院的法官判決本身的矛盾,為什麼會造成這樣一個矛盾,就是85年台北的部分,判太極門勝訴;但是80年到84年的案子,在台中審理的時候,受命的法官原來是講,國稅局這邊沒有把很多會員函證的結果,他們是認為是贈與給老師的贈金,但是這部分的資料,國稅局沒有在適當的時機提出來,所以受命法官本來是公開心證,這個案子他就不再逼國稅局提出來,可能會判國稅局敗訴。但是在最後辯論的時候,突然換一個法官,這法官就判了81年的部分太極門敗訴,80年、82年、83年、84年太極門勝訴,就把它勝訴的部分,發回讓國稅局重新核課。
本案突顯同樣一個事實,在台北的部分判太極門勝訴;81年的部分,一個沒有開過任何調查程序的法官,突然接手然後判太極門敗訴,如果他把整案都判太極門敗訴,我想太極門比較無話可說,但是同樣一個事實,同樣的法官,卻是80年、82年、83年、84年的部分又判太極門勝訴。在這個案子國稅局也很困擾,法院判決本身充滿矛盾,剛剛大家提到,在整個刑事訴訟的程序裡面,普通法院判太極門勝訴。所以在立法院這邊,我們也建議不適任的法官應該加以淘汰,我們覺得應該到了時間了,同樣一個事實,不同的法官,或者自己一個法官,竟然有不同的認定標準,我們覺得中華民國裡面充斥著不適任的法官,是不是到了應該要淘汰的時候。立法院很可惜的,法官法躺在立法院十幾年了,沒有動,法官不適任的沒有辦法加以淘汰,我們覺得在此也呼籲立法院能夠動起來。今天應該再把司法院找來,相同的法官有不同的認定,不同的法官也有不同的認定,應該讓司法院對立法院做一個說明才對。
第二個,我們要談到這個案子,發回重新到國稅局做核課時,它的時間,就像剛剛幾位先進報告的,產生了萬年的稅單,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處分,然後發回重新核課,人民又開始去走訴願的程序,然後又行政訴訟,永無止盡。本來訴願的機制,是希望讓行政機關有一個自我反省的機會,但是卻讓人民無止無盡忍受稅法人權被漠視的痛苦,訴願法規定要訴願前置主義,是不是也到了應該要廢除的時候,我們也呼籲立法院能夠加以重視。
第三個,有委員也提到,現在財政部,包括行政院也通過草案,要把人民追稅的期限,再往後挪五年。原來到101年的,以前因為欠稅的強制執行是無止無盡的,所以在96年的時候,規定已經移送強制執行的案子,只能夠再徵收五年。但是因為行政機關的怠惰,他們覺得追徵績效不符合成果,所以希望立法院再修法,把五年的稽徵時效,還要再延長五年。但是所有的國家都有時效規定,包括刑法上也有追訴權跟行刑權的時效規定,難道殺人放火比國家追稅更應該受到保護嗎?但是它一樣有時效規定。在國外,像日本幾十年來都是五年,我們從稅捐的核課稽徵到執行,其實已經很漫長的一段時間,所以我們覺得這個立法院應該要勇於承擔,一定要把這個法案擋下來,不要讓人民受到無窮無盡稅捐稽徵的苦痛。
第四個,稅捐稽徵的手段,從本案裡面我們可以看,核課本案的一個重點,除了普通法院認為他不是補習班所得以外,其實國稅局也有函證到這些相關的會員,這些會員大部分都表示是贈與,在這樣的證據底下,國稅局認為是補習班的收入,顯然跟人民主觀的意思不相符合,這樣的一個稽徵標準,不只讓人民沒辦法接受,也讓國稅局的威信大打折扣。為什麼我說這個錢是奉獻給老師的,國稅局可以曲解我個人的看法,說這個錢是繳補習班的費用。我想國稅局在解釋法令的時候,應該要充分尊重人民基本的社會觀感
第五個,陳清秀教授也有提到,國稅局只用銀行收入做推計核課,我們覺得這個部分,是一個非常嚴重影響人民稅捐的行為,國稅局知道每個人的帳戶可能有很多進進出出的收入,或者是存款相互轉換,或是這筆錢領了出來可能沒有用,又把它存進去,用銀行存款做推計課稅的基礎,我們覺得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但是我要呼籲陳教授剛剛的說詞,這個在國稅局裡面是一個普遍的現象,絕對不是個案。我覺得國稅局應該要趕快改進,立法院應該要督促國稅局改進的急迫部分,否則把所有稅捐的不利益,加諸在人民身上,我們覺得這是一個很殘酷的事實。像太極門這個案子,十幾年前的案子,如何知道當時領出來要做什麼,沒有用又存進去,錢進進出出,國稅局認為沒有辦法提出具體證據的情況底下,就是所得,這是相當不合理的課徵基準。
陳教授剛剛提到,我也呼籲,就是稅捐處罰,一定要以故意跟過失為基本要件。在太極門這個案子很清楚,現在的課徵基礎,沒有讓人民在報稅的時候,稅單裡面沒有一個欄位,我們覺得立法院可以要求國稅局應該立即改進,因為報稅稅單裡面,沒有一個欄位說、有爭議的認為這個是免稅的所得,就填在免稅所得的欄位裡面,但是沒有,所以一旦沒有申報的所得,就馬上會被列入為逃漏稅捐,這是在整個稅捐作業程序上很嚴重的部分,應該可以馬上改進的行政事項。另外人民對於哪一項所得不確定是不是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