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尚須修法才能落實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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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尚須修法才能落實保障人權

〈記者王瑛芝  台北報導〉立法院12月9日三讀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但相關細節仍待補充,12月23日由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衍義國際法律事務所、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聯合主辦《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專法之具體措施》研討會。台灣賦稅人權現況如何?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協興所長表示,他當會計師二十幾年接觸實務,整個稅法變成情感法學,這個情感就是要看稅務員本身到底是心腸軟還是心腸很硬,任何稅務員可以無窮盡使用實質課稅原則。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黃士洲系主任表示,納保法剛通過,規範相對比較粗略,尚待一年內補充細節,而財稅案件有別於其他行政訴訟案件,其特殊之處例如:同一事實不同年度,會有很多案子,或不同年度會在不同人手上〈法庭〉,適不適合?也有採總額主義,爭點主義不同看法,稅務案件有高度專業性,要賦予法官確定稅額的義務,還是單純的撤銷有問題的處分?這些都值得討論。黃士洲曾經做過統計分析,一審稅務訴訟人民勝訴率6.11%,另又做作了交叉分析之後,發現有請訴訟代理人與沒有請訴訟代理人的勝訴比率是一樣的低,黃士洲質疑是案件審理出了問題,還是訴訟代理人出了問題?

 

最高行政法院帥嘉寶法官認為稅務法制的問題有二:一、稅務法律不夠清晰,也會前後矛盾,有太多的違章建築,此外稅法的原理原則,也常常深奧抽象,忘了基本道理,這是納稅人權保護不足的遠因。二、稅捐稽徵法內容不符合現實環境需求,難以達成平等課稅目標,稅務機關又反應過度,常造成侵害基本權。帥嘉寶法官建議現行稅捐法制最需要修正的,應該就是將德國租稅通則的各項規定全盤引進。

 

財政部賦稅署陳慧綺組長表示,目前賦稅署不能只強調財政收入、行政效能,更要注重納稅者權益實質保障,所以目前法令已不符合時代需要,需要設立專法〈納保法〉才可以符合國際潮流,並且讓徵納雙方地位平等。因為納保法是特別法,所以在一年準備期需要檢視與其他法律是否有牴觸,並需要完成施行辦法、作業手冊、申報書表等。 

       

林宜賢會計師就「稅務法官如何有效審理跨國稅務爭訟事件」發表看法,他認為跨國的爭訟案面臨的還是法官的遴選與素養。國際財政學會發源地在荷蘭,剛好林宜賢也在荷蘭唸國際法,而荷蘭稅務法官養成是非常的多樣性,因為稅務層面太多了,以他的老師來說剛好是典型的稅務法官,他是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在大學兼教、也是最高行政國際法庭的法官、曾是財政部的官員,有個前提是一定要在大學兼授課程,而不是被動式的每年修幾堂課。每一年有教幾堂課,這樣才能讓稅務法庭的法官拉抬到學術高的地位。林宜賢強調這與我國法官養成系統,截然不同。

 

律師公會全聯會施中川律師分享針對財稅案件中律師如何扮演好角色?他認為稅務案件有細節性與技術性,而律師通常都後階段才參與訴訟,而稅務訴訟勝訴率低,讓年輕人不願意進來。在司法有三段論法,但稅務卻沒有,律師未來要朝持續進修、專業分工著手。黃士洲補充自己也做過稅務律師,那段慘痛的日子,一百多件案子只有三件勝訴,當時每天充滿挫折感,離開事務所才找到一線光芒。

 

衍義國際法律事務所王健安律師觀察,目前大部份的稅務調查過程都是不符合正當程序,非常重要的因素是因為法律沒有要求,造成後端行政訴訟過程沒有辦法去突顯程序上不正義的影響,這是納稅者權利保護專法比較需要去改正與著力的。有關職權調查部份,他執業經驗中稅捐稽徵機關的調查其實是會比納稅義務人更加的便利。例如國稅局要求提供以前往來廠商的交易記錄,但是可能這些往來的廠商已經很久沒有交易了,或交易不成有了糾紛,很難取得這些協力廠商的交易記錄,但是稅捐稽徵機關很少會主動去做職權調查,以致造成對納稅人不利的效果。

 

另外對於閱卷權之行使,王健安建議讓權利人在稅案前端就有可閱卷權,並將相關資料放入審理檔案中,否則有隱匿證據的可能,影響納稅人行政救濟與行政訴訟的勝訴判斷。而租稅規避與租稅逃漏的區分是實務問題,事先的預防很重要,所以稅務基層人員素質的提昇是稅務改革最關鍵的一環。

 

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協興所長表示:「長期從事稅務工作,我有很多的無力感!」有些個別案件國稅局認定,在實質課稅方面構成要件沒有範圍,很難用到法理邏輯看待它,單純就是用道德課稅,讓人覺得不需要稅法,只需要有所得就要課稅就好了。他當會計師二十幾年常在接觸實務,整個稅法變成情感法學,這個情感就是要看稅務員本身到底是心腸軟還是心腸很硬,任何稅務員可以無窮盡使用實質課稅原則,這種案例實在太多太多。黃士洲表示當稅務員適用法律創造性越高,法律穩定性越低。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律師曾指出,《納稅人權利保護法》原來草案版本有一條款,爭訟超過8年的財稅案件,稅捐機關不能再課稅;但在協商過程,條文中的年限被官方改為15年,且自行政法院撤銷變更判決後起算。這種立法是想讓人民因長時間的訴訟耗盡所有的精神心血,無法有翻身的可能,其居心不良,與民為敵,是一種倒退立法,無法讓人獲得一個公正的稅務環境,無法保障人民的自由,大家應該一起站出來呼籲,讓社會大眾知道這樣畸型的立法,是一種人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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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0.07.04

沈香grabb

加入時間: 201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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